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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史尚寬著法學著作)
鎖定
《民法總論》是近代法學家史尚寬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70年。
- 作品名稱
- 民法總論
- 作 者
- 史尚寬
- 創作年代
- 現代
- 類 別
- 法學
- 字 數
- 630000
- 首版時間
- 1970年
民法總論內容簡介
該書分緒論和本論兩大部分。緒論包括“法、私法與公法”“民法與民法法典”;本論包括“民法之法源”、“民法法規之種類”、“民法之效力”、“民法上之權利義務”、“民法學;民法之解釋”、“民法與其他法之關係”、“我民法立法之經過”和“新民法之特色與立法精神”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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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析了西方國家民法原則的演變,介紹了法律的行為、意義、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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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作品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法、私法與公法 一、法之意義 二、私法與公法 第二章 民法與民法法典 一、民法之意義 二、民法法典之編制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一、制定法 二、非制定法 第四章 民法法規之種類 一、固有法與繼受法 二、實體法與程序法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 四、原則法與例外法 五、強行法與非強行法(任意法) | 第五章 民法之效力 一、關於時之民法效力 二、關於人之民法效力(國際私法) 三、關於地之民法效力 四、關於事項之民法效力 第六章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 利 一、權利之本質 二、民法上之權利 三、私權之分類 四、權利之並存 五、私權之行使 第二節 義 務 一、義務之觀念 二、義務與權利之關係 三、義務之主體 四、義務之履行 五、義務之種類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指導原則 一、公共利益 二、社會秩序 | 第七章 民法學(民法之解釋) 一、民法學與民法之解釋 二、中華民族之任務 三、民法學之研究方法 四、民法之解釋 第八章 民法與其他法之關係 一、民法與民事特別法(商事法) 二、民法與其他特別法 三、民法與社會法 第九章 我民法立法之經過 第十章 新民法之特色與立法精神 本論(民法總則) 第一章 法則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來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附錄一 設問 |
民法總論創作背景
民法總論作品思想
作者是用公法與私法的理論來解釋民法的。他認為,民法有實質的意義與形式的意義之分。實質的意義又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指私法之全體而言,狹義的指除去商法及其他特別私法以外的那部分私法,又稱為一般私法。也就是説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採用廣義之説,即包括民事特別法。而在民商分立的國家中,民法採用狹義之説。形式意義的民法又稱形式民法,是以法典方式而命名為民法之成文法,也就是民法典。
作者在書中着重分析了西方國家民法原則的演變,他指出:“1804年公佈之拿破崙法典,極端尊重個人之自由,因此演化為四個原則:(一)意思自治之原則;(二)契約自由之原則;(三)責任基於過失而生之思想;(四)所有權不可侵犯。隨着產業革命的發展,壟斷的出現,形成了勞資對立。為解決這一社會問題,自19世紀末列今日,法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廢去自由主義,而代以國家干涉主義。法律由個人主義漸趨於社會主義,由權利本位漸趨於社會本法。此種新趨勢,名為法律之社會化。所有權不可侵犯之觀念,已不存在。法律上漸有各種之限制,無過失損害賠償之責任漸已確立。上述意思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亦漸加以限制”。
本論(民法總則)分為七章。第一章為法例,“法例者,法律全部適用之通則也。”作者認為,民事糾紛,應首先適用法律,其次適用習慣,再次適用法理。習慣和法理,對法律具有補充之功效。這裏所説的法律;不僅指民法法典,凡與民事有關的法律都應包括在內。習慣是捐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它與單純的事實習慣不同,且民法上之習慣不得違背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理是指民法的基本原理,適用法理不得和現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沖突,也不能有悖於理性和道德,應符合正義的要求。
第二章為權利主體,權利主體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具有特定權利之歸屬的意義,二是指權利人之資格。在此章中,作者除了論述自然人及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外,還特別強調了“人格之保護”問題。“人格較之財產,尤為重要。其應保護,盡無疑義”。“人格權與吾人生存有不可分之關係,生命、身體、勞動力,貞操、名譽、自由、信用,姓名秘密等等權利,均屬之”。他認為,拿破崙法典來規定。人格之保護條款,德國民法典也只就幾項特別的權利(如姓名權等)作出了規定,最初建立一般人格權保護制度的是瑞士民法典,因此,法律確立了“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自由不得拋棄”的原則。
本論第三章為物,“物者,謂有體物及物質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作者認為,物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物不以有體為限,只要經濟上有效用,即使是無形的,也可稱為物。(2)法律上所稱之物,與物理學上的物不同,人們能夠支配的,才能叫做物,(3)法律上的物,應為物的整體,物的任一組成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作為權利客體。(4)人體為有體物,但能否作為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5)法律上的物,須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才能成為權利之標的。在章的附錄中,作者論證了“人體器官移植在民刑法上之問題”及“少年捐腎是否合法問題”。
本論第四章為法律行為,這是該書着墨最多的一章。作者在此章中詳細介紹了法律行為之意義、種類,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有效要件,解釋以及條件和期限。代理等問題,最後是法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問題。
第五章為消滅時效。作者主要介紹了消滅時效。他認為,何種權利可以作為消滅時效的客體,世界各國民事立法規定並不相同,有規定為債權者,例如瑞士債務法。有規定為債權及其他所有權之財產權等,例如日本民法。有規定為訴權者,如法國民法。還有規定為請求權的,如德國民法。作者認為“身份上之權利,原則上不罹於時效,蓋以身份上之權利,若不符真實使其成立或消滅,則有害於公益也。然兼有財產權色彩濃厚之請求權,得因時效而消滅”。
本論最後一章為權利之行使。“權利之行使,有一定界限,逾此界限,則為權利之濫用法律於一定之條件,容許為維持自己之利益,依自己之力對於他人之權利加以攻擊,使其行為不為違法。其出於自衞之態度名,為自衞行為,其出於攻擊之態度者,為自助行為。自衞行為又分為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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