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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

(2018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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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是2018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永軍。
中文名
民法總論
作    者
李永軍
出版時間
2018年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 
ISBN
9787562086178

民法總論內容簡介

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而作為民法典的首編——《民法總則》已經於2017年頒行,《民法總論(第四版)》第四版的修改正是依據《民法總則》而進行的。
應該説,《民法總則》比較《民法通則》有很多變化,儘管沒有反映出自《民法通則》(1986年通過)以來全部的學術研究成果和司法經驗,但也反映了很多方面的變化。例如,成年監護的增加、法人分類的變化、非法人組織的變化、明確規定意思表示、增加“虛假法律行為”的規定、訴訟時效的適應對象進一步擴大等。這些變化當然有很多是進步的,但也有一些飽受學者詬病,例如,“法人的分類”,綜觀世界各國民法典,我國《民法總則》上的法人分類是複雜的,不僅把“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法人分類,還規定了“特別法人”,而特別法人中不僅有公法人,還有私法人。傳統民法上的“財團法人”,可以説就是我國《民法總則》上的“捐助法人”,這類法人沒有營利法人意義上的“投資人”和“出資人”,沒有社員,但我國《民法總則》卻搞出了“決策機關”(《民法總則》第93條),基本上可以説違背了這一類法人設立的基本的宗旨。另外,《民法總則》在處理民法與商法的關係上,也值得考慮:這是在編纂民法典,在我國的立法體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也許將來會有變化,商法可能會有法典),但《民法總則》基本上是按照“商民”的基本思路來展開,例如,在法人的排列中,把“營利法人”放在“非營利法人”的前面;“法人組織”也基本上是按照商法的理念設立,而非民法典的思路,例如,《民法總則》第104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顯然,這些“非法人組織”不是民法中非營利性的非法人組織,而是按照營利性的非法人組織設計的。這些問題實際上是民法典編纂中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這些變化其實並沒有反映出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佈以來的學理的研究成果。儘管我不是“純粹法學派”的擁躉者,但我卻認為實證法和“法教義學”應當是我們法學研究的基礎和基本方法,否則,每個人都可以隨便創造概念,學界和司法將難有共識,法學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正因為如此,本次修改還是以《民法總則》為基礎,儘管《民法總則》的許多規定違反了“法教義學”,把學界多年達成的共識擊得粉碎,例如,捐助法人的“決策機關”,估計各大學的法學院沒有教師這樣去教學生:財團法人有決策機關。
我覺得,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將來的民法典一定會對現行的《民法總則》作出修正,這也是我們所希望的。但在編纂修正之前,我們還是要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來學習,但要按照民法的原理來理解,而不是不作出批評和解釋。
《民法總論(第四版)》在之前得到了廣大讀者的支持和厚愛,在此表示感謝。也希望各位讀者能夠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這將對《民法總論(第四版)》的修改提供極大的幫助。最後想真誠地説一句套話:《民法總論(第四版)》錯誤在所難免,望廣大讀者不吝賜教。 [2] 

民法總論圖書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民法在私法體系中的地位
第三節 民法的法律淵源
第四節 民事法律關係
第五節 民法的構造與基本內容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意思自治原則
第三節 私有財產權神聖原則
第四節 權利本位原則
第五節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第六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章 民事權利通論
第一節 民事權利的概述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分類
第三節 請求權體系
第四節 抗辯權體系
第五節 支配權體系
第六節 形成權體系
第七節 權利主體、權利的取得與喪失
第八節 民事權利的限制
第九節 權利的實現
第二編 民事主體及其法律屬性
第一章 民事主體概述
第一節 民事主體概念及形式結構
第二節 民事主體的法律標誌——權利能力
第三節 民事主體的理性標誌——行為能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主體性基礎
第二節 自然人的人格權
第三節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屬性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營利法人
第四節 非營利性法人
第五節 特殊法人
……
第三編 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四編 民法上的時間及確定規則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