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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
鎖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欺詐發行法律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發佈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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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通知要求強化市場信用約束。堅持“嚴監管、零容忍”,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案件,加大對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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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表現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一、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二、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內容不準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四、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
五、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沒有盡到保薦工作職責,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不夠,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以及沆瀣一氣夥同發行人一道製作、出具虛假文件,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遺漏事項或者違反業務規則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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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取得成效
2024年2月4日,證監會網站發文,依法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如思創醫惠、起步股份披露虛假年度報告並使用虛假財務數據欺詐發行可轉債,證監會分別對兩家公司及責任人處以9970萬元、77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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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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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欺詐發行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6]
- 2.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引用日期2022-03-29]
- 3. 讓造假者“傾家蕩產、牢底坐穿”!證監會重磅發文 . 法治網.2024-02-04
- 4. 最高檢報告:嚴厲打擊金融犯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界面新聞.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