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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

鎖定
欺詐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它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歷來是各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的主要領域。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中文名
欺詐發行 [1] 
定    義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
類    型
經濟術語

欺詐發行法律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發佈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通知要求強化市場信用約束。堅持“嚴監管、零容忍”,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案件,加大對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 [2] 

欺詐發行表現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一、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二、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內容不準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三、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包括未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披露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未披露獨立性方面的重大問題,未披露重大債務、違約或對外擔保等。
四、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
五、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沒有盡到保薦工作職責,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不夠,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以及沆瀣一氣夥同發行人一道製作、出具虛假文件,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遺漏事項或者違反業務規則執業。 [1] 

欺詐發行取得成效

2024年2月4日,證監會網站發文,依法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如思創醫惠、起步股份披露虛假年度報告並使用虛假財務數據欺詐發行可轉債,證監會分別對兩家公司及責任人處以9970萬元、7700萬元罰款。 [3] 
2024年3月8日上午,最高檢報告顯示。過去一年,起訴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346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