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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鹽法

鎖定
榷鹽法是唐中葉對鹽就場專賣的制度。 唐代食鹽專賣始於肅宗,乾元元年 (公元758年)唐肅宗任命第五琦為鹽鐵鑄錢使。第五琦作榷鹽法,規定凡產鹽之地,均設鹽官。鹽户製鹽立户籍,稱亭户,國家免去亭户的徭役,所產的鹽均由官府收購、運銷,不準私買。 [1] 
中文名
榷鹽法
外文名
The salt method
年    代
類    別
法規
què yán fǎ
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户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將鹽税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初變鹽法,“盡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新唐書·食貨志四》)。寶應年間,劉晏為鹽鐵使,進一步改變鹽法,在產鹽區設置監院,督促鹽户自行生產,將鹽税加在鹽價中售給商人,聽憑商人運銷,以增加財政收入。劉晏在出任鹽鐵使時,鹽利收入才四十萬緡,到大曆末年,增至六百餘萬緡。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賤富貴,皆已輸錢於官矣”(《昌黎集》卷四十)。
參閲“榷鹽”。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