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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鹽法
鎖定
- 中文名
- 榷鹽法
- 外文名
- The salt method
- 年 代
- 唐
- 類 別
- 法規
què yán fǎ
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户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將鹽税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初變鹽法,“盡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新唐書·食貨志四》)。寶應年間,劉晏為鹽鐵使,進一步改變鹽法,在產鹽區設置監院,督促鹽户自行生產,將鹽税加在鹽價中售給商人,聽憑商人運銷,以增加財政收入。劉晏在出任鹽鐵使時,鹽利收入才四十萬緡,到大曆末年,增至六百餘萬緡。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賤富貴,皆已輸錢於官矣”(《昌黎集》卷四十)。
參閲“榷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