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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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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琦(712年-782年),字禹珪,京兆長安(今陝西省西安市)人,中國唐朝政治家、理財家,鹽法改革者。 [55] 
第五琦少為吏,以富國強兵術自任。 [56]  開元十四年(726年),第五琦以明經科入仕。安史之亂時歷任北海郡錄事參軍、江淮租庸使、山南等五道度支使等。肅宗至德元載(756年),第五琦被任命為監察御史,充江淮租庸使,創榷鹽法。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被任命為鹽鐵使,主持鹽業改革,發佈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乾元二年(759年),第五琦任宰相,鑄乾元重寶和重輪乾元通寶。後以物價飛漲、盜鑄蜂起,被貶為忠州長史。唐代宗時起為朗州刺史,至户部侍郎判度支。 [55]  後坐與魚朝恩交通罪,出為饒、湖州刺史。入為東都留司。 [56]  貞元十五年(782年),第五琦去世,享年70歲。 [57] 
安史之亂嚴重地破壞了中原的社會經濟,第五琦正是在此背景下踏上高位的經濟之臣。在第五琦的全部理財活動中,整頓改革鹽法是其重要內容之一,由於鹽的經銷由官府所壟斷,所以國家的税收有了明顯的增加。政府的税收雖然增加了,但大大地加重了百姓的負擔,造成百姓避税逃亡的社會問題。第五琦在任江淮租庸使期間,將大量錢帛運到扶風,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官軍的供應,支援了前方平息叛亂的戰爭。第五琦的理財舉措,無論在當時還是對後代,都發揮過重要作用,產生過深刻影響。 [57] 
禹珪
所處時代
唐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京兆長安(今陝西省西安市)
出生日期
景雲三年(712年)
逝世日期
建中三年(782年)
主要成就
創榷鹽法
本    名
第五琦
爵    位
扶風郡公
官    職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第五琦人物生平

第五琦早年經歷

景雲三年(712年),第五琦作為第五庭的三子出生於京兆長安(今陝西省西安市)。 [2]  第五琦幼年失去雙親,與哥哥第五華相依為命,敬重兄長,兄友弟恭。 [3] 
開元十四年(726年),第五琦以明經科入仕,先後任黃梅(今天湖北省黃岡市黃梅縣)縣尉、楊子(今江蘇省儀徵市東南)縣丞等職務。第五琦為人耿直,因直言進諫觸怒權貴,而被貶為南豐(今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縣尉,此後又遭遇過三次貶謫,歷任青州(今山東省青州市)從事、河南招討判官。 [4] 
天寶元年(742年),第五琦在陝郡(今河南三門峽市)太守韋堅手下任職。 [5] 
天寶四年(745年),韋堅擔任的江淮租庸轉運使一職被免去,改任刑部尚書,其陝郡太守職務由御史中丞楊慎矜接任。韋堅的妻子姜氏是姜皎的女兒,姜皎是李林甫的舅父,所以李林甫對韋堅很親暱。後來韋堅因開通漕運得到唐玄宗的寵信,有了成為宰相的志向,加之他又與李適之交好,導致李林甫從此厭惡韋堅,並藉此機會將韋堅調回中央,暗中剝奪他在地方的實權。 [6]  第五琦受到韋堅的牽連導致貶官。第五琦通過多次升遷當上了須江(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縣丞,太守賀蘭進明頗器重第五琦的才能。 [5]  [7] 

第五琦平步青雲

天寶十五年(756年),安祿山反叛,賀蘭進明調駐北海(今山東青州市東部、濰坊市、萊州市西部一帶),向玄宗奏請,提拔第五琦為錄事參軍。此時安祿山已攻陷河間(今河北省滄州市河間市)、信都(今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縣)等地,賀蘭進明未派兵抗禦,玄宗大怒,派遣使臣持刀趕來宣旨説:“你若不火速發兵,立即就地正法。”賀蘭進明十分恐懼,不知道如何應對。第五琦便建議用重金招募勇士,出其不意奇襲賊軍,賀蘭進明採用其計,收復了失陷的郡縣。 [8] 
十月,唐肅宗駐彭原(今甘肅省慶陽市西峯區彭原鎮)時,賀蘭進明派第五琦上朝奏事,第五琦陳奏道:“現在是朝廷急需用兵之時,然而軍隊強大戰鬥力源自於充足的糧餉供給,而糧餉直接同賦税掛鈎,賦税多出於江淮一帶,倘若能授我一職,悉數將東南的錢財化作軍餉,立即支援函谷關、洛陽前線,只待陛下下令。”肅宗聽後大喜,讓第五琦擔任監察御史、江淮租庸使。肅宗後來接連提升第五琦為司虞員外郎、河南等五道支度使、司金郎中,兼御史、諸道鹽鐵鑄錢使。鹽鐵使這個官職,就是從第五琦開始設置的。 [9]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又升任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 [10]  當時正處於戰爭時期,第五琦遇事速辦,在此時創建榷鹽法,官府派人到山區、沿海一帶收取鹽井、鹽灶的鹽,官府派專門的吏員進行官方專賣。舊有以製鹽為業的人家和無業遊民都願以此為生計,免去他們的各種徭役,隸屬於鹽鐵使管轄,私自制鹽和偷賣鹽的行為按罪論處。百姓除了需要繳納租調外,不需要再橫加賦税,人人不用增加賦税而朝廷的開支便足以應付。 [11-12] 
七月十六,肅宗聽從了御史中丞第五琦的計策。朝廷開始鑄造以一個新錢代替十個開元通寶用,這種新錢被命名為“乾元重寶”。 [13]  十月,第五琦改任户部侍郎判度支,河南等道支度、轉運、租庸、鹽鐵、鑄鐵、司農、太府出納,山南東西二道、江西、淮南館驛等使。 [12]  [14] 

第五琦初遭貶謫

乾元二年(759年),第五琦升任户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15]  根據第五琦的建議,鑄造乾元錢、重輪錢,與開元錢一起流通,其中重輪錢以一個錢代替五十個錢,民間爭相盜鑄,以至錢輕物重,導致當時物價猛漲,百姓饑饉,怨聲載道,非議者認為是第五琦的過錯。 [16]  十一月初七,唐肅宗下詔將第五琦貶為忠州(今重慶市忠縣忠州鎮)長史。同時御史大夫賀蘭進明由於是第五琦的同黨被貶謫為溱州(今重慶市綦江縣南部、南川市南部及貴州省正安縣西北部)員外司馬。 [17-18] 
上元元年(760年),在第五琦被貶為官忠州長史的路上,有人告發第五琦接受他人二百兩黃金的賄賂,朝廷派御史劉期光追來審問。第五琦回答説:“二百兩黃金有十三斤重,我第五琦身為宰相,肯定不會拿的。如果能拿出我受賄的證據,就請按法治罪。”劉期光認為第五琦這樣是認罪了,立刻奏報肅宗,請求削去第五琦的官職,將他流放到夷州,派快馬告知驛站遣送。二月十七,第五琦被削去官職,流放到夷州。 [19-20] 
寶應元年(762年),第五琦被起用為朗州(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刺史,政績突出,又授官為太子賓客 [21] 

第五琦臨危受命

廣德元年(763年)九月十二,吐蕃偷襲京都,唐代宗移駕陝州避亂,郭子儀舉薦太子賓客第五琦為糧料使,兼御史大夫、關內元帥副使,後被郭子儀命令暫理京兆尹。九月二十三,朗州刺史第五琦擔任京兆尹兼御史大夫。 [22-23] 
廣德二年(764年)正月,第五琦又被加封户部侍郎判度支,兼任鑄錢、鹽鐵、轉運、常平等使, [24]  積功加封為扶風郡公。 [25-26]  二月,第五琦開決汴河。 [27] 
永泰元年(765年)三月,京兆尹第五琦上奏,請求停止租庸使一切事務,只需派遣判官一人和巡官二人催收租庸。代宗聽從了第五琦的建議。 [28]  五月,京畿地區麥子成熟,京兆尹第五琦請求代宗徵收百姓田税,每十畝田收取一畝田作為租税,説:“這是古時候的什一之法。”唐代宗表示許可。 [29] 
大曆元年(766年)春,正月三十,代宗任命户部尚書劉晏為都畿道、河南道、淮南道、江南道、湖南道、荊南道、山南東道轉運使、常平使鑄錢使、鹽鐵使等,户部侍郎第五琦為京畿道、關內道、河東道、劍南道、山南西道轉運使等職務,分別管理國家的財政賦税。 [30]  十一月十二,冬至日,由於第五琦實行什一税法,民眾受苦於税負繁重,許多人因此流亡他鄉。代宗大赦天下,改年號為大曆,什一税法全部停用。 [31] 
大曆二年(767年)三月,宰相元載、王縉及左僕射裴冕、户部侍郎判度支第五琦、京兆尹黎幹奉代宗的命令 [32]  各出錢三十萬在郭子儀的府邸設宴款待郭子儀。內侍魚朝恩也參加了這場宴會。魚朝恩出錦三十段、採羅五十匹、採綾一百匹作為郭子儀的纏頭費用。由於纏頭非常多,這場宴會在極其盡興的氣氛中結束。(打賞歌舞之人要將華麗的絲布拋到他們的頭上,這種行為稱為纏頭。) [33] 

第五琦病逝京中

大曆五年(770年)五月十八, [34-35]  由於户部侍郎判度支第五琦和魚朝恩關係密切,受株連貶為括州(今浙江省麗水市一帶)刺史,後來歷任饒州(江西省鄱陽縣)刺史、湖州(今浙江省湖州市)刺史。 [36] 
大曆十四年(779年)六月二十四,湖州刺史第五琦再次擔任太子賓客、東都留守。 [36]  [37] 
建中三年(782年),唐德宗久聞第五琦的才幹,打算再用第五琦,便下詔書召第五琦回京。不料第五琦卻於同年八月初八(782年9月19日) [38]  在長安親仁裏病逝,享年七十一歲,追贈他為太子少保。九月二十九,遷葬於高陽原(今陝西省今西安市西南)的先人墳塋。 [1] 

第五琦主要成就

第五琦經濟

  • 建策起江淮財賦
第五琦的經濟主張和臨難請命,使驚恐不安的玄宗開始意識到,確保江淮財賦轉運西北至關重要。於是,便定下經濟大計,並讓第五琦赴江淮,籌集和調運財賦。第五琦到任後,從開發財源着手,採取了比較寬鬆的經濟措施,他反對竭澤而漁的做法,對穩定江淮經濟形勢起了積極作用。在此基礎上,他籌措軍需,設法重新打通聯繫東南和西北的經濟生命線,徵得肅宗贊同後,江淮財賦沿長江、漢水,走洋川郡,直抵扶風,終於開通了這一具有戰略意義的轉運線。經過第五琦的積極籌劃和艱苦努力,至德二年(757年)二月,當隴右、河西、安西。西域城諸軍會集鳳翔時,江淮庸調也按時運至洋川和漢中,保障了軍需的供給,為以後唐軍收復兩京,平定叛亂奠定了物質基礎。值得指出,第五琦所採取的以租庸市輕貨的措施,儘管在形式上因循了韋堅當初的做法,但是隨社會環境的變化,輕貨的含義和轉運的目的完全不同,如果説韋堅是以奇珍異寶取悦於皇帝,那麼第五琦則是籌措軍需物資以助兵興。第五琦調發江淮財賦較好地解決了穩定江淮經濟和開通潛運這兩大問題。 [39] 
  • 創榷鹽法
第五琦借鑑平原太守顏真卿“以錢收景城郡鹽,沿河置場,令諸郡略定一價,節級相輸,軍用遂贍”的成功經驗, [40]  奏請唐肅宗。 [41]  從此,唐代的鹽業政策便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並直接導致魏晉以後長達數百年之久的私營鹽業的終結。第五琦的食鹽官營與桑弘羊的食鹽專賣基本類似。所不同者,桑弘羊的食鹽專賣主要控制收購和銷售,而第五琦的食鹽官營則完全壟斷了產銷。食鹽官營後,第五琦核定的鹽價比原來增加了10倍,主要應歸因於物價上漲。第五琦的食鹽官營曾取得比較理想的效果。食鹽官營政策僅僅推行了1年,便為朝廷增加了40萬貫的財政收入,對於緩解財政危機起了很大作用。 [42] 
  • 改革貨幣制度
乾元元年(758年),正值朝廷組織軍隊圍剿叛軍時,擔任鑄錢使的第五琦奏請朝廷鑄行“乾元重寶”大錢。“乾元重寶”錢法定直徑1寸,每千枚重10斤。1枚“乾元重寶”錢法定兑換10枚流通中的“開元通寶”錢。“開元通寶”錢法定直徑8分,每千枚重6斤4兩。在直徑和重量兩方面,“乾元重寶”錢比“開元通寶”錢都要大一些。但是,1枚“乾元重寶”錢法定兑換10枚“開元通寶”錢,按含銅量計算,朝廷用10斤銅就可以從民間兑換64斤銅。所以,反覆兑換更鑄,鑄行“乾元重寶”錢就成為朝廷發財的捷徑,成為朝廷為了支持戰爭而從民間掠取錢財的有效措施。
乾元二年(759年),第五琦下令鑄行法定兑換50枚“開元通寶”錢的大錢,仍然銘文“乾元重寶”,只是加大了重量,加厚了外廓。這種大錢,法定直徑1寸2分,每千錢重量12斤,由於外廓厚重,所以被人們稱為“重稜錢”或“重輪錢”。於是,“重稜錢”、“乾元重寶”錢及“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流通。“重稜錢”最重、最大,但朝廷僅用12斤銅就可以從民間兑換320斤銅。“乾元重寶”切實解決了朝廷缺錢的困境,使朝廷最終贏得了平叛戰爭的勝利。 [43]  [44] 

第五琦文學

獨孤及有《與第五相公書》説:“俯示《送丘郎中》兩首詩,文辭清新比興深刻,一般常情是不能達到的。‘陰天聞斷雁,夜浦送歸人。’除了醇濃豔麗閒情逸致之外,文句美好悽慘,比向來所看到的,文才又有增加。特地吟誦嘆詠,與吳地文人大談起這首詩來。” [45]  又説:“昨天見到《送梁侍御》六韻,清新豔麗美雅,妙語絕倫今時,隱約映襯《詩經》和《楚辭》,吟誦不足。”按道理來講,第五琦乃是替朝廷搜刮賦税的官員,詩文不足稱道,而獨孤及卻如此褒獎他。僅看第五琦的《送丘郎中》詩中十字,誠然是佳句,就知唐人善於作詩的人太多了,不必是作詩的名家也可以為後世稱道。 [46] 

第五琦人物爭議

  • 榷鹽弊病
第五琦的食鹽官營還存在明顯缺陷。主要是完全壟斷食鹽的產銷,不僅造成官僚機構的臃腫,增加了經營成本,而且在運輸和銷售上也出現了許多問題。 [42] 
  • 通貨膨脹
“乾元重寶”的發行對朝廷相當划算,只有少量的銅就將民間錢財劃為已有。同時,市場上大錢充斥,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一斗米價格居然漲到7000錢。百姓平生積蓄的“開元通寶”錢,一下子貶值了約96%。那些糧食等生活必需品,老百姓無力問津,全都被官兵用大錢盤剝一空。為了活下去,百姓們不得不開始盜鑄大錢。這種情景如同漢武帝劉徹鑄行白金三品王莽鑄行大泉五十時的情況。 [43]  [44] 

第五琦人物評價

李亨:正議大夫行尚書户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權知門下省事上柱國扶風縣男賜紫金魚袋第五琦,夙表材幹,累昇要近,久專司於國賦,常有利於公家。往自艱難,備經任使,以獎其勤效,拔在鈞衡。比事以來,跡每涉私,政非近體。率情變法,且違行古之方;封己怙權,稍闕在公之義。薄國靡費,聚斂尤繁,既罔上而取容,亦害下而恣怨。 [47] 
高參:公天資忠貞,神授智略。行之以信義,守之以恭勤。不賞私勞,不報私惡。於人之過無所紀,於人之善無所遺。故能出入四朝,彌綸百度。進獲致君於堯舜,退遂保身於明哲。宜哉! [1] 
劉昫:豐財忠良,晏道為長。琦、宏、滂、巽,鹹以利彰。 [48] 
洪邁:按第五琦乃聚斂之臣,不以文稱,而獨孤獎重之如此。觀表出十字,誠為佳句,乃知唐人工詩者多,不必專門名家而後可稱也。 [46] 
王夫之:然而第五琦竊其語以橫徵,欲詰其非,則且曰此禹、湯、文、武,裁中正之法以仁天下,而孟子謂異於貉迫者也,胡不可行也?乃代宗行之三年,而民皆流亡,卒不可行而止。以此推之,後世無識之士,欲撓亂成法,謂三代之制一一可行之今,適足以賊民病國,為天下僇,類此者眾矣。不體三代聖人之心,達其時變,而徒言法古者,皆第五琦之徒也,惡逾於商鞅矣。何也?彼猶可鉗束其民而民從之,此則旦令行而夕哭於野,無有能從之者也。三十取一,民猶不適有生,況什一乎? [49] 
鄭學檬:他們三人在理財上的成績,以第五琦、劉晏最為顯著,元載最差。 [50] 
陳明光:第五琦建議在各州恢復常平倉,由當地自籌本錢經營。鑑於戰亂及各地藩鎮割據趨勢的加強,第五琦辦常平的辦法對中央財政的收益不大。 [51] 

第五琦親屬成員

輩分
關係
姓名
簡介
長輩
曾祖父
第五孚
官至江州司户參軍,弈世仁賢,動無違德。 [1] 
祖父
第五舉
官至鄜州司馬。 [1] 
父親
第五庭
官至右監門衞長史贈太子少保。 [1] 
同輩
兄長
第五華
- [1] 
兄長
-
- [1] 
配偶
張氏
南陽郡夫人,左衞將軍景之女。 [1] 
子輩
長子
第五常
- [1] 
次子
第五峯
以行孝有名,曾立牌坊賜匾額。 [52]  [1] 
次子妻
鄭氏
以行孝有名,曾立牌坊賜匾額。 [52]  [1] 
三子
第五平
- [1] 
四子
第五準
- [1] 
五子
第五幹
- [1] 
六子
第五牟
- [1] 
七子
第五申
- [1] 

第五琦文獻記載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 [53]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九·列傳第七十四》 [54] 
參考資料
  • 1.    《唐故相國太子賓客扶風郡公贈太子少保第五公墓誌銘並序》:有唐相國贈太子少保扶風郡公,諱琦,字禹圭,京兆人也。大舜之後,胡公滿封於陳,及厲公之子敬仲適齊,至成子,遂有齊國,其後遷徙,以次第為氏。漢有伯魚,為司空;興為兗州刺史,皆忠清亮直,為漢名臣。自兗州至江州司户參軍孚,弈世仁賢,動無違德。江州生鄜州司馬舉,鄜州生右監門衞長史贈太子少保庭,公實少保之第三子。生而朗異,卓爾岐嶷。雖童孺之歲,必規度不羣。年十五,明經高第,補黃梅尉,歷楊子丞。以直道貶南豐尉,自南豐凡三徙,為青州從事,充河南招討判官。於時函夏多虞,乘輿避狄,王師寡弱,軍廩空虛。懸旌朔坐,莫有固志。公奔問跋涉,晝伏宵行,請以長策,匡復中夏。借節以籌成敗,聚米而畫山川。於是一見受服,再見受職,奉命於阽危之際,間行於轉戰之場。糾合義從,繼以饋餫。陸則轉轂,水則泛舟。俾餒者飫焉,寒者燠焉,壯者激焉,羸者奮焉。由大理司直拜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兼司虞員外郎,充河南五道支度使。公憂公如私,以身徇國,盡悴匪懈。勞謙有成,貨皆樂輸,人以悦勸。元年成師振旅,二年收復中原,再造寰區,不失舊物,皆資公之饋給也。遷司金郎中,又轉度支郎中,兼侍御史,加諸道鑄錢使。又遷户部侍郎、御史中丞、兼判度支。公行歸於周,言必可復。聖主沃心於謨筭,蒼生注意於安危。於是有中書門下平章事之拜,居二年,佞臣李輔國忌公之大勳,譖公以飛語,貶忠州長史,又隸夷州。間一年,為朗州刺史,以德化人,人口恥格。除太子賓客,朗人懷公之惠,借公不留,相與捐宇立祠,刊石頌德。每羞蘋藻,薦馨香,徘徊久之,莫不墮淚。無何,兼御史大夫,充關內元帥副使,又兼京兆尹,領使如故。公仁以率下,簡以靖人,廉以豐財,明以聽訟。浩穰之地,談笑而安。執政者不害其高,出為處州刺史,轉饒州刺史、湖州刺史,又拜太子賓客。皇上思公舊勳,將有大任,適自東洛徵還上京,而天不憗遺,奄忽殂謝,以建中三年八月戊午終於親仁裏之私第,享年七十有一。烏呼哀哉!上感宸極,下悲朝野,詔贈太子少保。寵命之縟,國史詳焉。以其年九月己酉遷厝於高陽原之先塋。公天資忠貞,神授智略。行之以信義,守之以恭勤。不賞私勞,不報私惡。於人之過無所紀,於人之善無所遺。故能出入四朝,彌綸百度。進獲致君於堯舜,退遂保身於明哲。宜哉!夫人南陽郡夫人張氏,左衞將軍景之女。孝友柔順,睦親樂善。才淑稱於宗黨,言範著於閨門。輔佐之德,邦家是賴。先公而歿,是至祔焉。有子七人:常、峯、平、準、幹、牟、申等,並稟性口深,執喪加等。門生掾吏,千里奔訃,乃瑑幽石,用紀徽烈。銘曰: 大舜之後,受封於陳。奄有齊國,光乎漢臣。弈葉流芳,載誕府君。克忠克孝,允文允武。昔口天寶,奸臣縱盜。翠華西巡,戎虜建號。公在青州,實藴奇謀。萬里披榛,願僭前籌。視險若夷,遠宣皇猷。餉饋山績,戈甲水流。我軍奮激,窮寇遁逃。巍巍黃屋,迎於甸服。玉輅祀天,禮儀復全。二京克復,我公之力。車書再同,實賴我公。袞職是司,茅土是封。疇庸命賞,孰與比崇。如彼鄼侯,功推第一。如彼柳季,直道三黜。蒼蒼箘桂,霜霰不枯。矯矯貞良,危險不渝。存著茂勲,沒播餘烈。哀榮式備,終始無缺。爰謀龜筮,爰諏日月。婉彼南陽,於茲同穴。渭水東注,秦山西峙。音容則亡,令問不已。刊石泉壤,用昭厥美。 朝議郎行尚書兵部員外郎高參撰 奉義郎行京兆府倉曹參軍韓秀榮書
  • 2.    《唐故相國太子賓客扶風郡公贈太子少保第五公墓誌銘並序》:有唐相國贈太子少保扶風郡公,諱琦,字禹圭,京兆人也。······江州生鄜州司馬舉,鄜州生右監門衞長史贈太子少保庭,公實少保之第三子。
  • 3.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 第五琦,京兆長安人。少孤,事兄華,敬順過人。
  • 4.    《唐故相國太子賓客扶風郡公贈太子少保第五公墓誌銘並序》:年十五,明經高第,補黃梅尉,歷楊子丞。以直道貶南豐尉,自南豐凡三徙,為青州從事,充河南招討判官。
  • 5.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九·列傳第七十四》:天寶中,事韋堅。堅敗,不得調。久之,為須江丞。
  • 6.    《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五》:天寶四年乙酉,·····九月,癸未,以陝郡太守、江淮租庸轉運使韋堅為刑部尚書,罷其諸使,以御使中丞楊慎矜代之。堅妻姜氏,皎之女,林甫之舅子也,故林甫暱之。及堅以通漕有寵於上,遂有入相之志,又與李適之善;林甫由是惡之,故遷以美宮,實奪之權也。
  • 7.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天寶初,事韋堅,堅敗貶官。累至須江丞,時太守賀蘭進明甚重之。
  • 8.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九·列傳七十四》:太守賀蘭進明才之。安祿山反,進明徙北海,奏琦為錄事參軍事。時賊已陷河間、信都,進明未戰,玄宗怒,遣使封刀趣之,曰:"不亟進兵,即斬首。"進明懼,不知所出。琦勸厚以財募勇士,出賊不意。如其計,復收所陷郡。
  • 9.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列傳七十四》:肅宗駐彭原,進明遣琦奏事,既謁見,即陳:"今之急在兵,兵強弱在賦,賦所出以江淮為淵。若假臣一職,請悉東南寶貲,飛餉函、洛,惟陛下命。"帝悦,拜監察御史、句當江淮租庸使。遷司虞員外郎、河南等五道支度使。遷司金郎中,兼侍御史、諸道鹽鐵鑄錢使。鹽鐵名使,自琦始。
  • 10.    《唐會要·卷八十七》:肅宗初。第五琦始以錢穀得見。請於江淮分置租庸使。市輕貨以濟軍食。遂拜監察御史。為之使。幹元元年。加度支郎中。
  • 11.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於是創立鹽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官置吏出糶。其舊業户並浮人願為業者,免其雜徭,隸鹽鐵使,盜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饒。
  • 12.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九·列傳第七十四》:進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當軍興,隨事趣辦,人不益賦而用以饒,於是遷户部侍郎、判度支,河南等道支度、轉運、租庸、鹽鐵、鑄錢、司農、太府出納、山南東西、江西、淮南館驛等使。
  • 13.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乾元元年戊戌,·····秋,七月,丙戌,初鑄當十大錢,文曰"乾元重寶",從御史中丞第五琦之謀也。
  • 14.    《唐會要·卷五十八》:至幹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户部侍郎。帶專判度支。
  • 15.    《唐會要·卷八十七》:明年。琦以户部侍郎同平章事。
  • 16.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乾元二年,以本官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初,琦以國用未足,幣重貨輕,乃請鑄乾元重寶錢,以一當十行用之。及作相,又請更鑄重輪乾元錢,一當五十,與乾元錢及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既而谷價騰貴,餓殣死亡,枕藉道路,又盜鑄爭起,中外皆以琦變法之弊,封奏日聞。
  • 17.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一》:十一月,·····第五琦作乾元錢、重輪錢,與開元錢三品並行,民爭盜鑄,貨輕物重,谷價騰踴,餓殍相望。上言者皆歸咎於琦,庚午,貶琦忠州長史。御史大夫賀蘭進明貶溱州員外司馬,坐琦黨也。
  • 18.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乾元二年十月,貶忠州長史
  • 19.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三》:乾元二年十月,貶忠州長史,既在道,有告琦受人黃金二百兩者,遣御史劉期光追按之。琦對曰:二百兩金十三斤重,忝為宰相,不可自持。若其付受有憑,即請準法科罪。"期光以為此是琦伏罪也,遽奏之,請除名,配流夷州,馳驛發遣,仍差綱領送至彼。
  • 20.    上元元年庚子,春,······二月,······忠州長史第五琦既行,或告琦受人金二百兩,遣御史劉期光追按之。琦曰:"琦備位宰相,二百兩金不可手挈;若付受有憑,請準律科罪。"期光即奏琦已服罪。庚戌,琦坐除名,長流夷州。
  • 21.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列傳第七十三》:寶應初,起為朗州刺史,甚有能政,入遷太子賓客。
  • 22.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三》: 廣德元年癸卯,······九月,······辛巳,上至陝,······子儀請太子賓客第五琦為糧料使,給軍食。·····子儀······令第五琦攝京兆尹······壬辰,······以第五琦為京兆尹。
  • 23.    《舊唐書·卷十一·本紀第十一》:壬辰,······朗州刺史第五琦為京兆尹、兼御史大夫。
  • 24.    《唐會要·卷八十七》:廣德二年正月。復以第五琦專判度支鑄錢鹽鐵事。
  • 25.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列傳第七十三》:屬吐蕃寇陷京師,代宗幸陝,關內副元帥郭子儀請琦為糧料使、兼御史大夫,充關內元帥副使。未幾,改京兆尹。車駕克復,專判度支,兼諸道鑄錢鹽鐵轉運常平等使。
  • 26.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九·列傳第七十四》:寶應初,起為朗州刺史,有異政,拜太子賓客。吐蕃盜京師,郭子儀表為糧料使,兼御史大夫、關內元帥副使。改京兆尹。俄加判度支、鑄錢、鹽鐵、轉運、常平等使。累封扶風郡公。復以户部侍郎兼京兆尹。
  • 27.    《舊唐書·卷十一·本紀第十一》:乙未,第五琦開決汴河。
  • 28.    《唐會要·卷八十四》: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第五琦奏。租庸使請一切並停。唯差判官一人巡官二人催遣。從之。
  • 29.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三》:永泰元年,······五月,······畿內麥稔,京兆尹第五琦請税百姓田,十畝收其一,曰:"此古什一之法也。"上從之。
  • 30.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四》:大曆元年春,正月,······丙戌,以户部尚書劉晏為都畿、河南、淮南、江南、湖南、荊南、山南東道轉運、常平、鑄錢、鹽鐵等使,侍郎第五琦為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轉運等使,分理天下財賦。
  • 31.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四》:大曆元年丙午,京兆尹第五琦什一税法,民苦其重,多流亡。十一月,甲子,日南至,赦,改元,悉停什一税法。
  • 32.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四》:大曆二年春,······二月,丙戌,郭子儀入朝。上命元載、王縉、魚朝恩等互置酒於其第,一會之費至十萬緡。上禮重子儀,常謂之大臣而不名。
  • 33.    《冊府元龜·卷一百十·帝王部·宴享第二》:大曆二年三月丙戌,郭子儀至自河中府。癸卯,許宰臣元載、王縉及左僕射裴冕、户部侍郎判度支第五琦、京兆尹黎幹各出錢三十萬宴郭子儀於子儀私第。內侍魚朝恩參其會焉。朝恩出錦三十段、採羅五十疋、採綾一百疋為子儀纏頭之費極歡而罷。舊俗賞歌舞人以採置之頭上謂之纏頭。
  • 34.    《資治通鑑·卷二百二十四》:大曆五年庚戌,三月,癸酉,寒食,上置酒宴貴近於禁中,載守中書省。宴罷,朝恩將還營,上留之議事,因責其異圖。朝恩自辯,語頗悖慢,皓與左右擒而縊殺之,外無知者。上下詔,罷朝恩觀軍容等使,內侍監如故。詐雲"朝恩受詔乃自縊",以屍還其家,賜錢六百萬以葬。······ 己丑,罷度支使及關內等道轉運、常平、鹽鐵使,其度支事委宰相領之。
  • 35.    《舊唐書·卷十一·本紀第十一》:五月辛未,·······户部侍郎、判度支第五琦為饒州刺史。皆魚朝恩黨也。
  • 36.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九·列傳第七十四》:坐與魚朝恩善,貶括州刺史。徙饒、湖二州。復為太子賓客、東都留守。
  • 37.    《舊唐書·卷十二·本紀第十二》:大曆十四年······六月······壬戌,處州刺史王縉、湖州刺史第五琦皆為太子賓客,
  • 38.    《舊唐書·本紀十二·德宗上》:戊午,太子賓客第五琦卒於位。
  • 39.    俞鋼.論唐中葉第五琦的經濟措施及影響[J].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02):51-55.
  • 40.    《全唐文·卷五百一十四》:以錢收景城郡鹽,沿河置場,令諸郡略定一價,節級相輸,軍用遂贍。
  • 41.    《舊唐書·卷一百二十三·列傳第七十四》創立鹽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官置吏出糶。其舊業户並浮人願為業者,免其雜徭,隸鹽鐵使。盜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
  • 42.    晉文.略論桑弘羊理財對後世禁榷政策的影響[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6(04):90-95.
  • 43.    《新唐書·卷五十四》 :上元元年,減重輪錢以一當三十,開元舊錢與乾元十當錢,皆以一當十,碾磑鬻受,得為實錢,虛錢交易皆用十當錢,由是錢有虛實之名。
  • 44.    石俊志.第五琦與虛錢——大唐王朝創建的虛錢概念[J].金融博覽,2012(08):34-35.
  • 45.    《容齋三筆·卷八·唐賢啓狀 》:故書中有《唐賢啓狀》一冊,皆泛泛緘題。其間標為獨孤常州及、劉信州太真、陸中丞長源、呂衡州温者,各數十篇,亦無可傳誦。時人以其名士,故流行至今。獨孤有《與第五相公書》雲:“垂示《送丘郎中》兩詩,詞清興深,常情所不及。‘陰天聞斷雁,夜浦送歸人。’濃麗閒遠之外,文句窈窕悽惻,比頃來所示者,才又加等。但吟誦嘆詠,大談於吳中文人耳。”
  • 46.    《容齋三筆·卷八·唐賢啓狀 》:又云:“昨見《送梁侍御》六韻,清麗妍雅,妙絕今時,掩映風騷,吟諷不足。”按第五琦乃聚斂之臣,不以文稱,而獨孤獎重之如此。觀表出十字,誠為佳句,乃知唐人工詩者多,不必專門名家而後可稱也。 .
  • 47.    《全唐文·卷四十二·貶第五琦忠州長史制》:台庭之位,陶甄是屬,在和羹而或爽,當折足而貽憂。由是舜舉二臣,葉心者俾乂;漢閎三相,無能者同免。苟虧公議,抑有彝章。正議大夫行尚書户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權知門下省事上柱國扶風縣男賜紫金魚袋第五琦,夙表材幹,累昇要近,久專司於國賦,常有利於公家。往自艱難,備經任使,以獎其勤效,拔在鈞衡。比事以來,跡每涉私,政非近體。率情變法,且違行古之方;封己怙權,稍闕在公之義。薄國靡費,聚斂尤繁,既罔上而取容,亦害下而恣怨。凡所進拔,悉收瑕釁。又興賀蘭進明並居權要,潛結往來,嚐夜會於私第,歸必淹於永漏。殊乖憲典,足表異端,頗招黨比之嫌,甚失弼諧之望。稽諸故事,合議刑章。但以任在股肱,理無按問,遂抑情於含匿,斯以禮而始終。豈可更踐台階,尚塵樞禁,宜申遠謫之命,俾肅懲違之典。可忠州長史員外置同正員,外官勳封如故。
  • 48.    《舊唐書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  贊曰:豐財忠良,晏道為長。琦、宏、滂、巽,鹹以利彰。
  • 49.    《讀通鑑論·代宗 》:然而第五琦竊其語以橫徵,欲詰其非,則且曰此禹、湯、文、武,裁中正之法以仁天下,而孟子謂異於貉迫者也,胡不可行也?乃代宗行之三年,而民皆流亡,卒不可行而止。以此推之,後世無識之士,欲撓亂成法,謂三代之制一一可行之今,適足以賊民病國,為天下僇,類此者眾矣。不體三代聖人之心,達其時變,而徒言法古者,皆第五琦之徒也,惡逾於商鞅矣。何也?彼猶可鉗束其民而民從之,此則旦令行而夕哭於野,無有能從之者也。三十取一,民猶不適有生,況什一乎?
  • 50.    鄭學檬.唐代德兩朝黨爭和兩税法[J].歷史研究,1992(04):84-95.
  • 51.    陳明光.試論唐代劉晏理財的特點及其歷史地位[J].福建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4(02):118-123+79.
  • 52.    《舊唐書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子峯,峯婦鄭氏女,皆以孝著,旌表其門。
  • 53.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_舊唐書(後晉)劉昫等  .國學導航 [引用日期2019-02-08]
  • 54.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七十四_新唐書(宋)歐陽修、宋祁  .國學導航 [引用日期2019-02-08]
  • 55.    第五琦  .中國大百科全書[引用日期2023-06-15]
  • 56.    第五琦  .學習強國[引用日期2023-06-15]
  • 57.    車吉心主編.中國宰相全傳,第十四卷.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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