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楔形文字法

鎖定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亞兩河流域地區各奴隸制國家以楔形文字鍥刻而成的法律的總稱,這些國家包括蘇美爾人巴比倫人 [1]  亞述人、依蘭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國家,它產生於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紀隨新巴比倫的滅亡而消亡(在消亡時間上有分歧)。 這些國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於所處的經濟、政治、文化相似,因而決定了他們的法律有一些同樣的地方。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1] 
中文名
楔形文字法
地    區
西亞兩河流域地區
國家包括
蘇美爾人、 巴比倫人
史實記載
烏爾納姆法典
退出歷史舞台
公元前1世紀
使用時間
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間

楔形文字法產生和發展

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間,兩河流域的蘇美爾人、阿卡德人相繼建立了一些城市國家,這些早期國家已經有自己的首腦、長老議事會和訴訟機構,已具備了國家的基本特徵,傳統的部落習慣法逐漸向法律過渡。
據歷史記載,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經有了用楔形文字記載的零星的法律規範,如禁止欺騙、偷盜等。
約公元前22世紀末,烏爾納姆創建了烏爾第三王朝(約公元前2113~公元前2006年),統一了兩河流域南部, 實行中央集權統治, 國王集軍事、行政和司法大權於一身。為了統治需要,頒佈了《烏爾納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寫成,內容已涉及損害與賠償、婚姻、家庭和繼承以及刑罰等方面,它反映出當時私有制的一定發展水平以及法典對奴隸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堅決擁護。《烏爾納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標誌着古代東方法已進入成文化階段。對以後兩河流域的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烏爾第三王朝滅亡後,兩河流域南部又處於分裂狀態,當時的一些城邦國家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主要有《蘇美爾法典》和《蘇美爾親屬法》、《李必特伊絲達法典》,《俾拉拉馬法典》等,它們仍舊基本上繼承了《烏爾納姆法典》的風格,但涉及的範圍更為廣泛。
到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的第六代王漢穆拉比完成了兩河流域的統一,並制定了《漢穆拉比法典》(又稱石柱法),它的制定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標誌着楔形文字法發展到較完備的程度。
直至公元前1世紀,楔形文字法逐漸退出歷史舞台。

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徵

1.法律的結構體系比較完整,一般採用序言、正文和結語三段論式的表述方法。正文部分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序言和結語多以神的名義強調立法的目的, 標榜立法者的功績, 貫徹“君權神授”思想,強調法典的“公平”、“正義”和神聖不可侵犯性,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目的在於加強法典正文的神聖性和權威性。
2.法律內容涉及面廣,幾乎涵蓋了法的基本領域,如民事、刑事、訴訟等均有論及,但不少問題仍由習慣法調整,並保留同態復仇的傳統。
3.基本是司法判例的彙編,沒有規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
4.雖然把法律描繪為神的意志的體現,但它們並非“神定法”。
沒有宗教道德規範,完全是實在的市俗法律關係的規定。

楔形文字法歷史地位

它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形成的一個法系,不僅標誌着古代東方法由習慣法階段進入成文法階段,而且代表着人類成文法律的開端。
楔形文字法獨立於宗教之外,以強制性規範確立奴隸主階級的統治秩序,其法律特徵之鮮明,條文規定之縝密,文字表述之準確,都是人類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擬的。
楔形文字法中所創立的一些法律原則,如盜竊他人財產須受懲罰、損毀他人財產要進行賠償、財產所有權取得和轉移的方法和原則、法律體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誣告和偽證反坐、法官枉法重處的原則均對後世立法有重大影響。
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東方文明的偉大成就,而且通過米諾斯文明波斯帝國的法律、希伯來法,對西方文明發生影響。

楔形文字法烏爾納姆法典

烏爾納姆法典 烏爾納姆法典
《烏爾納姆法典》是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是古代西亞烏爾第三王朝(約公元前2113-2006年)創始者烏爾納姆頒佈的。它適應奴隸制的發展,主要用來保護奴隸佔有和私有制經濟,鎮壓奴隸和貧民的反抗。
這部法典包括序言和正文29條(傳下來的只有23條)兩大部分,沒有結語,主要涉及政治、宗教和法律等方面。序言宣稱,是神授予烏爾納木統治權力,烏爾納姆在人世間的行為是按照神意,確立「正義」和「社會秩序」,並列舉了他在保護貧弱、抑制豪強等方面所採取的措施。現已發現的最早抄本大約是巴比倫時代的,但大部分已毀損,僅存幾條殘片。從破損較嚴重的法典殘片看,法典的主要內容是對奴隸制度、婚姻、家庭、繼承、刑罰等方面的規定。如:將逃亡奴隸捉回的奴隸主要給捕捉者適當的報酬;傷害他人的身世要處以酷刑並罰款;禁止行巫術;破壞他人耕地者要支付食物賠償;女奴對女主人不敬則予體罰。婦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如犯通姦罪則處死等等。這些條文充分表明了當時立法已採用罰金賠款等方式逐步取代同態復仇。
《烏爾納姆法典》無論在內容上或形式上,都有創新之處,在西亞地區佔有重要的地位,對後來兩河流域各國制定的法典影響頗大。

楔形文字法漢謨拉比法典

楔形文字法法典的制定

漢穆拉比法典 漢穆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第6代國王漢謨拉比(約前1792~前1750在位)頒佈的法律。是古代兩河流域及其鄰近地區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來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楔形文字法結構體系

由序言、正文、結語三部分組成
序言部分, 漢穆拉比列舉和頌揚了自己的豐功偉績,並自稱是“眾王之神”、“巴比倫的太陽”,宣揚了“君權神授”、“君權至上”的思想,闡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使“公道與正義流傳國境,併為人民造福”。
正文282條,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等領域,其內容之豐富、體系之龐大,在人類早期法中實屬罕見。同時也體現了古代東方法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特點。
結語部分,漢謨拉比反覆告誡人們必須遵守法典,不得變更和廢除,並詛咒那些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將受到神的懲罰。

楔形文字法法典的特點

1.貫徹了“權力主義”
(1) 維護漢謨拉比王的專制統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樹立漢謨拉比王的絕對權威,體現了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最高立法目的。
(2) 確立奴隸主階級對奴隸的絕對統治權和支配權,嚴格保護奴隸主階級的人身和財產。
2.體現了團體本位思想
(1) 法典在賦予公民權利時,強調以對國家和公社履行義務為前提,這種義務建立在以國家為中心的觀念上。
(2) 個人權利義務與公社團體成員資格相聯繫。個人為公社內發生的案件承擔責任,被視為公社成員的法定義務,個人如果和公社斷絕關係,會導致一系列權利的喪失。
3.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比較典型地體現了早期東方法的特點。
參考資料
  • 1.    由嶸,胡大展.外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