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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喬

(明朝官員)

鎖定
桑喬(?-1564) [1]  ,字子木,南直隸揚州府江都縣(今江蘇省揚州市)人。嘉靖十一年(1532)進士,由主事改監察御史、巡按山西,糾奸恤民,有所建樹。十六年(1537),疏劾嚴嵩尸位誤國。時嵩拜尚書甫半年,尚未露其奸險行跡,而喬獨首發之。尋巡按畿輔,引疾去,為嵩誣害,戍九江,卒於戍所。
本    名
桑喬
子木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揚州府江都縣(今江蘇省揚州市)
逝世日期
1564年
主要作品
《廬山記事》 [1] 
官    職
監察御史、畿輔巡按
史籍記載
桑喬,字子木,江都人。嘉靖十一年進士。十四年冬,由主事改御史,出按山西。所部頻寇躪,喬奏請盡蠲徭賦,厚恤死者家。參將葉宗等將萬人至荊家莊,陷賊伏中,大潰,賊遂深入。天城、陽和兩月間五遭寇。巡撫樊繼祖、總兵官魯綱以下,皆為喬劾,副將李懋及宗等六人並逮治。
十六年夏,雷震謹身殿,下詔求言。喬偕同官陳三事,略言營造兩宮山陵,多侵冒;吉囊恣橫,邊備積弛。而末言:“陛下遇災而懼,下詔修省。修省不外人事,人事無過擇官。尚書嚴嵩及林庭㭿、張瓚、張雲皆上負國恩,下乖輿望,災變之來,由彼所致。”疏奏,四人皆乞罷。詔庭㭿、雲致仕,留嵩、瓚如故。嵩再疏辨,且詆言者。給事中胡汝霖言:“大臣被論,引罪求退而已。嵩負穢行,召物議,逞辭奏辨,陰擠言官,無大臣體。”帝下詔戒飭如汝霖指。時嵩拜尚書甫半歲,方養交遊,揚聲譽,為進取地,舉朝猶未知其奸,喬獨首發之。
喬尋巡按畿輔,引疾。都御史王廷相以規避劾之,嵩因構其罪。逮下詔獄,廷杖,戍九江。居戍所二十六年而卒。隆慶初,贈恤如制。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