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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

鎖定
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是在東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積極推動下,由我市第一批國家級酒家等八家企業作為發起人籌備成立的,並於2007年4月26日經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正式批覆同意成立。
中文名
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
成立時間
2007年4月26日
批准單位
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所屬單位
東莞市

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關於協會

協會本着“服務立會、服務興會”的理念,以“促進東莞餐飲服務業的文明和繁榮,推動我市餐飲服務業產業化進程”為宗旨,將不斷完善和開拓各種專業服務,致力構建為會員服務的交流、合作和提升平台。
主要業務包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政策,為企業與政府間搭建溝通平台;
2.推動行業合作交流與發展,促進餐飲品牌建設發展;
3.開設職稱考證和崗位培訓;
4.負責全市鑽級酒家和餐飲食品衞生量化等級評定工作;
5.傳遞行業資訊,加強餐飲業與其他行業的合作發展等等;
會 員 權 益
1. 信息及宣傳服務
① 定期向會員贈送會刊及各種相關餐飲參考資料;
② 登錄協會網站“會員專區”所提供的宣傳機會,免費發佈企業動態及企業介紹、圖片信息;
③ 會員登陸協會網站,可瀏覽國內外餐飲服務最新發展趨勢、有關行業發展報告及相關數據等;
④ 提供會員企業對外宣傳、媒體合作及品牌推廣等營銷策略諮詢服務。
2.培訓支持
① 開設職業技能鑑定、崗位資格認證等資格培訓認定;
② 根據行業人力資源開發需要,幫助企業制訂培訓計劃;
③ 受省餐飲行業協會等機構及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各項技能培訓及教育活動。
3.公關服務:
① 根據會員要求,協助組織會員間交流,為會員之間搭建合作的平台;
②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會員的建議和需求,舉辦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對話交流活動,增強企業與政府的溝通維繫;
③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加強會員與新聞媒體、金融機構和有關協會的聯繫與溝通;
④ 為餐飲企業與相關產業包括餐飲設施、食品原輔材料、信息技術等相關企業搭建業務交流、互利合作平台。
4.諮詢服務:
① 制訂行業政策,提供行業法規及行業發展、規劃等諮詢服務。
② 為會員企業提供開店選址、營銷策劃、人力資源、電子商務等諮詢顧問服務。
③提供長年免費法律諮詢,包括日常法律事務、勞動爭議、保險索賠、商標權等.
5.維權服務:
① 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維權要求,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② 以行業利益為前提,向政府爭取扶持政策;

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部門職責

一、行業發展部的主要職責:
(1)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提出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方面的意見;
(2)實施行業管理職能,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秩序;協助餐飲企業進行“東莞市國家級酒家”等級評定的申報、整改工作;
(3)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統計資料,定期發佈行業資訊,預測市場趨勢;
(4)開展餐飲的理論研究,提出行業發展、連鎖經營、企業改革與開拓市場等重大問題的意見;進行戰略品牌研究,指導企業進行品牌戰略發展;
(5)向會員與企業提供行業指導、行業諮詢、集中採購服務,維護行業的利益,及時向會員與企業提出法律建議和提供援助。
二、人力招聘與培訓部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旅遊學校及大專院校的聯繫,保證對餐飲企業的人才輸送,解決行業招工難的問題;
(2)指導行業培訓交流和職業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技術、經營、管理等培訓活動,舉辦專項培訓講座,推動行業人員素質的提高;
(3)開展各項技能大賽,促使企業相互競爭,提高企業的出品質量。
三、會員發展與服務部的主要職責:
(1)根據協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協會的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擴大協會的影響力;
(2)牽頭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會員聯誼會;
(3)加強與會員的聯繫溝通,收集會員意見和信息,受理會員的投訴,協調解決會員的合理要求,做好會員的指導、服務工作;做好會員的宣傳信息交流工作。
四、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行政人事部:
(1)綜合協調、處理協會日常政務、事務,承擔協會對外接待工作,負責對內、外的各種協調和聯絡;安排召開協會會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及全體員工會議並承擔整理會議紀要和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編輯協會工作簡報;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保衞、安全和後勤工作;負責協會工作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與監督檢查;負責協會工作人員的招聘、培訓、考察工作。
(2)完成協會網站建設、刊物編輯工作。
(二)財務部:嚴格執行和落實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協會的財務預算與管理,做好財務分析;執行協會的開支計劃與資金使用計劃,核定協會重大活動的財務預算與核算;負責協會財產管理制度的檢查與落實;負責協會財務年檢。
五、外事部的主要職責:
(1)制定協會的宣傳工作計劃及年度宣傳工作要點;撰寫協會及各部門的宣傳稿件,做好協會日常新聞宣傳工作;密切聯繫新聞單位,收集新聞媒介對協會及行業的重大報導資料,協調媒體對協會以及行業、企業和個人的採訪;發佈協會的新聞信息。
(2)負責協會大型活動的立項與策劃,制定活動的項目方案、宣傳方案、實施方案;指導、協調、督查各項大型活動的籌備進展情況;負責活動的對外聯絡工作,向有關單位轉發各活動方案及日程安排;指導、協調各其他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和支持單位,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籌備組織召開各項大型活動的相關會議;負責大型活動的經費籌集和監督落實;收集和整理大型活動的各類文件,做好歸檔備查工作。
(3)顧問單位的溝通、聯繫、拜訪等。

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東莞市餐飲行業協會”,簡稱為“東莞餐協”(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Dongguan Hospitality Association,縮寫為:DGH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東莞市內從事餐飲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溝通政府與餐飲企業的聯繫,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東莞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東莞市城區運河東一路183號經貿中心A座19樓190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提出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方面的意見。
2、實施行業管理職能,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並監督會員及有關企業執行。
3、佈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佈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開展餐飲的理論研究;組織協會成員交流經驗、溝通信息,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經營技巧和服務規範,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組織各種與餐飲行業有關的展覽、講座、培訓、考察;出版發行有關餐飲行業的書刊。
5、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為企業培訓人才,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6、對行業內的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7、研究並監督實施本行業的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同時配合做好行業內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
8、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實施東莞市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工作,推行餐飲行業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協助東莞市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商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9、加強與金融機構、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和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和幫助。
10、發展橫向聯合與縱向聯繫,加強與各地餐飲協會、學會和組織的溝通;發揮協會整體網絡功能作用。
11、開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為社會服務。
12、承辦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即單位會員。
(一)在東莞市內註冊登記的從事餐飲行業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他多種經營成分組成的餐飲服務企業,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餐飲行業發展的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公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依規定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得到維護和要求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協議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發展新會員,跟蹤落實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七)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本協會與其他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八)拓展本協會業務,增強本協會實力;
(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協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