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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

(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

鎖定
李建平,男,漢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霸州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曾任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1]  [4] 
2022年9月27日,李建平案一審宣判;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 
中文名
李建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霸州
出生日期
1960年5月

李建平人物履歷

1982.08——1985.04,在內蒙古電子學校任教;
1985.04——1988.10,任內蒙古電子工業局團委書記;
1988.10——1990.10,任內蒙古啤酒廠副廠長;
1990.10——1996.0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體改委幹部;
1996.03——1997.05,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節水辦主任;
1997.05——2000.09,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節水、水資源管理局局長(副處級);
2000.09——2001.03,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呼和浩特市節水、水資源管理局局長(兼),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
2001.03——-2001.09,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呼和浩特市節水、水資源管理局局長(正處級)(兼),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
2001.09——2004.06,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
2004.06——2011.03,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
2011.03——2019.08,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1-2] 

李建平人物事件

李建平黨內警告

2017年11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建平(時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 [3] 

李建平違紀被查

2018年9月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建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建平依法雙開

2019年8月2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行為底線全面失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佔用下屬單位車輛,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未經批准多次出入國(邊)境;毫無紀律和法律意識,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要求下屬公司為私營企業提供辦公場所並進行裝修,把下屬企業當成自己的“錢袋子”和“提款機”,指使下屬國有公司挪用專項資金,在購買住房過程中侵犯國家利益。長期“亦官亦商”,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肆非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生活腐化墮落,多次到境外賭博,造成不良影響。
李建平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建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李建平事件延伸

2021年7月6日,在中國檢察網上,內蒙古自治區科右中旗人民檢察院公佈的一份行賄罪起訴書透露,東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楊進東累計向李建平行賄高達5.778億元。 [4] 

李建平一審宣判

202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建平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所得中部分用於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李建平二審開庭

2023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
二審開庭 二審開庭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22年9月27日對該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後,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李建平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依法保護各方的訴訟權利,李建平充分發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各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李建平還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