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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國
(江西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
鎖定
- 中文名
- 李建國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5年12月
- 主要成就
- 江西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
- 出生地
- 江西瑞昌
李建國人物履歷
1994年08月——1996年12月,任江西電視台第二套節目編輯部副主任;
1996年12月——2001年04月,任江西電視台第二套節目編輯部主任;
2001年04月——2001年12月,任江西電視台台長助理兼第二套節目編輯部主任;
2001年12月——2003年11月,任江西電視台台長助理兼都市頻道總監;
2003年11月——2004年03月,任江西電視台副台長;
2004年03月——2012年04月,任江西電視台黨組成員、副台長;
2012年04月——2012年05月,任江西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
李建國人物事件
李建國違紀被查
李建國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4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江西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李建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建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報銷個人費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收受下屬紅包禮金,違規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職工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李建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觀念缺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決定給予李建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李建國依法逮捕
2019年1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江西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李建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建國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李建國一審判決
2019年6月20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廣播電視台原黨委委員、副台長李建國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7年,李建國在擔任江西電視台節目製片人、編輯部主任、副台長、江西廣播電視台副台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776.9308萬元,併為這些人員在電視節目的立項、節目業務的承接、設備的租賃使用、電視劇的採購、款項的支付以及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另查明,在江西省紀委對李建國紀律審查過程中,其主動交代了組織在初核階段未掌握的違紀和涉嫌犯罪問題,系坦白。李建國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歸案後,李建國積極退繳涉案全部贓款776.9308萬元。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776.9308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鑑於李建國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歸案後,李建國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根據寬嚴相濟與認罪認罰從寬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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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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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西廣播電視台原副台長李建國被判刑七年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9-06-21]
- 2. 江西廣播電視台黨委委員、副台長李建國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引用日期2018-09-04]
- 3.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朱敏華等2人被"雙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8-12-04]
- 4. 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建國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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