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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

(吉林省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

鎖定
李小平,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捕前住長春市, [1]  碩士研究生畢業。曾任吉林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吉林省行政學院院長(正廳級)。 [2] 
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1]  2014年12月提起公訴。2014年12月2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1]  2015年3月24日,吉林省高院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2018年8月24日,長春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李小平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3] 
中文名
李小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吉林省長春市
出生日期
1951-12-15
性    別
住    址
長春市

李小平人物履歷

曾任吉林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主持黨校全面工作)兼吉林省行政學院院長。 [1-2] 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 [2] 

李小平人物事件

李小平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1] 

李小平起訴公訴

2014年9月,李小平涉嫌受賄犯罪案,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4] 
2014年12月,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李小平以涉嫌受賄罪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小平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2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遼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小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2]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1] 

李小平二審裁定

2015年3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經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後即交付執行。 [2] 

李小平獲得減刑

2018年8月28日公佈的《李小平受賄罪減刑刑事裁定書》獲悉,李小平被減刑5個月。 [2]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