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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鎖定
李勇,男,漢族,1960年8月生,山東淄博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1] 
2020年7月2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 
中文名
李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淄博
出生日期
1960年8月

李勇人物履歷

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職。
1999年12月,任青島海事法院副院長、審委會委員;
2000年10月,任青島海事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委會委員;
2003年12月,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2006年03月,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12年03月,任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6年12月,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1] 
2019年11月,被免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 [3] 

李勇人物事件

李勇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2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勇免去職務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甲天的提請,免去:李勇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3] 

李勇依法雙開

2020年4月,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勇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公款購買高檔煙酒用於公務接待;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李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以案謀私,破壞司法公正,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勇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李勇一審開庭

2020年6月3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高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受賄一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勇先後利用擔任青島海事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山東高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副院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山東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工程承攬、案件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41萬餘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李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通過視頻系統同步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5] 

李勇一審宣判

2020年7月2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勇先後利用擔任青島海事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山東高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副院長,濟南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山東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工程承攬、案件審理、執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41.6417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李勇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