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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鼐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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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鼐鈞(生卒年不詳),山西省大同府大同縣(今山西省大同市)人,明朝第八代代王,代恭王朱廷埼的庶第二子。 [1]  後為避明神宗朱翊鈞名諱,寫作“鼐勻”。 [17]  他在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受封新寧王 [2]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襲封代王。 [3]  逝世時間不詳,諡號“康”。 [4] 
全    名
朱鼐鈞
別    名
朱鼐勻
諡    號
[4] 
封    號
新寧王→代王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山西省大同府大同縣(今山西省大同市
前    任
代定王朱鼐鉉
繼    任
代莊王朱鼎渭

朱鼐鈞人物生平

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十月,明世宗冊封朱鼐鈞為新寧王。 [2]  任內曾有“誣訐親兄(代定王朱鼐鉉)、交通礦盜、居喪宣淫”等事,因而被削去俸祿,要求反省。 [1] 
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代定王朱鼐鉉去世。代恭王妃陳氏奏請明神宗,讓朱鼐鈞管理府事。翌年二月,禮部以他曾有前科且未見悔改為由反對 [1]  。十二月,才核准朱鼐鈞暫管府事。 [5]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三月,明神宗批准朱鼐鈞襲封代王 [7]  。五月,遣使冊封朱鼐鈞為代王。 [6] 
朱鼐鈞還是新寧王時,正妃邊氏無子,他於隆慶五年(1571年)與邊氏的陪嫁侍女裴氏生下一子。然而當時明廷立了新規,即王府妾室有限定名額,上奏後登記在冊的妾叫做“額妾”,沒有的叫做“濫妾”,“濫妾”之子為庶人,沒有封爵的權利,裴氏就屬於沒有登記在冊的“濫妾”。不久裴氏死了,朱鼐鈞又寵愛一個姓張的妾,並經奏選,登記在冊,於是張氏成了“額妾”。朱鼐鈞又為裴氏之子請名“鼎渭”,謊報是“額妾”張氏之子。萬曆十三年(1585年),朱鼐鈞與張氏生下一子,請名“鼎莎”。等到朱鼐鈞襲封代王后,張氏本來只能叫“內助”,他又賄賂禮部,將張氏進封次妃。張氏日夜慫恿朱鼐鈞立朱鼎莎為世子,適逢周王上揭帖指出宗室冒報現象嚴重,禮部侍郎李廷機便傳檄諸藩,要求他們自首以前的冒報行為。朱鼐鈞便趁機自行檢舉,奏稱之前報錯了朱鼎渭的母親,朱鼎渭是“濫妾”裴氏所生的庶子,不應襲封,而朱鼎莎是次妃張氏所生的嫡子,當立為世子。此議得到李廷機的支持,明神宗亦以“嫡庶之分最關係”為由,予以批准,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遣使冊封朱鼎莎為世子。 [16]  [18]  [21-22] 
由於朱鼐鈞心虛,即使朱鼎莎成婚多年,也遲遲沒有請婚。萬曆三十九年(1611年),已成為閣臣的李廷機讓禮部侍郎翁正春催促朱鼐鈞為朱鼎莎請婚,朱鼐鈞這才派自己寵幸的小唱葉美帶錢到北京行賄,以便順利了結請婚之事。期間,葉美的夥伴張正國與葉美反目,轉而向給事中彭惟成告發了代府二子的真相,並行賄千兩讓他插手此事,彭惟正乃逮捕葉美,沒收他的賄賂,移送法司,並於十一月初上疏揭發代府二子內幕,甚至提及皇太子朱常洛的地位。適逢朱鼐鈞、朱鼎渭都上疏辯論,閣臣葉向高本欲駁回彭惟正的上疏,以平息風波,但李廷機、翁正春及科道官周曰庠卻要求讓大同的巡撫、巡按徹查此事。經過勘查,朱鼐鈞一直隱瞞的二子真相被揭穿,朱鼎莎在出生時不是嫡子,而與朱鼎渭一樣都是庶子,只不過母親地位更尊而已,理應由長子朱鼎渭襲封。再加上明廷內部也有國本之爭朱常洵的母親(鄭貴妃)的地位要高於朱常洛的母親(王恭妃),如果讓代府開了子以母貴的先例,那麼朱常洵就可能援例奪嫡,因此在廷議中,絕大多數朝臣都支持立朱鼎渭為世子,只有刑部主事李春熙來斯行支持李廷機的立朱鼎莎之議,明神宗也不理睬立朱鼎渭的廷議。萬曆四十年(1640年)五月,禮部又上書解釋此事,並稱不僅朱鼎莎不當立,朱鼎渭也不應為了辨己冤而揚父之過,所以建議將裴氏追加登記為“額妾”,並空虛世子之位,待朱鼎渭之子承襲,而朱鼐鈞與張氏的欺瞞之罪則不予追究。明神宗同樣不理。 [13]  [18]  [22] 
此事就這樣一直僵持,神宗對於請改立朱鼎渭的上書一律不報,直到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朱鼎莎病故才打開了局面。朱鼎莎臨終前表示願意讓哥哥朱鼎渭當世子,但代王府中卻有朱鼐𨧱等假託朱鼐鈞上書請立三子至八子乃至代府其他賢者。此事被揭發後,閣臣方從哲趁機請求立朱鼎渭為世子,以平息代府紛擾。 [19]  神宗這才同意立朱鼎渭為世子。 [20] 
朱鼐鈞薨於天啓年間,具體年份不詳,諡號“康”。 [4] 

朱鼐鈞親屬成員

關係
姓名
簡介
先輩
父親
代恭王 [1] 
嫡母
陳氏
代恭王妃 [1] 
生母
龔氏
明穆宗時封代王夫人 [8] 
同輩
異母兄
朱鼐鉉
明世宗時封太平王,明神宗時襲封代王。 [9] 
同母弟
朱鼐鈺 [8] 
明世宗時封永慶王。 [10] 
異母弟
——
代王世子 [11] 
妻妾
正妃
邊氏
明穆宗時封新寧王妃 [12] 
次妃
張氏
生次子朱鼎莎及三子等 [13]  [19] 
妾室
裴氏
生長子朱鼎渭 [13] 
子輩
長子
明神宗時封代世子 [14] 明熹宗時襲封代王。 [15] 
次子
明神宗時封代王世子 [16] 
至少八子 [19]  ,二子爭位時曾有人建議立第三子 [13] 
參考資料
  • 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萬曆二十三年二月……代恭王廷琦(“琦”應作“埼”)妃陳氏奏:“庶一子代王鼐鉉已故,乞將庶二子新寧王鼐鈞管理府事。”禮部範謙執稱:“管理府事必其倫次相應、素履無咎者,今據御史連標奏參鼐鈞事情,則誣訐親兄、交通礦盜、居喪宣淫,革祿省諭,未見悛改,若冒管理國,即可因此以希王爵,相應諮該省撫、按嚴查稔惡有無悔遷,以憑題請。”上詔鼐鈞暫理府事,參奏事情待撫按勘報再議。
  • 2.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七》:嘉靖三十八年十月……壬子,遣武安伯鄭昆等為正使持節、翰林院修撰唐汝楫等為副使捧冊封……代府鼐鈞為新寧王……
  • 3.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萬曆二十四年三月……禮部題代恭王已故庶第一子代王鼐鉉薨逝,無嗣,庶第二子新寧王鼐鈞進封為代王,許之。
  • 4.    《大明熹宗悊皇帝實錄·卷八十一》:天啓七年二月……丙辰……命代世子鼎渭襲封代王,郭氏封代王妃,祿米照親王例支給。先是代康王由新寧王進封,禮部據《宗藩要例》,進封者仍支本等祿。特旨給之。
  • 5.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萬曆二十三年十二月己亥朔,準代王鼐鉉弟新寧王鼐鈞暫管府事。
  • 6.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萬曆二十四年五月丁卯朔……遣武安侯鄭惟忠、新寧伯譚國佐……冊封衡府衡定王翊鑊世子常渡襲封為衡王、妃王氏進封為衡王妃,新樂王載璽嫡第一子翊鎔襲封為新樂王,代府新寧王鼐鈞進封為代王……
  • 7.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萬曆二十四年三月……禮部題代恭王已故庶第一子代王鼐鉉薨逝,無嗣,庶第二子新寧王鼐鈞進封為代王,許之。
  • 8.    《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六十六》:(隆慶六年二月)己亥,封代府新寧王鼐鈞、永慶王鼎鈺生母龔氏為夫人,從其請也。
  • 9.    《明史·卷一百一·表第二》:(代)定王鼐鉉,(代)恭(王)庶一子,嘉靖三十六年封太平王。萬曆九年襲封。二十二年薨。無子。
  • 10.    《明史·卷一百一·表第二》:永慶懿簡王鼐鈺,(代)恭(王)庶三子,嘉靖四十年封。萬曆九年薨。
  • 1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九》:“(萬曆二年九月)甲戌……巡按直隸御史陳文燧奏:‘代府待襲太平王鼎鉉貪橫不法,謀奪嫡嗣。請術人陳九倉鎮壓世子,剜取人心,書貼世子生命詛咒,拜禱。世子果死。又因陳九倉挾索,並害九倉。令瞽人孫河占卜,復恐漏洩,拷禁滅口,俱被首發。並他贓穢事情。乞行勘究。’章下所司。”
  • 12.    《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四十四》:(隆慶四年四月)乙丑……上御皇極殿傳制遣使冊封……邊氏為新寧王妃……
  • 13.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 卷四百九十五》:“(萬曆四十年五月)甲寅,禮部請改正代封,前是,代藩為鼎渭奏名矣,久之,更以鼎莎,請援《宗藩要例》簡舉改正。輔臣李廷機時署部事,三十九年十一月初旬,科臣彭惟成有《藩封遺議未息疏》,而代適以請婚行賄事覺,渭與王奏辯復至,輔臣廷機終執前説,言:‘裴氏未經奏選,在濫妾條,渭不應立。張氏系奏選妾,莎應立。請下部查《要例》《牒冊》及行撫、按勘明,而後會議。’蓋因裴妾冊無名為據也,科臣周曰庠亦請行勘,於是從禮臣言,命勘明會議來説,言者多謂裴故在嫡存之時,張繼於裴死之後,裴原額數,不在濫例,張本內助,不得稱嫡。王之誤初在不為裴請補,既在溺愛易長,至詆輔臣偏拗,及禮臣輯議上聞,欲行王自裁處,奏入,不報。刑部主事李春熙、來斯行獨主原議,並祈速允閣臣之去以全國體、謝言官,於是言者復紛然攻擊,且以推諉顧忌責望禮臣,禮臣乃上言:‘臣查隆慶五年奏準欽依議各王府未經奏選在府人數系例前者,合開列行次造入妾冊,以備他日子女名封之考,故唐王碩熿於萬曆十四年為其濫妾楊氏、徐氏認罪乞恩,請補妾名於冊,仍請所生二子名,蒙皇上準補賜名。後庶長子器墭得封為世子,夫隆慶五年之例,正裴氏生渭之年也。彼唐王尚援為有子之妾請名於十五年之後,而代王不奏補裴氏於為渭請名之時,則致裴氏之妾冊無名者,誰也?既以溺裴而攘其子於張,復以棄裴而攘其子之爵於張之子,當年之所簡舉者,公耶?私耶?臣又查《玉牒》所載,以鼎渭為庶生,鼎莎為嫡生。夫張氏雖封次妃,例止得稱庶,今雲嫡生,謬矣,嫡字應行改正,皆庶,則渭稱庶長也奚疑?立庶以長,則渭之當立也又奚疑?乃論者曰渭知有爵,不知有父,翹親過以直己冤,以此瀆倫之人,儼然諸宗之上,其誰服之?宜虛懸世位,以待鼎渭之子。臣又查嘉靖二十八年秦府庶第一子惟耀男懷墡與惟燱爭襲王爵,禮臣徐階會議,皆稱惟耀為庶長,奉世宗皇帝旨:‘着懷墡承襲。’今日之事,正與此同,所應請旨定奪者也。至於代王與張氏,俱應免議,以全父母之恩。鼎莎亦姑授以本等將軍,仍將裴氏造入妾冊,以明世系,俾代藩父子兄弟間各還固有,是皇上於正名定分之內示善貸曲全之恩,國法、人情兩得之矣。’復不報,然自是議稍息。時又有謂宜立王第三子如孤竹君事者,越數年,鼎莎卒,渭竟得襲。”
  • 14.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六》:(萬曆四十六年十一月)乙卯……遣……太常寺少卿徐紹吉、行人魏大中冊封代王代世子鼎渭……
  • 15.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八十一》:(天啓七年二月)丙辰……命代世子鼎渭襲封代王,郭氏封代王妃,祿米照親王例支給。先是代康王由新寧王進封,禮部據《宗藩要例》,進封者仍支本等祿。特旨給之。
  • 16.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二十一》:(萬曆三十四年五月)己丑,命……簡討丘禾實、行人任正鬥冊封代王世子鼎莎……
  • 17.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282,萬曆二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18.    葉向高:《蘧編》卷五:代王𪔇勻者,故新寧郡王,以其兄定王薨無子,進封代。當其為郡王時,有妾裴氏生子鼎渭,裴氏死,有妾張氏甚嬖,令甲宗藩娶妾無限數,亦不奏聞,至嘉靖末,宗室日蕃,賦祿多,縣官不能給,乃着令為限制,凡妾媵有定額,又必經奏選,不奏選者,謂之濫妾,生子為庶人,不得封。裴、張皆未經奏選,而張氏後補奏為額妾,尚未有子,王乃以鼎渭報於朝,仍張氏子。其後王既進封,張氏於例只得稱內助,而禮部受其請託,謬進次妃,然疏中猶明言日後張氏有子,不得冒稱嫡。亡何,張氏自生子鼎莎,日夜言於王,欲黜渭立莎為世子,王乃具奏檢舉,言鼎渭非張氏子,不當立,鼎莎母為次妃,嫡子當立。李公時為少宗伯,掌部事,奏如其請,旨中亦以嫡庶之分最關係為言,而不知渭與莎皆庶子也。莎既立,亦內自歉,業已婚矣,而久不敢請封,李公復託少宗伯翁公正春往促之,於是代王使其所善優人葉美者持金錢入都為營護,而又有張正國者,故與葉美善,後失歡,乃脱身為鼎渭謀,以千金賄給事中彭惟成,言美為鼎莎行賄事,惟成捕美,得其橐數千金,皆乾沒之,以十一為左驗,送之法司,露章劾其事,而代王與鼎渭亦皆有疏。餘於渭疏擬旨:“這事情已經處分,如何又來奏擾?令該部參看。”蓋亦不與鼎渭之意也,且告翁公,即據此題復,便足了事。而翁公恐彭惟成與為難,議行撫、按復勘,蓋欲借撫、按以抗惟成也。而李公亦再三託餘,必行勘乃明,餘不能止。比勘上,皆予鼎渭,禮部復請下廷議。初間左袒李公者尚十之二三,而物論謂渭莎均庶子也,而渭兄莎弟,兄為庶而弟為王,於情理乖謬,若以母貴論,則福王之母貴於東朝之母也,此事行而他日萬一有援此為例者,豈非宗社之大憂乎?於是縉紳皆以為是。廷議日,皆予鼎渭,即前左袒李公如太宰趙公輩皆更其説,不敢復右鼎莎矣。獨刑部主事李春熙、來斯行疏助李公,眾共攻之,李公亦再疏堅持前議,眾益譁,李公責餘不能排眾為助而相詬詈,至不堪聞,餘笑而受之。廷議上,請黜鼎莎、立鼎渭之子,人皆以為允,而疏竟留中。又更數載,莎死,竟立渭為世子。
  • 19.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562,萬曆四十五年十月初九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20.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562,萬曆四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21.    孫慎行:《玄晏齋集》奏議一卷:代王鼐勻奏稱:“於嘉靖四十四年內蒙冊封為新寧王,奏選邊氏,於隆慶四年冊封為妃,後病故,無出繼,選張氏,封為內助,邊氏在病,臣納侍妾裴氏,於隆慶五年生庶一子,遂先邊氏一年而故,臣兄代定王題作張氏所出,臣當時不敢違兄王之命,已蒙賜名鼎渭。後張氏於萬曆十三年間生第一子,緣前已報一子,故作第二子奏報,賜名鼎莎。後臣兄薨,蒙聖恩進封臣為代王,張氏隨進封為代王妃”等因。
  • 22.    李廷機:《李文節集·仕跡》:代王二子:一鼎莎,母內助張氏,奏選妾也;一鼎渭,母裴氏,元妃陪嫁之人,不經奏選,濫妾也。方鼎渭生時,元妃亡,而張未有子。王慮濫妾子不得封,於是冒報張出,為庶長子,既而張生莎,則以庶次子報,此代王之欺,為今禍本。王不安,而因循未發也。會周宗有揭,言宗室冒報多端,餘乃檄諸藩首實,而代王始自首,請改正,儀司欲徑復,餘曰:“不勘不妥。”時巡按缺,則諮巡撫行司道、大同府、大同縣、十三郡王宗室長史、教授勘結到部,將復矣,而鼎渭投匿名書,謂父王以偏愛,持萬金賄改。儀司告餘,餘曰:“初公等言免勘,今勘明,特以一匿名書而沮,從此郡權皆羣小操之矣。”復疏,第署餘名,賄餘受,不以累公也。司官見餘峻激,遂具疏,得旨封鼎莎世子矣。後彭、戴二給事攻餘疏中有受代金廢長立少一款,小人遂以鼎渭為奇貨,為之畫策。時戴去彭在,鼎渭以多金饋彭、謝前恩,訂後約,從京師賈人借貸,眾莫不聞。彭於是為極力主張佈置,言立子以長,濫妾例行宗室,不行於親王,東宮亦庶出,投鼠忌噐,以此相煽惑恫喝,人畏其鷙,無敢違者。大同巡撫初言事明無庸再勘矣,尋以私情,密屬易詞,即閣部亦怯而付之會議,大司寇議單送部矣。尋聞省中盛稱台長之議,一字加減不得,亟索單易之。二公大臣負望,而時方同推太宰,得失之際,未免違心,臨大節而不可奪者,何人哉?夫天潢最重來歷,張氏今次妃,其初奏選內助,來歷甚明。裴氏陪嫁,來歷不可知也。凡王府娶妾,必奏準部發勘合行,巡按選民間室女年命相宜、家道清白者奏準,方入府成婚,登名妾媵冊,謂之奏選之妾,所生子得封親、郡王、將軍、中尉,其不經奏選、冊不載者,謂之濫妾,所生子只為庶人,歲給糧十一石耳。宗室屬籍幾二十萬,不嚴為限制,其何以供?至於投鼠之説,尤為謬妄。我朝家法嚴,每選宮人,必由御史極其詳毖,奉旨而後入宮,未嘗不奏選也。今代藩據妾媵冊有張氏、無裴氏,使裴子可王,此冊何用乎?據鼎莎奉旨已封世子矣,令重則君尊,每見從前綸音,或雲已有旨了罷,或雲還遵前旨行,即事未必當,而渙汗不反,亦以尊君,何弁髦至此乎?且子訐其父,吾助其子,夫子不為衞君之義,吾輩何不聞焉?而十三郡王且言人同一府,母無封位,子失爵祿者三千餘人,皆垂涎觀望,然則諸藩之眾,十倍於代,將羣起而為鼎渭之所為,何以處之?尤不可不慮也。乃議者又欲立鼎渭之子,不知鼎渭之不當立,以其母濫妾之故也。濫妾子不當立,濫妾孫顧當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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