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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鼎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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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鼎渭(1571年 [1-2]  -1629年),山西省大同府大同縣(今山西省大同市)人,明朝第九代代王,代王朱鼐鈞庶長子。
全    名
朱鼎渭
諡    號
封    號
代王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山西省大同府大同縣(今山西省大同市
出生日期
1571年
逝世日期
1629年

朱鼎渭人物生平

朱鼐鈞還是新寧王時,與王妃的陪嫁侍女裴氏的侍女在隆慶五年(1571年)生下了朱鼎渭,裴氏不久去世,朱鼐鈞又寵幸一名姓張的侍妾。張氏被登記在冊,是合法的“額妾”(選妾),而裴氏則沒有被登記在冊,是非法的“濫妾”,正好在生朱鼎渭的這年,朝廷規定親王、郡王等宗室成員的“濫妾”之子為庶人,不僅不能襲封,連爵位都不能有。不過其伯父代定王朱鼐鉉在替朱鼐鈞長子向朝廷請名時,冒稱其母為“額妾”張氏。萬曆十三年(1585年),張氏生下了次子朱鼎莎。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朱鼐鈞襲封代王,張氏亦進為次妃,名義上為張氏所生的朱鼎渭應被立為世子。但張氏則慫恿朱鼐鈞立自己的親生子朱鼎莎為世子,朱鼐鈞聽從其言,上書稱當初報錯了朱鼎渭的母親,應由嫡子朱鼎莎承襲。經過禮部侍郎李廷機主持的勘查後,獲得神宗批准,遂立朱鼎莎為世子。在勘查期間,朱鼎渭曾投匿名書,稱其父偏愛第二子,還行賄萬兩,但李廷機沒有理會。萬曆三十九年(1611年),代府承襲風波又起,朱鼎莎被發現出生時不是嫡子,朱鼎渭亦為自己上書申辯,疊加上國本之爭等因素,朝臣普遍支持改立朱鼎渭為世子,但明神宗卻不理睬。 [1-4]  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朱鼎莎卒,遺言以兄長為世子,張氏所生的第三子也迴避立嗣,但朱鼐鈞依然沒有請立朱鼎渭。 [14]  八月,神宗命代府虛世子位,待朱鼎渭之子年長後襲封。 [5]  到了十月,就發生了代府宗室朱鼐𨧱等冒充代王上書立代王其他兒子乃至其他代府宗室成員的事件,大學士方從哲等趁機建議只有立朱鼎渭為世子才能平息代府風波。 [4]  神宗不得不批准朱鼎渭為世子 [6]  ,翌年派徐紹吉、魏大中冊封。 [7]  天啓年間,朱鼐鈞去世,朱鼎渭於天啓七年(1627年)二月襲封。 [8]  崇禎二年(1629年)六月去世。 [9]  諡號為莊。 [10] 

朱鼎渭人際關係

  • 父親:朱鼐鈞,代康王 [10]  [11] 
  • 母親:裴氏 [1] 
  • 妻子:郭氏 [8] 
  • 兒子:朱彝某,代端王 [10]  [11] 
  • 孫子
    • 朱傳𤑍,代穆王 [10]  [12] 
    • 朱傳㸄,末代代王 [10] 
    • 朱傳𧷼 [13] 

朱鼎渭人物爭議

《國榷》《明史》記載其諡號為康,而未載其父朱鼐鈞的諡號。 [9]  [11]  但《明熹宗實錄》則顯示其父朱鼐鈞才是代康王。 [8]  清順治年間所修《雲中郡志》亦顯示朱鼐鈞為代康王,而朱鼎渭的諡號應為莊。 [10] 
參考資料
  • 1.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495,萬曆四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2.    孫慎行:《玄晏齋集》奏議一卷:代王鼐勻奏稱:“於嘉靖四十四年內蒙冊封為新寧王,奏選邊氏,於隆慶四年冊封為妃,後病故,無出繼,選張氏,封為內助,邊氏在病,臣納侍妾裴氏,於隆慶五年生庶一子,遂先邊氏一年而故,臣兄代定王題作張氏所出,臣當時不敢違兄王之命,已蒙賜名鼎渭。後張氏於萬曆十三年間生第一子,緣前已報一子,故作第二子奏報,賜名鼎莎。後臣兄薨,蒙聖恩進封臣為代王,張氏隨進封為代王妃”等因。
  • 3.    葉向高:《蘧編》卷五:代王𪔇勻者,故新寧郡王,以其兄定王薨無子,進封代。當其為郡王時,有妾裴氏生子鼎渭,裴氏死,有妾張氏甚嬖,令甲宗藩娶妾無限數,亦不奏聞,至嘉靖末,宗室日蕃,賦祿多,縣官不能給,乃着令為限制,凡妾媵有定額,又必經奏選,不奏選者,謂之濫妾,生子為庶人,不得封。裴、張皆未經奏選,而張氏後補奏為額妾,尚未有子,王乃以鼎渭報於朝,仍張氏子。其後王既進封,張氏於例只得稱內助,而禮部受其請託,謬進次妃,然疏中猶明言日後張氏有子,不得冒稱嫡。亡何,張氏自生子鼎莎,日夜言於王,欲黜渭立莎為世子,王乃具奏檢舉,言鼎渭非張氏子,不當立,鼎莎母為次妃,嫡子當立。李公時為少宗伯,掌部事,奏如其請,旨中亦以嫡庶之分最關係為言,而不知渭與莎皆庶子也。莎既立,亦內自歉,業已婚矣,而久不敢請封,李公復託少宗伯翁公正春往促之,於是代王使其所善優人葉美者持金錢入都為營護,而又有張正國者,故與葉美善,後失歡,乃脱身為鼎渭謀,以千金賄給事中彭惟成,言美為鼎莎行賄事,惟成捕美,得其橐數千金,皆乾沒之,以十一為左驗,送之法司,露章劾其事,而代王與鼎渭亦皆有疏。餘於渭疏擬旨:“這事情已經處分,如何又來奏擾?令該部參看。”蓋亦不與鼎渭之意也,且告翁公,即據此題復,便足了事。而翁公恐彭惟成與為難,議行撫、按復勘,蓋欲借撫、按以抗惟成也。而李公亦再三託餘,必行勘乃明,餘不能止。比勘上,皆予鼎渭,禮部復請下廷議。初間左袒李公者尚十之二三,而物論謂渭莎均庶子也,而渭兄莎弟,兄為庶而弟為王,於情理乖謬,若以母貴論,則福王之母貴於東朝之母也,此事行而他日萬一有援此為例者,豈非宗社之大憂乎?於是縉紳皆以為是。廷議日,皆予鼎渭,即前左袒李公如太宰趙公輩皆更其説,不敢復右鼎莎矣。獨刑部主事李春熙、來斯行疏助李公,眾共攻之,李公亦再疏堅持前議,眾益譁,李公責餘不能排眾為助而相詬詈,至不堪聞,餘笑而受之。廷議上,請黜鼎莎、立鼎渭之子,人皆以為允,而疏竟留中。又更數載,莎死,竟立渭為世子。
  • 4.    李廷機:《李文節集·仕跡》:代王二子:一鼎莎,母內助張氏,奏選妾也;一鼎渭,母裴氏,元妃陪嫁之人,不經奏選,濫妾也。方鼎渭生時,元妃亡,而張未有子。王慮濫妾子不得封,於是冒報張出,為庶長子,既而張生莎,則以庶次子報,此代王之欺,為今禍本。王不安,而因循未發也。會周宗有揭,言宗室冒報多端,餘乃檄諸藩首實,而代王始自首,請改正,儀司欲徑復,餘曰:“不勘不妥。”時巡按缺,則諮巡撫行司道、大同府、大同縣、十三郡王宗室長史、教授勘結到部,將復矣,而鼎渭投匿名書,謂父王以偏愛,持萬金賄改。儀司告餘,餘曰:“初公等言免勘,今勘明,特以一匿名書而沮,從此郡權皆羣小操之矣。”復疏,第署餘名,賄餘受,不以累公也。司官見餘峻激,遂具疏,得旨封鼎莎世子矣。後彭、戴二給事攻餘疏中有受代金廢長立少一款,小人遂以鼎渭為奇貨,為之畫策。時戴去彭在,鼎渭以多金饋彭、謝前恩,訂後約,從京師賈人借貸,眾莫不聞。彭於是為極力主張佈置,言立子以長,濫妾例行宗室,不行於親王,東宮亦庶出,投鼠忌噐,以此相煽惑恫喝,人畏其鷙,無敢違者。大同巡撫初言事明無庸再勘矣,尋以私情,密屬易詞,即閣部亦怯而付之會議,大司寇議單送部矣。尋聞省中盛稱台長之議,一字加減不得,亟索單易之。二公大臣負望,而時方同推太宰,得失之際,未免違心,臨大節而不可奪者,何人哉?夫天潢最重來歷,張氏今次妃,其初奏選內助,來歷甚明。裴氏陪嫁,來歷不可知也。凡王府娶妾,必奏準部發勘合行,巡按選民間室女年命相宜、家道清白者奏準,方入府成婚,登名妾媵冊,謂之奏選之妾,所生子得封親、郡王、將軍、中尉,其不經奏選、冊不載者,謂之濫妾,所生子只為庶人,歲給糧十一石耳。宗室屬籍幾二十萬,不嚴為限制,其何以供?至於投鼠之説,尤為謬妄。我朝家法嚴,每選宮人,必由御史極其詳毖,奉旨而後入宮,未嘗不奏選也。今代藩據妾媵冊有張氏、無裴氏,使裴子可王,此冊何用乎?據鼎莎奉旨已封世子矣,令重則君尊,每見從前綸音,或雲已有旨了罷,或雲還遵前旨行,即事未必當,而渙汗不反,亦以尊君,何弁髦至此乎?且子訐其父,吾助其子,夫子不為衞君之義,吾輩何不聞焉?而十三郡王且言人同一府,母無封位,子失爵祿者三千餘人,皆垂涎觀望,然則諸藩之眾,十倍於代,將羣起而為鼎渭之所為,何以處之?尤不可不慮也。乃議者又欲立鼎渭之子,不知鼎渭之不當立,以其母濫妾之故也。濫妾子不當立,濫妾孫顧當立乎?
  • 5.    談遷.《國榷》:古籍出版社,1958年:第5111頁
  • 6.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562,萬曆四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7.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576,萬曆四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8.    《大明熹宗悊皇帝實錄》卷81,天啓七年二月十九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 9.    談遷.《國榷》:古籍出版社,1958年:第5489頁
  • 10.    《雲中郡志》(清順治九年刻本)卷三
  • 11.    《明史 卷一百○一 表第二》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4-02-26]
  • 12.    陳子壯:《禮部存稿》卷七,《代府監官襄事疏》
  • 1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遼寧省檔案館編.《中國明朝檔案總彙》46: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86頁
  • 14.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562,萬曆四十五年十月初九日條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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