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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鎖定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2007年7月4日公佈施行的、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的辦法。2002年發佈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同時廢止。 [1-2] 
2023年4月14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適應期貨從業人員監管實際,證監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14日。 [4] 
2024年4月,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進一步做好2024年證券期貨監管規章制定等立法工作,加強對資本市場相關主體的規範,進一步夯實資本市場發展基礎。其中,力爭年內出台修訂《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7] 
中文名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07年7月4日
實施時間
2007年7月4日
發佈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8號
修訂時間
2023年4月14日 [3-4]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發佈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48號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1]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2007年7月4日證監會令第48號公佈 自2007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諮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和註銷
第六條 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註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註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註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户提供服務,保守客户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户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户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户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户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户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户參與期貨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户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二)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對期貨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並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註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應當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後續職業培訓,其所在機構應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
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並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並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註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後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
(二)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
(四)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3日發佈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同時廢止。 [1-2]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4月14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 [4]  ,適應期貨從業人員監管實際,證監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方式等作出制度安排,相關內容需在《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此次修訂重點圍繞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結合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3]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保護交易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 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交易諮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交易諮詢機構中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的條件,並按照規定在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 記。
機構不得任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不符合從業條件的 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廉潔從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交易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與風險管理,提升內控合規水平,有效管控激勵約束和利益衝突防範等事項。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 [5] 
第二章 執業管理
第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持續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備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三)最近 3 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經屆滿;
(五)不存在違反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離職管理規定的情形;
(六)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機構可以要求擬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參加期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作為證明其專業 能力的參考;不參加期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的,應當符合協會規定的豁免條件。
協會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制定豁免清單。測試方案、大綱、科目和豁免清單等由協會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符合從業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登記。 未在協會登記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機構,機構應當在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 10 個工 作日內在協會辦理變更登記信息。期貨從業人員不符合從業條件或者離職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 作日內在協會辦理註銷登記。
機構的期貨及相關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辦理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及相關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協會應當公示期貨從業人員登記、從業情況等信息。 [5] 
第三章 執業規範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市場或者衍生品市場、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户提供服務,保守客户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户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户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交易風險,不得做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户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户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户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八)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
(九)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户參與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違規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户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二)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侵害所在機構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的指令或 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户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負責合規審查、監督和檢查的 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對期貨從業人員 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二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合法合規意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四章 機構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期貨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主體責任,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專業能力、合規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水平,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擔當的行業文化。
第二十二條 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前應當查詢其任職管理和執業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形成最終處理意見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機構。 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或者因履職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機構應當暫停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履職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 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機構應當加強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培訓,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後續職業發展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保障,確 保其掌握與崗位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執業規範,持續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素質。
第二十六條 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期貨從業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避免 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
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從業人員內部問責機制及離職管理制度,明確期貨從業人員的問責措施和履職規範。
第二十七條 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從業人員禁止交易行為的監控、處置、懲戒等管理制度和廉潔從業規範,制 定有效的事前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等不當行為,確保交易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條 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協會報送期貨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內部懲戒、激勵約束機制執行情況、 禁止交易行為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執行情況等信息。
機構及其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證報送的各項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 遺漏。
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公司人員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考核、 後續職業培訓等情況,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5]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第三十條 協會負責制定有關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規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並且及時更新登記情況、誠信記錄等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二條 協會應當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三十三條 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五條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並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第三十六條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並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第三十七條 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機構及其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採取責 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 行處罰;《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 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5]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 年7 月 4 日發佈的《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 48 號)同時廢止。 [5]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説明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修訂説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我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原則
本次修訂工作重在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將法 律的相關要求落實在規章層面,並結合監管實踐和行業發展 需要進一步完善《辦法》。修訂的主要原則為:
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取消期貨從業資格管理,強化期貨從業人員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是保持《辦法》總體框架基本穩定,完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和執業規範,與現行監管實踐有效銜接。
三是完善期貨從業人員監管機制,壓實機構的管理責任,促進期貨從業人員合規展業。 [6]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優化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方式,取消從業資格管理要求。
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取消《辦法》中關於從業資格管理的相關要求,並作出執業登記、變更和註銷等銜接安排。明確機構可以要求擬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參加協會組織的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作為證明其專業能力的參考,不參加測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協會規定的豁免條件。
二是完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規範,增加禁止行為規定。
明確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從事期貨交易諮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
三是壓實機構的管理責任,完善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機制。
新增專章規定機構的管理責任,明確機構對期貨從業人員任職管理、職業培訓、薪酬管理、行為管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壓實機構責任,督促機構履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義務。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