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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假期

鎖定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2007年1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13年12月,據統計:中國帶薪休假全國落實不足30%,多數停留於紙上福利。 [1] 
2022年12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3] 
中文名
有薪假期
含    義
帶薪年假
源    自
中國勞動法
通    過
2007年12月7日

有薪假期假期簡介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

有薪假期享有範圍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有薪假期未休補償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

有薪假期假期意義

滿足人們需要,便於其時間安排。
40歲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現出對最方便自己的“自由、靈活帶薪假”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對更有利於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積累假期集中休閒”方式的喜愛。而十八九歲初離校門或仍流連在大學的青年人仍然表現出對“寒暑假休閒度假”的最高喜好度。單身、夫婦二人加14 歲以下孩子或者夫婦二人加老人這3 種結構的家庭對帶薪靈活長假最為青睞,尤其是單身人羣,61.2%的人選擇帶薪靈活長假。
緩解旅遊產業各部門的供求壓力,實現旅遊資源的有效配置。
由於旅遊需求產生的特點和旅遊供給實現上的特點決定了旅遊產業不能以需求高峯時期來配置旅遊供給,所以要同時保證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緩解假日集中旅遊對民航、鐵路、公路、城建、商業、景區、住宿等各部門帶來的巨大供給壓力,就只能把重點放在“分源”上。
推行帶薪休假制度,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出遊時間和地點,客觀上能夠起到從空間和時間上分流短時間內集中的旅遊客源的作用。這樣不僅能夠緩解假日各旅遊部門“吃不下”的巨大壓力,還能一定程度上解決平時各旅遊部門因為客源少而“吃不飽”的問題。從而促進旅遊資源的充分利用,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促使旅遊產業提高服務質量,鞏固休假人員出遊熱情。
帶薪休假的推行,將有利於形成穩定的旅遊客源,減輕旅遊產業的成本壓力,促使其提高服務質量。同時鞏固休假人員的出遊熱情,推動旅遊客源的穩定增長,從而有利於形成旅遊行業可持續的良性發展。

有薪假期休假條例

有薪假期出台背景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十七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範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薪假期條例頒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薪假期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薪假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休假調查
帶薪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後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然而據統計,目前我國的帶薪休假真正能夠落實的不到30%。多年來,帶薪休假在許多單位和企業,多是停留於紙上的福利。

有薪假期其他休假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

有薪假期放假安排

2021年
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節: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節: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2] 

有薪假期國際情況

有薪假期瑞典

瑞典是全球節假日最多的國家之一。除了每週的雙休日,每年還有聖誕節、新年、復活節等共13天假期。瑞典《勞動法》規定,工作滿180天的僱員每年享有帶薪休假5周的權利。另外,還有帶薪病假、育兒假等。不管僱主還是僱員,放棄帶薪休假的權利是違法的。
瑞典的《休假法》確立了以人為本、鼓勵休假的原則。除非僱傭合同裏有特殊規定,否則每個勞動者都有權在每年的6月至8月期間至少休4周的帶薪假。僱員可以視情一次或分幾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少於5天,則週末不計入休假時間。但是,不管是公共假期還是個人年假,如趕上週末,是不補休的。按照慣例,如節日趕上週二或週四,鄰近的週一或週五也自動地成為公休日。為了讓勞動者有充足的時間休息、恢復精力、消除疲勞和培養業餘愛好,《休假法》甚至還規定,僱員有權每年省下5天假期,最多積攢5年,然後加上當年的假期,一共連續休2個月的長假。許多瑞典人會選擇7月、8月休假,因為夏天是享受日光浴的好時節,而瑞典的冬季漫長。因極其特殊的原因導致無法休假的,單位不但要徵得員工本人的同意,還要尋求工會的許可和批准。人們放棄休假,堅持工作,拿到的補貼要高出正常工資好幾倍。

有薪假期德國

在德國,休假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就業權、名譽權一樣,神聖不可侵犯。
除每週5天工作制所帶來的全年104天週末休假之外,根據德國《聯邦休假法》規定,每人每年還享有至少24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其中不包括雙休日和節日。加上法定節假日,如新年、五一勞動節、德國統一日和聖誕節、復活節、昇天節、降靈節等,假日總和超過150天。德國政府一向鼓勵人們帶薪休假,對自動放棄帶薪休假權的員工不予經濟補償。如果員工在一年中沒有休滿假期,剩餘的帶薪假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前休完。
德國人休假的最大特點是靈活性強。德國法律規定,人們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分拆安排休假日期。僱員可以提前和僱主協商自己的帶薪休假時間。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間休假。除了10月3日德國統一日是國家規定的全國性法定節假日之外,其他節日均由各州自行決定。如此一來,在德國16個聯邦州,學校每逢各個節日,放假時間都不盡相同。家長們可根據孩子放假時間提前同僱主協商何時休假。為保證單位和企業正常工作,僱主也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分散休假。這樣既保證各個單位和企業的工作能順利進行,員工帶薪休假也得到了落實。另外,人們的旅遊時間相互錯開,可減輕旅遊景點和交通過於擁擠現象。因此,德國人擁有的假期時間雖長且種類多,但很少出現交通擁堵、人滿為患的景象。
有了法律的堅實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帶薪休假制度在德國得到了切實的貫徹,休假成為德國人生活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德國人普遍認為,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工作好,度假有利於員工返回工作崗位後提高工作效率。他們還把休假視為與家人增進感情的重要機會,大多數德國人在休假時會選擇與家人一起出遊。

有薪假期中國排名

“2014年節假日安排所引發的熱議尚未平息,近日一條《中國節假日總量超英美》的消息又引發網民的瘋狂吐槽:“咱能不自欺欺人了嗎?”、“我們又和國際接軌了。”經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證,我國的公共節假日天數確實多於美國和英國。不過,中國的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卻遠低於歐美髮達國家。”
“美國的公眾節日共有10個,分別是元旦、馬丁路德金生日紀念日、總統日、陣亡將士紀念日、獨立日、勞動節、哥倫布日、退伍軍人節、感恩節和聖誕節。”在美國紐約生活的王女士介紹,美國的所有公眾節日都只有一天,共計10天。
不過,上述報告中的另一重要內容為各國的“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以已有10年工齡的僱員為標準),中國以10天排在並列倒數第三名,僅超過菲律賓和泰國,而美國和英國的該數據則分別為15天和28天。
如果把公共假期天數和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兩項相加合併比較,中國的這項排名也是並列倒數第三,21天的休假時間遠低於排名榜首的奧地利和馬耳他的38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