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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鎖定
- 中文名
- 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 外文名
- The membership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business
- 經營公司
-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 性 質
- 業務名稱
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法律法規
有關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規範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行業自律規則有《關於貫徹落實〈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自律公約》,等等
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不得從事活動
在註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外招收異地會員; 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 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 以誇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户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與關聯機構及其人員、有關利害關係人達成一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 在做出評價、預測和推薦之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 為自己、關聯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損其他客户和投資者利益的推薦; 與相關媒體、通訊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方進行諮詢服務收入分成; 媒體欄目上鏡分析師從一家機構變更到另一家機構,自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代表變更後所在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相關媒體欄目上從事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活動; 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執業; 證券投資諮詢人員以個人名義進行諮詢活動並收取費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預收取會員服務費; 通過未報備的電話、郵箱、傳真、短信平台及網址提供諮詢服務; 通過未報備的銀行存款賬户向客户收取、存放諮詢服務收入; 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户合法利益的行為。
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暫行規定
一、從事會員制業務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以下稱會員制機構)應認真貫徹執行《通知》和《暫行規定》,建立完善會員制業務規則、工作流程、客户服務管理、合規性控制、投訴處理及業務人員行為規範等內部規章制度,保證《通知》和《暫行規定》要求得到具體落實。
三、已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在按照《通知》和《暫行規定》的要求向註冊地證監局報備的同時,須向協會報備開展會員制業務的相關材料。協會根據相關自律規則以及註冊地證監局的監管意見,決定是否接受其報備。協會在網站公示會員制機構報備情況,以供投資者查閲。
2006年6月30日之前,協會暫不受理擬新開展會員制業務的機構的報備。
六、會員制機構應加強會員制業務風險揭示,幫助客户全面瞭解會員制業務。在與客户簽訂服務合同時,將協會證券分析師委員會組織編寫的《會員制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有關事項問答》(附件2)送達客户閲知,加強對客户的投資者教育。
七、會員制機構應將已開展或擬開展的媒體節目向協會備案。協會將組織實施會員制業務媒體節目聽證制度,對會員制業務媒體節目內容的合規性進行聽證,並提出聽證意見。具體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