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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
鎖定
行政處理特徵
第一,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第二,行政處理的對象是特定的;
第三,行政處理的內容直接影響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處理是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第五,行政處理具有可救濟性;
第六,行政處理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行政處理效力
行政處理分類
行政處理的分類是多種多樣的。
在學術研究中,根據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加以區分。既有權力性行政處理和義務性行政處理之分,又有羈束性行政處理和裁量性行政處理之別;既可以分為要式行政處理和不要式行政處理,還可以分為授益性行政處理和侵益性行政處理,等等。
行政處理無效情況
行政處理的無效是因為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理撤銷是因為行政處理違法所致,根據行政處理違法的不同情況,撤銷可以使行政處理的效力自撤銷之日起終止,但通常情況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廢止則是因為形勢或法律、政策的變化,原合法、適當的行政處理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因此行政主體終止其繼續發生效力。廢止行政處理的效力是自廢止之日起,因此不同於行政處理的撤銷和無效。
行政處理無效處理
根據一些國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處理如果具備下述情形,行政相對人可視之為無效行政處理,有權國家機關可確認和宣佈該行為無效:
(1)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處理沒有表明作出機關;
(2)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交付證書而作出的行政處理,卻未交付證書;
(3)違背地域專屬管轄權,又未經授權而作出的行政處理;
(4)由於事實上的原因,行政處理所要求的事項對於任何人都不可能實現;
(5)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處理;
(7)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的行政處理;
(8)其他重大明顯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理具體要求
(1)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行政處理內容合法,必須以有事實根據為前提,而且此種事實必須證據確鑿,而不能根據道聽途説或想象推理。
(2)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
適用法律根據包括適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從屬於法律的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首先是指正確把握法律規範的效力位階;其次是指正確適用與行政處理相適應的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再次是指全面適用法律規範。
(3)合乎立法目的
(4)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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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處理作為法的具體化,必須滿足其所適用的法律的要求,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法律原則和憲法規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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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2005-8-21[引用日期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