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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鎖定
收入,會計學術語,會計要素之一,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按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不同,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收入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所實現的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實現的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一一收入》已於2017 年7 月由財政部修訂發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施行; 自2020 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 [1] 
中文名
收入
拼    音
shōu rù
外文名
Revenue
原    則
銷售商品收入
釋    義
指收進的錢財
類    型
漢語詞彙

收入詞語概念

收入基本解釋

  1. 指收進的錢財估計賦税收入很可觀
  2. [take in]∶收進來商店每天收入許多錢

收入引證解釋

  1. 收穫。禮記·王制》“制農田百畝” 漢鄭玄注:“農夫皆受田於公,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後漢書·龐參傳》:“田疇不得墾闢,禾稼不得收入。”
  2. 沒收。《後漢書·皇甫規傳》:“披埽兇黨,收入財賄。”
  3. 收進,收下。説唐》第二回:“仁兄且收入,還有一塲大富貴送與令兄,肯容納否?”清陳嵇《望湘人》詞:“記那年、收入巾箱,半是錦囊詩卷。”
  4. 指收進來的錢物。《宋書·王弘傳》:“雖資以廩贍,收入甚微。”老舍四世同堂》二:“﹝他﹞不肯去多教幾點鐘的書,增加一點收入。”
  5. 編入。唐韓愈《石鼓歌》:“陋儒編詩不收入,二《》褊迫無委蛇。”孫犁《秀露集·文學和生活的路》:“其餘兩篇如有機會,我也想仍把它們收入集內。”
  6. 聚集退入。《史記·項羽本紀》:“西破 秦 軍 濮陽 東, 秦 兵收入 濮陽 。”
  7. 猶映入。沈從文《從文自傳·辰州》:“廣大的竹林,黑色的懸巖,一一收入眼底。”

收入基本含義

收入(英文:Income)是指某一個體,包括個人或者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通常包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資產處置收益、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等。 [2] 
營業額(英文:Revenue 或 Turnover)獨指商業公司因提供產品或服務而獲得之收入。營業額減去支出就是利潤。
  1. 收入一般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形成的。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2. 收入在會計中可能會引起業主權益的增加。其可能表現為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或兩者兼而有之,即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義,不應確認為收入。
  3. 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應該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項。
  4. 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應當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入,從而導致資產的增加。
  5. 收入是人經過個體經營,勞動,投資等所得到的收益。

收入學術術語

收入要點

收入是財務會計的一個基本要素。
  1. 廣義的收入概念將企業日常活動及其之外的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均視為收入;
  2. 狹義的收入概念則將收入限定在企業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
  3. 我國現行制度採用的是狹義的收入概念,即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3] 

收入特徵

  1. 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 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
  3. 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 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項。

收入構成

  1. 按照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可以將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過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2. 按照企業從事日常活動在企業的重要性,可將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4] 

收入確認條件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條件進行了修訂。當企業與客户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户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5)企業因向客户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5] 

收入原則

1 . 銷售商品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① 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
② 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的判斷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①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銷售商品的價款;
② 實務中,企業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要求,並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也承諾付款,即表明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 如企業判斷價款不能收回,應提供可靠的證據。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①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
② 成本不能可靠計量,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
收入的核算:
1、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
“主營業務收入”賬户用於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在“主營業務收入”賬户下,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賬户期末應無餘額
2、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是指提供勞務收入的總額能夠合理的估計;
②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勞務收入總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③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是指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合理的估計;
④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的估計。
(2)完工百分比的具體應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當期提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公式如下:
本期確認的收入=勞務總收入*本期未止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收入
(1)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①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計量
①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總額。
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應當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4.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賬户用於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賬户下,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賬户期末應無餘額。

收入分類

主營業務收入:來自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日常活動中的主要項目,如工商企業的銷售商品、銀行的貸款和辦理結算等。
其他業務收入:來自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如工業企業銷售材料,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

收入界定

各省人均收入 各省人均收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税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税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税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會計準則與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體現在若干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總額,是一個包含收入內容往往比會計準則規定更廣的概念,一切能夠提高企業納税能力的收入,都應當計入收入總額,列入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收入總額應是使企業資產總額增加或負債總額減少,同時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納税能力提高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資產與負債同額增或減,結果未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納税能力提高,則不是應税收入,如從銀行貸款、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等,都不應當確認為收入總額。
第二,會計準則與税法界定收入的範圍不同。會計收入準則只規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税法計入收入總額的收入項目要比會計上的收入更多,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企業資產溢餘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等,都應當計入收入總額。
第三,企業所得税有不徵税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税法上的不徵税收入,是指從企業所得税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徵税範圍的收入範疇,從性質上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税義務的收入。因為從企業所得税的立法精神來看,所得税的税基應是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而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對這種性質的收入如果徵税,會導致無意義地增加政府的收入與支出成本。非應税收入不屬於税收優惠。
第四,企業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企業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業負有納税義務,而政府根據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時間免予徵税,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徵税的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非營利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屬於税收優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