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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利息收入

鎖定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1] 
中文名
國債利息收入
定    義
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類    型
收入
領    域
企業

國債利息收入相關規定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税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徵税,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税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税收入,但並不意味着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國債利息收入注意事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3)5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
2.企業持有的各種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債券利息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税。
3.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國債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業代銷國債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均不屬於國債利息收入,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參考資料
  • 1.    嶽松.財政與税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