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鎖定
- 中文名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發佈單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發佈日期
- 1999-06-25
- 所屬類別
- 國家法律法規
法規全文
[發佈文號]法釋[1999]14號
[發佈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1999-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六九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14號)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 參考資料
-
-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律圖書館[引用日期2018-10-06]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2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zyfnx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