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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伯啓
鎖定
曹伯啓早年曾任碭山文學掾、漷州學正。至元年間,歷代冀州教授、江陰路總管府仕郎、蘭溪主簿,大德五年(1301年),擔任常州路總管府推官,斷案手段奇高,為百姓愛戴。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任奉訓大夫、河南行省左右司都事。至大三年(1310年),升任朝列大夫、台州路治中,經御史潘昂霄、廉訪使王俁舉薦,升任西台監察御史。進階為朝散大夫、本台都事,又轉中順大夫,召入中台都事。延祐元年(1314年),升遷為內台都事、刑部侍郎,敢於得罪丞相鐵木迭兒,又派遣令史楊鵬平定叛亂,處置大同宣尉使法忽魯丁貪污。後出任真定路總管,崇尚刑法寬容,治理簡明。延祐五年(1318年),歷任司農丞、南台治書侍御史,召為福建道廉訪使,改任右司郎中。元英宗即位後,召任山北廉訪使。至治二年(1322年),授集賢學士、御史台侍御史,詔修《大元通制》。泰定元年(1324年),告老還鄉,此後多次徵召不赴。
- 全 名
- 曹伯啓
- 字
- 士開
- 號
- 漢泉
- 諡 號
- 文貞
- 所處時代
- 元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中書省濟寧路碭山縣(今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
- 出生日期
- 1256年1月28日
- 逝世日期
- 1333年3月2日
- 主要作品
- 《漢泉漫藁》
- 最高官職
- 陝西行御史台中丞
- 祖 籍
- 中書省曹州路定陶縣(今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
- 追 贈
- 體忠守憲功臣、河南行省左丞、魯郡公
曹伯啓人物生平
曹伯啓官運亨通
大德五年(1301年),曹伯啓進階為承務郎,連續升遷為常州路總管府推官。郡裏的百姓趙友諒的妻子江氏,與鄰居湯氏的兒子私通。趙友諒殺死湯氏的兒子而釋放了他妻子。江氏的父親是千夫長,向來富有俠義之氣,以女兒受污辱為恥,假裝女婿酗酒殺人,實際上並非因通姦殺人,而是一面賄賂屬下,一面將案情全部推託到他女婿身上。曹伯啓信任和喜愛老友,從容地前去拜訪他説:“趙友諒本來是巨兇,他多次寫信侮辱我,又當面説些不三不四的話,若不追查案情根本,讓通姦者得以逍遙法外,讓殺人者得以減罪,能行嗎?”於是老友不敢再講什麼了。案卷呈上後,趙友諒竟以減免死刑的判決。土豪黃甲,倚仗自己有錢殺了人,卻買通佃户李亞羅讓他去頂罪服刑。曹伯啓審得實情,於是定黃甲殺人罪。宜興、無錫二州發生饑荒,曹伯啓被派去處理二州的賑災事宜,他不干預其他事務,只負責處理賑災事宜,所以沒有餓死人。
[33-35]
至大三年(1310年),曹伯啓升任朝列大夫、台州路治中,不久又經御史潘昂霄、廉訪使王俁一齊舉薦,提拔做西台監察御史。關陝地區自從許衡倡導道學後,出了很多人才,曹伯啓奏請立祠堂,設立學校,來表彰許衡的功績,朝廷認為這個提議很對。涇陽有人誣告縣尹不守法,曹伯啓查實後,判了這個人誣告罪。四川廉訪僉事闊闊木,以苛徵百姓聞名,曹伯啓免了他的官。後來,曹伯啓進階為朝散大夫、本台都事,又轉中順大夫,召入中台都事。
[5-6]
[37]
曹伯啓智對丞相
延祐元年(1314年),曹伯啓升遷為內台都事、刑部侍郎。丞相鐵木迭兒專權秉政,有一天,召集刑部官員問道:“西僧訴訟某人的罪,為什麼這麼久不辦理?”眾人中沒有人敢回答,曹伯啓從容地説道:“此案犯在大赦之前。”鐵木迭兒雖然非常憤怒,但是沒有理由駁斥他。宛平縣尹偷盜官府的錢,丞相鐵木迭兒要同時誅殺守衞的人,曹伯啓執意不同意,後改為杖刑後放逐。八番帥擅自殺人,引起邊境事端,朝廷已經派人代替了他,又命曹伯啓前去追查此事。曹伯啓考慮到駐紮沅州路不通,恐怕帶兵前往就會讓那些人受驚,將會導致暴亂,於是先派遣令史楊鵬單人匹馬去告訴新帥,並詳備地瞭解到有關情況,只奏請懲辦前帥擅殺之罪,邊境百姓得以安寧。
[7-8]
曹伯啓歷職有績
大同的宣尉使法忽魯丁,用鞭子強迫嶺北的百姓運糧,每年達幾萬石。他肆意欺上蒙下,累計貪贓數以萬計。朝廷派去監督徵收的使臣,先後受他的賄賂,都反而替他説假話。最後派曹伯啓去處理,而法忽魯丁已經過世,曹伯啓開導他的後代子弟説:“欠官府的錢,雖然人死了也一定要徵收。與其用錢向別人賄賂,不如償還給官府。只要列出你父親行賄的數目,官府替你徵收。”那些受賄賂的人都很害怕,把錢偷偷送還給他的兒子,僅錢鈔就有五百餘萬緡。曹伯啓後出任真定路總管。在任期間,崇尚刑法寬容,治理簡明,百姓過得非常安穩。
[9-11]
[38]
延祐五年(1318年)正月,曹伯啓升遷為司農丞,奉命到江浙議定鹽法,取消檢校官,在浙東、浙西設置六鹽倉,設運鹽官,運鹽有期限,鹽出港有次序,船户、倉吏盜賣、漏失一律受罰,報朝廷,經同意形成定規。三月,曹伯啓任南台治書侍御史,因言“獎勵好人,斥責惡人,是御史台的職責,那些遭受冤枉而上訴的人,所訴為實就為他平反,虛妄不實的加重論罪是可以的。如今對訟冤的一概不問,難道這是台憲的規章定製嗎?”因為忤逆了御史大夫的意思,於是就辭官離去。
[12-14]
曹伯啓英宗器重
延祐七年(1320年),元英宗即位,召曹伯啓任山北廉訪使,當時詔令建西山廟宇很急,御史觀音保等因是荒年請求緩建,激怒了元英宗,於是殺了諫阻的人。曹伯啓説:“正因為皇上英明果斷,所以才不能不諍諫。豈可彈劾台臣使他們閉口,使政治清明的時代,蒙受殺諫臣的名聲。”元英宗聽後不禁有些驚恐。
[16]
[17]
至治二年(1322年)
[41]
,授集賢學士、御史台侍御史,詔令他參加修訂《大元通制》,曹伯啓説:“所謂五刑即刑分五等。如今受黥刑、杖刑者均服役於千里之外,百人中無一人能活着回來,這是一個人身受五種刑法,而不是五等刑法,這法確實應該修改。”丞相同意這個意見,但這時曹伯啓調任浙西廉訪使,其建議未能實行。
[16]
[17]
曹伯啓告老還鄉
天曆二年(1329年)
[41]
,元文宗起用曹伯啓為淮東廉訪使、陝西各道御史台中丞,並派車馬相送,曹伯啓嘆息説:“我已八十歲,還能忘記‘適可而止’的格言嗎?”不赴任。同時被任命的人也都相繼離職,天下的士人更認為他很高尚。
[22-23]
曹伯啓卒於毗陵
曹伯啓主要影響
曹伯啓政治
- 經紀法令,寬平簡易。蒙古族入主中原後,雖採取了一系列政策穩定統治、整頓吏治,但因經驗缺乏而差強人意,有很多不足。曹伯盾作為活躍在官吏舞台上的一員,善於因時因地制宜,妥善解決問題。在杭州期間,曹伯啓曾根據具體存在的問題,逐一破解,有意而為,最終清除積弊;另外,兩浙鹽司因為其海岸線長,鹽場分佈較分散,故而管理方面有很大難題,所以設立很多的分司。兩浙鹽司設立檢校所,出於商人到場支鹽的需要,遵循着“賦成於灶,灶輸於場,場輸於檢校所”的經營模式。曹伯啓在兩浙鹽司所採取之政策,則是廢除檢校官,改置六倉於浙東西,將檢校所改為鹽倉。鹽倉的廣泛設立,使兩浙地區的鹽務管理更趨嚴密。再次,奉身清約,剛直敢言。 [41]
曹伯啓文化
至治三年(1323年)正月,曹伯啓着手編定在元代法制史上有很高的地位的《大元通制》。元初時,元代法制特點是“有例可援無法可守”,官吏在審理案件時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出現輕重不公的現象,於是曹伯啓極力主張量刑的表現,即主張量刑慎法,也就是要求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量刑程度。這種主張對於當時的君主專政專權,掌握生殺大權,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大元通制》頒行後,成為元朝各級官吏執法斷案的標準和依據,並緩解了長期以來朝廷斷案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
[41]
曹伯啓文學
曹伯啓的一生中的大半時間都在宦途中奔波,這也使得他的詩歌也多是關於其為官所見所感。《曹文貞公詩集》十卷中表達了他人生經歷中豐富多彩的思想感情,既有憂國憂民的“仁愛”情懷,也有宦海漂泊,仕途艱辛的苦澀;既有極進取的追求,也有慎思慎行的持重。
[41]
《曹文貞公詩集》是曹伯啓情感變化的記錄儀,同樣也是曹伯啓一生交遊史的見證者。據其詩集來看,曹伯啓交遊之人大多同為官吏,有些也只是有交際功能的唱和之作,送類詩在曹集中佔有很大一部分比重;也有些則是曹伯啓與志同道合之友的交往之作,表達了曹伯啓內心最真實的酸甜苦樂,雖然數量不多,但有極大的研究價值。
[41]
曹伯啓為詩的藝術特色最主要的是其對現實主義手法的運用。曹伯啓在詩中所記錄的現實,多真實而殘酷,有“詩史”的作用,對於瞭解當時社會的風貌有極大的參考作用。同時,曹伯啓因功底深厚,故而喜歡也善於用典,典型文人為詩。此外曹伯肩為詩的藝術特色還有以序代題、追求“貴天和”的審美以及善於選擇貼切而生動的意象等。
[41]
曹伯啓歷史評價
梁德珪:是曹伯啓者,非士開乎?斯人負才望二十年,而尚齒簿書,例可限耶?
[28]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引)
曹鑑:故臨政蒞民,清勤不懈。既不闊略吏文,而每事必本於經術心要。居家興寢,夙夜未嘗少肆。喻子弟以莊,飭僮僕以謹。祿入量出,禮儉自持,衣有三十年而無涴敗者。人語以謀生,若弗聞也。及卒,家無餘蓄,庋惟琴書。
[28]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
曹伯啓軼事典故
好彰之人
曹伯啓莊重嚴肅,廉潔奉公,在中台推舉提拔的人很多;任侍讀學士,考試國子時,首先取了呂思誠、姚紱。雲南僉事範震説宰臣欺上壓下,不予上報,範震含恨而死。曹伯啓將這事寫給太史。真州知州呂世英因為人剛直而獲罪,曹伯啓為他申了冤,從而嚴肅了風紀法度。
[18-19]
曹伯啓人際關係
輩分 | 關係 | 姓名 | 簡介 |
---|---|---|---|
先輩 | 高祖父 | 曹洧 | —— |
祖父 | 曹仲寶 | 從軍攻毫,死於城下,獲贈嘉議大夫、上輕車都尉,追封譙國郡俠。 | |
父親 | 累贈中奉大夫、護軍,追封譙國郡公,與母兄不和,乃徙至場山。 | ||
平輩 | 原配 | 李氏 | 攻苦內助,事舅姑稱孝,追封魯郡夫人。 |
繼室 | 石盞氏 | 早卒。 | |
再繼室 | 石盞氏 | 繼室石盞氏之妹,累封魯郡太夫人。 | |
子輩 | 長子 | 曹震亨 | 追封晉陵縣尹。 |
次子 | 曹賁亨 | 曾任臨江路儒學教授。 | |
三子 | 曹謙亨 | 愛好讀書,早卒。 | |
四子 | 曹泰亨 | 仕至福建鹽運使司經歷。 | |
五子 | 曹復亨 | 江南行台御史。 | |
六子 | 曹履亨 | 陝西行台掾。 | |
長女 | 曹氏 | 嫁南台掾史趙大同。 | |
次女 | 曹氏 | 嫁餘杭巡檢張居仁。 | |
曹伯啓主要作品
曹伯啓史料索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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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05-27]
- 2.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05-27]
- 3.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曹伯啓,字士開,濟寧碭山人。弱冠,從東平李謙遊,篤於問學。
- 4.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曹伯啓,字士開,濟寧碭山人。弱冠從東平李謙遊,篤於問學。
- 5.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遷河南省都事、台州路治中,御史潘昂霄、廉訪使王俁交薦,擢拜西台御史,改都事。關陝自許衡倡道學,教多士,伯啓請建祠立學,以表其績,朝議是之。涇陽民誣其尹不法,伯啓核實,抵民罪。四川廉訪僉事闊闊木以苛刻聞,伯啓糾黜之。
- 6.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累遷常州路推官。豪民黃甲殺人,賂佃客誣伏,伯啓讞得其情,卒論甲死罪。遷河南行省都事、台州路治中。御史潘昂霄、廉訪使王俁交薦,擢拜西台御史。改都事,請建許衡祠以表其教士之功。四川廉訪僉事闊闊木以苛刻聞,伯啓劾罷之。
- 7.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延祐元年,升內台都事,遷刑部侍郎。丞相鐵木迭兒專政,一日,召刑曹官屬問曰:“西僧訟某之罪,何為久弗治?”眾莫敢對,伯啓從容言曰:“犯在赦前。”丞相雖甚怒,莫之奪也。宛平尹盜官錢,鐵木迭兒欲並誅守者,伯啓執不可,杖遣之。八番帥擅殺,起邊釁,朝廷已用帥代之矣,命伯啓往詰其事。次沅州,道梗,伯啓恐兵往則彼驚,將致亂,乃遣令史楊鵬單騎往喻新帥,備得其情,止奏坐前帥擅興罪,邊民以安。
- 8.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 延祐元年,擢內台都事。遷刑部侍郎。丞相鐵木迭兒專政,一日,召刑曹官問曰:“西僧訟某之罪,何為久弗治?”眾莫敢對,伯啓徐進曰:“犯在赦前,故不治。”鐵木迭兒怒甚,左丞阿禮海牙曰:“曹侍郎素廉直,某罪誠如所言。”鐵木迭兒怒始解。宛平縣尹盜官錢,鐵木迭兒欲並誅守者,伯啓執不可,杖遣之。八番帥擅殺起邊釁,朝廷已選用代者,命伯啓往詰其事。次沅州,道梗,伯啓恐新帥以兵往,乃遣令史楊鵬與新帥言之,止奏前帥擅殺罪,邊民以安。
- 9.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大同宣慰使法忽魯丁,撲運嶺北糧,歲數萬石,肆為欺罔,累贓鉅萬,朝廷遣使督徵,前後受賂,皆反為之遊言,最後伯啓往,其人已死,喻其子弟曰:“負官錢,雖死必徵。與其納賂於人,曷若償之於官。第條汝父所賂之數,官為徵之。”諸受賂者皆懼,而潛歸賂於其子,為鈔五百餘萬緡,民之逋負而無可理者,即列上與免之。出為真定路總管,治尚寬簡,民甚安之。
- 10.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大同宣慰使法忽魯丁撲運嶺北糧歲數萬石,肆為欺罔,累贓鉅萬。朝廷遣使督徵,前後受賂,皆庇之。最後,伯啓往,其人已死,謂其子弟曰:“負官錢,雖死必徵。與其納賂於人,曷若賞之於官。第條汝父所賂之數,官為徵之。”諸受賂者皆懼,潛歸賂於其子,得鈔五百餘萬緡,以償民之逋負。出為真定路總管。
- 11.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九十八》:特們德爾專政,一日,召刑曹官屬問曰:“西僧訟某之罪,何以久弗治?”眾莫敢對。刑部侍郎曹伯啓從容言曰:“事在赦前。”竟莫能奪其議。宛平尹盜官錢,特們德爾欲並誅守者,伯户執不可,杖遣之。伯啓,碭山人也。
- 12.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延祐五年,遷司農丞,奉旨至江浙議鹽法,罷檢校官,置六倉於浙東、西,設運鹽官,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户、倉吏盜賣漏失者有罰。歸報,著為令。尋拜南台治書侍御史,因言:“揚清激濁,屬在台憲,諸被枉赴訴者,實則直之,妄則加論可也。今論冤一切不問,豈風紀定製乎?”俄去位。
- 13.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延祐五年,遷司農丞。奉詔至江浙議鹽法,罷檢校官,置六倉於浙東、西,設運鹽官,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户、倉吏盜賣漏失者有罰。歸報,著為令。尋拜南台治書侍御史。伯啓言,訟冤一切不問,非風憲定製。忤御史大夫意,乃自免歸。
- 14.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九十九》:延祐五年春,正月……以真定路總管曹伯啓為司農丞,命至江浙議鹽法。伯啓既至,罷檢校官,置六倉於浙東、西,設運鹽官;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户、倉吏資賣漏失者有罰。歸報,著為令……三月……乙酉……曹伯啓擢南台治書侍御史,上言:“揚清激濁,屬在台憲。諸被枉赴訴者,實則直之,妄則加論可也。今訴冤一切不問,豈風紀定製乎!”伯啓俄去位。
- 15.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召為福建道廉訪使,旋改右司郎中。
- 16.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英宗立,召拜山北廉訪使,時敕建西山佛宇甚亟,御史觀音保等以歲飢請緩之,近臣激怒上聽,遂誅言者。伯啓曰:“主上聰明睿斷,是不可以不諍。”乃劾台臣緘默,使昭代有殺諫臣之名,帝為之悚聽。俄拜集賢學士、御史台侍御史。有詔同刊定《大元通制》,伯啓言:“五刑者,刑異五等,今黥杖徒役於千里之外,百無一生還者,是一人身備五刑,非五刑各底於人也。法當改易。”丞相是之,會伯啓除浙西廉訪使,不果行。
- 17.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英宗即位,遷遼東道廉訪使。時敕建西山佛寺,御史觀音保等以歲飢請緩之,近臣激上怒,遂誅觀音保等。伯啓曰:“主上聰明睿斷,是不可以不諍。”乃劾台臣緘默,使朝廷有殺諫臣名。帝為之悚聽。俄拜集賢學士,遷侍御史。有詔同刊定《大無通制》,伯啓言:“五刑者,異五等,今黥杖役於千里之外,百無一還者,是一人身備五刑,法當改易。”丞相拜住曰:“御史言是也。”會伯除浙西道廉訪使,不果行。
- 18.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伯啓性莊肅,奉身清約,在中台,所獎借名士尤多;為侍讀學士,考試國子,首取呂思誠、姚紱。雲南僉事範震言宰臣欺上罔下,不報,範飲恨死,伯啓具其事,書於太史。真州知州呂世英以剛直獲罪,伯啓白其枉,進擢風憲。其好彰善率類此。
- 19.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伯啓為侍讀學士,考試國子生,首取呂思誠、姚緩,後皆為名臣。雲南僉事範震言:“宰相欺上罔下。”不報,震飲恨死。伯啓具其事,書於國史。真州知州呂世英以剛直獲罪,伯啓白其枉,擢居風憲,士論稱之。其好彰之人善率類此。
- 20.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泰定初,引年北歸,優遊鄉社,碭人賢之,表所居為曹公里。
- 21.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泰定初,告老,碭山人表所居為曹公里。
- 22.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天曆中,起伯啓為淮東廉訪使、陝西諸道行御史台中丞,使驛敦遣,伯啓喟然曰:“吾年且八十,尚忘知止之戒乎!”終不起,一時被命者,因相繼去位,天下之士高之。
- 23.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天曆中,起伯啓為淮東道廉訪使,陝西行台中丞使驛敦遣,伯啓喟然曰:“吾年且八十,尚忘知止之戒乎!”終不起。
- 24.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至順三年,長子震亨卒於毗陵,伯啓往拊之;明年二月,卒於毗陵,年七十九。
- 25.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有詩文十卷,號《漢泉漫稿》,《續集》三卷,行世。
- 26.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卒,年七十九。贈體忠守憲功臣、河南行省左丞、魯郡公,諡文貞。
- 27.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五子:震亨,晉寧縣尹;賁亨,臨江儒學教授;泰亨,福建鹽司經歷;復亨,江南行台御史;履亨,陝西行台掾。
- 28.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搜韻影印古籍資料[引用日期2023-05-27]
- 29.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臣鑑謹按:曹氏世家定陶者,實周文之昭地裔。時代變遷,聚裂還往,率不遠違濟、亳間。公諱伯啓,字士開。
- 30.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自高大考諱洧以上,務行省補據,必以名役移中書畫可,惟品八正從流官乃應格。同諮者十餘,公資逾格,左司議府皆難之。
- 31.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至元中,歷仕為蘭溪主簿,尉獲盜三十,械徇諸市,伯啓以無左驗,未之信;俄得真盜,尉以是黜。
- 32.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至元中,歷仕為蘭溪主簿,尉獲盜三十,伯啓以無左驗,末之信。俄得真盜,尉以是黜。
- 33. 《元史·卷一百七十六·列傳第六十三》:累遷常州路推官,豪民黃甲,恃財殺人,賂佃客誣伏,伯啓讞得其情,遂坐甲殺人罪。
- 34. 《新元史·卷二百二·列傳第九十九》:累遷常州路推官。豪民黃甲殺人,賂佃客誣伏,伯啓讞得其情,卒論甲死罪。
- 35.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大德五年,進承務郎、常州路總管府推官。郡民趙友諒之妻江,與同居湯氏子通,友諒殺湯而釋其妻。江父千夫長,素富俠,恥女見污,詭婿酗酒而然,實非以奸,遍賂當要屬。公信愛故人,從容訪公,道其故,且以緡五萬為贄,願如其請。公毅然曰:友諒固鉅兇,彼其嫚書褻服,往來章章者,不究其根,則亂倫者回容,而償殺者非本罪,可乎?故人不敢復語。獄上,友諒竟以減死論。富室黃殺人事覺,厚資其佃李亞羅誣服,公閲實正之,人服其明。宜興、無錫二州飢,推鞠專刑,不與它務,行省特檄公濟之,民以無殍。
- 36.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十一年,升奉訓大夫、河南行省左右司都事。
- 37.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至大三年,制授朝列大夫、台州路治中。未赴,拜西台監察御史。詢部必以學校教養程督為先,猾徒嚚頌,所司少抑之,即蔑以贓私,訐於憲治。聽者或不詰實,徑符於罰。間有心察其冤,例以嫌不之省。公必研諦以情,兩造俱盡,乃麗之法。進朝散大夫、本台都事,轉中順大夫,召入中台都事。
- 38.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大同宣慰臣撲運嶺北糧,歲石以億計,實不副直,肆為欺罔。御史發之,贓累鉅萬。朝廷數使督徵,皆反而遊言,最後遣公。其人死,公引喻其子第曰:公逋死無貰,與其蘄援以賂,曷若送官?第條汝父所賂者,移文抇之,顧不末宥汝負耶?受賂者聞之,率潛歸如數。期月,得五十萬緡,訖無可理者。列上與免,廷議韙之。轉通議大夫,出為真定路總管。
- 39. 《大元故資善大夫陜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初配李氏,攻苦內助,事舅姑稱孝,先公三十八年卒,追封魯郡夫人。生四子:震亨,追封晉陵縣尹;賁亨,今臨江路儒學教授;謙亨,讀書早卒;泰亨,仕至福建鹽運使司經歷。二女:一適南台掾史趙大同,一適餘杭巡檢張居仁。再配石盞氏,卒。今配石盞氏,其妹也,有淑德,恩以拊下,人未嘗窺其喜怒,累封魯郡太夫人。生二子:復亨,前侍儀通事舍人;履亨,西台察院書吏。孫男八人:(闕),/以公蔭承事郎、江陰州判官;過祖,(闕)/府令史;敬祖,天長縣儒學教諭。(闕)、/敬祖勤於藝業,克配其嫡。榮祖,(闕)/江浙行省;欽祖、弘祖、明祖、繼祖,皆從學。女十人。曾孫男二人:曾、喜、(闕),/女(闕)/人。
- 40. 《曹文貞公詩集·後錄· 大元故資善大夫陝西行御史台中丞贈體忠守憲功臣資政大夫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左丞上護軍追封魯郡公諡文貞曹公神道碑銘》:公生以乙卯年十二月三十日,卒以至順癸酉二月十六日,壽七十有九。
- 41. 孔垂懿. 曹伯啓及其詩集初探[D]. 內蒙古:內蒙古師範大學,2016:第4、7-12、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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