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動越獄罪
鎖定
- 中文名
- 暴動越獄罪
- 外文名
- Crime of Riot Escape from Prison
- 內 涵
- 犯罪分子強行越獄的行為
- 客 體
- 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
- 犯罪主體
- 被關押的犯罪分子
- 主觀方面
- 故意
- 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暴動越獄罪認定注意的問題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暴動越獄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區別在於構成本罪必須採取共同的暴力行為;而組織越獄罪的構成要件中則排斥共同的暴力行為。
2、關於罪數問題。
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1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動越獄罪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依法對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進行監押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動亂的方式越獄,具體行為是:
(1)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結、串通;
(2)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人出謀劃策;
(3)有組織、有計劃、有指揮的行為;
(4)持有器械。
暴動越獄罪構成要件
暴動越獄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暴動越獄即違反監管規定,採用暴力手段從監獄逃跑,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暴動越獄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獄的行為。所謂越獄,是指逃離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在押解中、執行死刑的刑場以及參觀、學習、勞動等地方進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採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應視為本罪的越獄。所謂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獄,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進行密謀策劃,相互勾結、串通,認真準備、分工而決意採用暴力進行集體越獄。至於暴力,則通常表現為殺傷、殺害監管人員,搶奪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砸毀監舍門窗等方式。
暴動越獄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於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應按暴動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暴動越獄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基於故意,並且具有通過暴動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於相同的動機,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的暴動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暴動越獄罪處罰
暴動越獄罪,刑法規定:
1、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3、除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外,其他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動越獄罪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暴動越獄罪相關説明
1、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區別,僅在於犯罪形式上,是否採用“暴力”。有時越獄不成採用暴力脱逃,則轉變為本罪。
2、本罪1979年刑法規定其要有“反革命目的”,現刑法不要求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侵犯的是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
暴動越獄罪案例
暴動越獄罪案例一
在參與越獄的8人中,危先坤為首要分子。2007年6月30日,危先坤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羈押在興國縣看守所9號監室。同年10月8日,危先坤販賣毒品案在興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時,危先坤意識到自己可能被判重刑,於是產生越獄脱逃的念頭。2007年10月17日,危先坤接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的判決書,情緒更加不穩定。他找到同監室的馬志強商議越獄脱逃一事,馬志強表示同意。隨後,危先坤又找到張燕生和因盜竊罪被判刑而羈押在9號監室的被告人劉和羣進行密謀。
法院一審認為,危先坤、劉和羣在被羈押期間,夥同他人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共同逃離羈押場所,其行為均構成暴動越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危先坤屬於首要分子,馬志強、李劍、張燕生、劉和羣屬於主犯,劉漢洪、萬隴、楊燕生屬於從犯。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暴動越獄罪判處危先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另一被告人劉和羣被以暴動越獄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1萬元。其他被告分別被判處17年至9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經過贛州中院、興國法院兩級法院審理,興國縣看守所暴動越獄的8名案犯已全部被判刑。
[3]
暴動越獄罪案例二
2009年春節期間,界首市看守所在押犯王漢玉、郭文武、劉家軍、郭兵韋經多次密謀,於5月23日凌晨假借在號房內滋事,趁看守民警打開號房調號之機脱逃。曾參與在界首搶劫金店的主犯王漢玉在衝出監區翻越看守所大門時,被門上的護釘刺穿右股動脈,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文武、劉家軍、郭兵韋在逃亡5天后,在河南省鹿邑縣城關被警方成功抓獲。7月23日,界首市檢察院以被告人郭文武犯暴動越獄罪,被告人劉家軍犯盜竊罪、暴動越獄罪,被告人郭兵韋犯暴動越獄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紀峯犯窩贓罪向界首市法院提起公訴。此前,被告人郭文武、郭兵韋因犯搶劫罪已被界首市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8年。庭審中,四被告人是否構成暴動越獄罪,成為抗辯雙方辯論的焦點,法庭審理持續了3個多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因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的兩名公安民警也已被提起公訴。
[2]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第112頁).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18]
- 2. 安徽界首看守所5.23暴動越獄案開庭審理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3-10-23]
- 3. 江西興國越獄案一審宣判 首犯被判暴動越獄罪 .鳳凰網[引用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