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智者學派

鎖定
智者學派是公元前 5—前 4 世紀活躍在古希臘以雅典為中心的各城邦的一批職業教師、演説家、作家。“智者”原指古希臘的哲人,後泛指有智慧、有能力、技藝超羣者,公元前 5 世紀中期後,具特殊含義,成為以收費授徒為職業的一部分人的專稱。這些職業教師在各種公共集會上發表演説,回答各種問題, 教授青年如何辯論和處理公務、家務。第一個收取學費並稱己為智者的是普羅泰戈拉。 [1] 
中文名
智者學派
外文名
sophists
別    名
詭辯學派
活躍時期
公元前5~前4世紀
活躍國家
希臘
代表人物
普羅泰戈拉高爾吉亞
代表作
《論神》《論不存在者或論自然》

智者學派人物簡介

智者學派(sophists)公元前5~前4世紀希臘的一批收徒取酬(fee)的職業教師的統稱。他們以雅典為中心,周遊希臘各地,對青年進行修辭、論辯和演説等知識技能的訓練,教授參政治國、處理公共事務的本領。
智者學派以人和人類社會為探索的主題,研究人類反思人類自己。他們以人類的眼光去考察和認識社會、政治和法律問題,關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社會組織、風俗習慣和倫理規範等等。

智者學派演變

公元前5世紀前,智者泛指聰明伶俐並具有某種知識技能的人,如荷馬史詩提到雕刻匠、造船工、戰車馭手時,都稱為“智者”。後來,自然科學家、詩人、音樂家乃至政治家,也被稱之為“智者”。著名的希臘“七賢”,在希臘文中,也就是“七個智者”的意思。到公元前五世紀,特別是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時代,“智者”雖有上述涵義,但多指專門以教授青年而獲取報酬的職業教師。由於智者能言善辯及晚期智者的末流墮於詭辯,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把智者看成是歪曲真理、玩弄似是而非的智慧的人。因而智者在歷史上又成為詭辯論者的同義語。

智者學派人物著作

智者最早和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普羅泰戈拉和高爾吉亞,他們的思想奠定了智者學説的基礎。其他代表人物有:普羅狄柯、希庇阿斯安提豐、特拉西馬庫和克里底亞等。由於史料失傳,人們對他們的生平事蹟和著述狀況所知甚少。智者的重要代表作有普羅泰戈拉的《真理或毀滅性的言論》、《偉大的話》、《論神》,高爾吉亞的《論不存在者或論自然》等,但保存下來的也僅是斷簡殘章。對智者的研究,主要依據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塞克斯都·恩披裏柯等人有關著作中對智者活動、論斷的記載與轉述。

智者學派哲學思想

智者沒有統一的組織,政治態度也不盡相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派別,但是在思想學説上,他們的觀點和基本傾向卻是較為一致的,因而也有人把這些人稱為“智者派”。智者的基本哲學思想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感覺主義、相對主義和懷疑主義的認識理論
他們接受了赫拉克利特的萬物流變思想,肯定運動變化着的感覺現象的真實性,反對愛利亞學派否定感性認識作用的觀點,但又走向相對主義和懷疑論,認為知識就是感覺,斷言各個人的感覺都是真實的,對同一個東西,你感覺冷就是冷的,我感覺不冷就是不冷的,無所謂真假是非之分,把個人的感覺作為真理的標準。普羅泰戈拉的著名命題“人是萬物的尺度”是這一思想的典型表述。
樸素辯證法的思想因素
普羅泰戈拉發揮了恩培多克勒關於感性事物是對立性質的混合的思想,進一步提出每一個問題都有互相對立的方面。高爾吉亞通過對“不存在”的三個論證,駁斥了愛利亞學派否認非存在的形而上學觀點,揭示了思維與存在的差別,接觸到存在與非存在的聯繫與轉化。
約定論的社會歷史觀
他們認為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規範,既非自然有之,也非神意所造,是人類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是人們為了避免在互相殘殺中歸於毀滅而約定俗成的產物。普羅泰戈拉提出,城邦起源於人的“自保的要求”,正義、美德應該屬於所有的人,法律和道德只有對人有好處時才能存在,才是真理。希庇阿認為,法律不是自然存在的,是人為產生的,是由僭主制定的,法律的強制性違背了人的自然天性。在特拉西馬庫看來,法律的公道是強者利益的體現。這些都反映了當時民主派要求衝破舊傳統、舊觀念的願望。
對神的懷疑和否定
他們為了反對傳統思想和宗教神話的束縛,力圖貶低神的權威,否認神的傳統形象。普羅泰戈拉提出,神是不可知的。人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發明語言,造出房屋、衣服、鞋子和牀,並且從土裏取得養生之資的。普羅狄柯否認神的屬性是不朽的,在他看來,神不過是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想象出來的,人們因為看到太陽、月亮、河流對自己有好處,就把這些東西命名為神。克里底亞認為,神對人的命運是不關心的。從而樹立了人的尊嚴和權威,使智者學派的出現成為人文精神的起源。

智者學派歷史地位

智者的思想瑕瑜互見。他們宣揚相對主義和懷疑論,認為事物和真假是非以個人的感覺為轉移,把個人的意欲、要求説成是產生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規範的決定力量,熱衷於語言、邏輯的表面説服力,這是智者思想中的糟粕,它勢必陷入認識上的主觀唯心主義。晚期智者對此加以發揮,醉心於玩弄概念和文字遊戲,成為詭辯家。後來這些思想在歷史上又產生了消極影響,成為懷疑主義流派的思想來源,公元前 4世紀中葉到前 3世紀初的希臘哲學家皮浪曾竭力誇大智者的相對主義觀點,走向了極端的懷疑主義。
但是智者思想中也包含着在哲學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積極內容。它宣告了以宇宙生成為研究對象的古希臘自然哲學的終結,開闢了由自然哲學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哲學轉變的道路,從此不僅自然現象,而且社會人生問題也成了古希臘哲學的課題;它探索了主體與客體的關係,肯定了認識主體的能動作用,揭示了思維與存在的差異,這一切標誌着哲學研究的深化;它衝破了傳統宗教神話的桎梏,否定了神對政治法律制度、道德風俗等人類社會生活現象的干預,強調人在自然力面前和在社會生活中的創造作用,具有明顯的反神學意義;其約定論思想,是奴隸主民主派的理論基礎,它不僅啓迪了古代的伊壁鳩魯(見伊壁鳩魯和伊壁鳩魯學派)和盧克萊修,對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社會契約論理論也發生了深遠影響。
智者思想的積極意義和進步作用,曾長期被否認。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智者誇大個人感覺提出過正確的批評,但又拒絕肯定智者的貢獻。後來許多思想家因襲這種偏見,斷言智者不是哲學家,只不過是一羣詭辯家和江湖騙子。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18世紀。G.W.F.黑格爾首先衝破這種陳言陋見,重新把智者引進哲學史並肯定其積極方面。接着,英國曆史學家格羅特(1794~1871)在其《希臘史》中論述了智者對希臘文化的啓蒙作用。從此,智者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視。

智者學派萬物尺度

背景
(1) 自然環境:“三多一少”:多山、多島、多海港、少耕地。氣候温和。
(2) 希臘自由民的生活:簡單的生活,少量的勞動。公民討論公共事務。梭倫改革廢除了債務奴隸制,免除了農民的債務,恢復了一個人作為自由人的尊嚴。
(3)城邦制:各個城邦相互獨立,小國寡民。城邦民主政治使得貴族階層和平民階層分離。原始宗教的壓迫性較低,充分體現了人的自尊與自信。
(4)奴隸制經濟:城邦經濟以種植經濟作物為主,商業、手工業發達。
理性認識的新意
(1) 拋棄了超自然的解釋而訴諸自然的解釋。
(2) 訴諸論證,拋棄了“獨斷的宣稱”。
(3) 為求知而求知,決不受制於真理以外的任何因素。
社會背景以及奴隸主民主制的作用
(1) 民主政治生活產生了對社會科學的需要:當時的古希臘處於伯里克利執政的全盛時期。他們曾經飽經戰禍,對各種各樣的政體都有接觸,熱衷討論各種問題,涉及民主政治、思想自由、女權主義等等。而原有的基於愛奧尼亞自然哲學(利用自然範疇,感性的材料來解釋自然,探討流變與永恆的問題。是他們讓“愛智”的生活成為了實踐的典範之一,上承荷馬的自然正義觀。)和質樸實在論的舊知識體系已經不能滿足人類的理性,當代積累的社會文化生活的經驗業已不能一一放在舊學説和哲學系統的框架中了,智者便應運而生。當時伯里克利實行輪番為治的直接民主制。凡有公民權的自由民都可以抽籤擔任公職。(奴隸是不算的,奴隸要勞動,自由民很少勞動。)論辯這樣的技巧非常重要。“知識”成為了生活中的工具。詭辯代替了真理。原本哲學化的生活變成了工具化的生活。科學走上了人類學的道路。
(2) 對民主制的鼓勵和保護思想自由及表達自由的權利。什麼樣的問題都可以在公眾場合自由裁量與議論。民主政治培育了雅典人敏鋭的批判精神和開明的理性氣質。城邦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自由民聚在公眾場合討論公共事務。
(3)民主政治實踐決定了社會思想的內容、方法及方向。古希臘最基本的理念都是在社會實踐中點點滴滴產生的。有一個固定的思想階層理論、系統地來為它們做闡釋。“自由”的觀念不是在“自由的辯論中”產生的。
智者學派的社會分析思路的三個層次
(1) 劃出一個社會秩序的領域:法律是永恆不變的或普遍有效的嗎?(人文主義精神)法律不是神明或君主的意志,也不是永恆不變的,法律是公民在直接民主制下參與國家事務活動的產物。法律的興廢和官司的輸贏常常取決於辯論和演説時打動羣眾的技巧,加強了法的人為性和主觀性的印象。社會秩序從宇宙秩序中區分出來了。
(2) 人是根據自身的利益,藉強權或經由相互約定來建立社會秩序與正義觀念:自主的個體作為創設社會秩序的主體都是平等的。普羅塔哥拉的名言“人是萬物的尺度”闡明瞭一個觀點,人是獨立自主的個體。作為行動者而存在,而且是不斷產生行動策略的行動者。發現和肯定了自主的個人的重要性,進而肯定個人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每個人都可憑自己的信仰和慾望決定其自以為是的是非善惡的準則,一切準則都是主觀的,相對的,只對有關的人有意義。相對主義走到了極至,放棄了對普遍原則的追求。如此一來,智者學派就認為:
(a)人們創設政府,制定法律,乃是基於各自的利益。
(b)法律、正義只是人所約定的習俗。為了避免互相傷害,人們相互約定不傷害別人,這是政府創立的基礎。正義的本質和起源在於人們實踐了先前的約定。(最早的社會契約倫)
(c) 個人利益是服從法律的唯一動機,服從法律的條件只限於法律符合個人利益。
(3)劃出一個高於人為法的自然法的領域:如果個人的利益與法律的利益相牴觸了,應該做何種選擇?行動的個人與社會的秩序是怎樣的關係?法律的有效性如何可能?社會團結如何可能?
(a) 提出自然法的概念:高於人為的法律,不分民族國家時代,對任何人都有效,是人性的本然要求。其特點是:
i. 本源性,人為法只有派生性。
ii. 普遍必然的有效性,人為法只有歷史的價值。
iii.無欠缺,具有價值估計的規範意義或標準意義,人為法有欠缺,所以要根據自然法批判集成的法規制度。
b)自然是什麼,社會團結如何可能?
i.普羅泰哥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但是與他的原子主義的立場相沖突。
ii.年輕一代的智者:自然就是人的天性,衝動的素質。分出兩派:
批判現實,要求人類沒有貴賤之分,人人平等。現存秩序不合理。
唯我論道德虛無主義。強者不應受人為法的制約。法律想讓人平等,但是做不到。
畢達哥拉斯學派及其社團
(1)“萬物都是數”的哲學思想。萬物不變,符合數的規律,通過“數”來理解世界萬物。原先作為萬物始原的感性材料被抽象了。向理智哲學轉變。
(2)畢達哥拉斯社團過着有神秘主義色彩的宗教生活。他們崇拜數學所體現出來的世界的秩序。
(3) 畢達哥拉斯社團並不是古希臘人所習見的社團。古希臘的政治生活參與者都是作為個人的自由公民,而畢達哥拉斯社團強調的是“組織”生活。形成了西方政治生活的不同於城邦的另一個傳統,政治生活是可以通過建立社團進行的,提供了一種有別於個人參與的政治參與途徑。
蘇格拉底出現了
(1)人還是自然必然性的奴隸,而非一個主體。從自己出發的各種“意見”只是偏見,不是對事物本質的一種公共的和客觀的認識。
(2)個人通過獨立的思考,事情才有可能變的清楚。是知識讓我們擺脱了私見,成為真正能行獨立判斷的主體。人的本質即主體性在於理性而非感性。
(3)知識讓我們獲得幸福或福利,它不但具有認知的和功力的功能,還具有道德的和社會的意義。美德就是對善的認知。公民只有學有所成了,才能盡其本分而貢獻與社會。所以需要進行道德教育。把知識提高到了社會水平,把道德提高到了知識水平。
(4)因為知識最可信賴,所以管理政府應該由知識分子來做,因此他反對民主制。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