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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義務教育

鎖定
普及義務教育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適齡兒童實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強迫的、免費的學校教育。這種教育要求社會、學校和家庭予以保證,對兒童既是應享受的權利, 又是應盡的義務。產生於 16 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新教國家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廣泛設立學校。1619 年德意志魏瑪邦公佈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 6 歲~12 歲的男女兒童入學,否則政府將強迫其履行義務,這被看作義務教育的開端。英、法、美等國家大多在 19 世紀 70 年代後實行。 [1] 
中文名
普及義務教育
定    義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適齡兒童實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強迫的、免費的學校教育
實施之初均屬初等普通教育,後年限逐漸延長。在很多發達國家中延伸到中等教育階段。各國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限基本上由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所決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1979年出版的《國際教育制度指南》一書列舉的 87個國家中,有 58個國家實行年限不等的義務教育,年限從最短的5年~6年,到最長的 10年~12年。中國資產階級維新派較早主張仿照歐美、日本實施義務教育,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年 1月)頒佈的《奏定學堂章程》規定義務教育年限為 5年;1912—1913年間公佈的“壬子癸丑學制”規定初等小學 4年為義務教育,但未真正實行。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入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規定。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有步驟地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1986年 7月 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並詳細規定關於入學年齡、學制、實行步驟,關於貫徹教育方針,關於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和鼓勵社會力量辦學,關於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和辦學條件、師資等條款。②書名。袁希濤著。1931年商務印書館出版。共 8章:概論義務教育之起源、範圍、期限、經過及統計、經費、師資、就學規制、施教準則。尤注重於各國義務教育實施經過之敍列。是一部論述全面、系統,在舊中國影響頗大的關於義務教育的專著。收入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百科小叢書》。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