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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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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是2015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江必新。
中文名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
作    者
江必新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5年3月
頁    數
1306 頁
定    價
248 元
開    本
16 開
裝    幀
平裝
ISBN
9787511875761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內容簡介

新《民訴法解釋》共23章552條,近6萬字。如何去解讀與適用?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套裝上下冊)》在體例排版上即十分用心,同時在內容撰寫上做到詳盡。針對每一個具體條文,按照【條文主旨】、【背景透析】、【法義精要】、【實務指引】、【典型案例】、【法條鏈接】六個層次依次逐條深入闡釋,一方面注重對解釋條文涵義的準確解説,另一方面注重對立法背景的透析;不僅注重對解釋條文本身的全面理解,而且注重對審判實務問題的具體指引;既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梳理,又注重通過典型案例予以生動闡釋。用足150萬字,力求對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行全面、系統、深入、準確的闡釋,對實務操作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引,對可能產生的疑難問題給出有價值的分析或建設性的探討,並附上新《民事訴訟法》與新《民訴法解釋》對應表。
全書展現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所秉持的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充分闡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研究制定過程中的思辨與取捨,準確揭示每個條文的主旨與內涵。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著有:《法治國家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審的理念、制度與機制》、《執行的理念、制度與機制》、等著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百餘篇。 [1]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圖書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管 轄
第一條 【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條 【專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
第三條 【住所地】
第四條 【經常居住地】
第五條 【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為被告的管轄】
第六條 【當事人被註銷户籍的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的管轄】
第八條 【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轄】
第九條 【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管轄】
第十條 【監護權糾紛管轄】
第十一條 【涉軍民事糾紛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三條 【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四條 【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七條 【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網絡買賣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條 【保險合同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公司糾紛管轄】
第二十三條 【申請支付令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地】
第二十六條 【產品責任糾紛管轄】
第二十七條 【訴前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糾紛】
第二十九條 【書面管轄協議】
第三十條 【協議管轄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 【格式管轄協議的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住所地變更後的管轄】
第三十三條 【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身份關係解除後財產爭議的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移送管轄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 【立案在先管轄】
第三十七條 【管轄恆定之一】
第三十八條 【管轄恆定之二】
第三十九條 【管轄恆定之三】
第四十條 【管轄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指定管轄】
第四十二條 【管轄權下交】
二、回 避
第四十三條 【應當迴避】
第四十四條 【申請回避】
第四十五條 【重複參審迴避】
第四十六條 【職權迴避】
第四十七條 【迴避告知】
第四十八條 【迴避主體】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執行員迴避】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 【訴訟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 【代表人變更】
第五十二條 【其他組織】
第五十三條 【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掛靠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繼承人承擔訴訟】
第五十六條 【職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勞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九條 【個體工商户的訴訟地位】
第六十條 【個人合夥的訴訟地位】
第六十一條 【調解協議案件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為人作為當事人】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變更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五條 【借用行為當事人】
第六十六條 【保證糾紛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死者近親屬為當事人】
第七十條 【繼承糾紛當事人】
第七十一條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當事人】
第七十二條 【共有糾紛當事人】
第七十三條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
第七十五條 【人數眾多】
第七十六條 【人數確定時代表人的選定】
第七十七條 【人數不確定時代表人的選定】
第七十八條 【代表人、訴訟代理人人數】
第七十九條 【代表訴訟案件公告】
第八十條 【權利人登記】
第八十一條 【第三人蔘加訴訟方式】
第八十二條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 【以近親屬名義代理訴訟】
第八十六條 【以工作人員名義代理訴訟】
第八十七條 【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的條件】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
四、證 據
第九十條 【舉證責任】
第九十一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九十二條 【自認】
第九十三條 【免證事實】
第九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第九十五條 【不予准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
第九十六條 【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第九十七條 【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
第九十八條 【證據保全】
第九十九條 【舉證期限】
第一百條 【舉證期限延長】
第一百零一條 【逾期舉證的審查】
第一百零二條 【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開示】
第一百零四條 【質證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 【證據審核】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
第一百零七條 【調解自認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明標準】
第一百零九條 【特殊證明標準】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具結】
第一百一十一條 【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明妨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 【妨害證明行為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文書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出具證明文書】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人出庭】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人具結】
第一百二十條 【拒絕具結的後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鑑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專家輔助人地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專家輔助人蔘加訴訟】
第一百二十四條 【勘驗】
五、期間和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期間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變期間】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審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條 【再審審查期限】
第一百三十條 【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一條 【直接送達】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向訴訟代理人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送達】
第一百三十四條 【委託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
第一百三十六條 【電子送達方式的確認】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送達地址恆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條 【簡易程序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宣判送達】
六、調 解
第一百四十二條 【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適用調解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條 【虛假調解的制裁】
第一百四十五條 【調解原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調解保密原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 【和解、調解協議與判決的轉換】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一條 【調解協議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全擔保】
第一百五十三條 【特殊物品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保全財產保管】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保全財產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保全方法和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條 【擔保物保全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保全到期收益】
第一百五十九條 【到期債權保全】
第一百六十條 【訴前保全的移送】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訴期間保全】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二審再審保全實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執行前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條 【擔保財產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全措施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 【解除保全裁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變更保全標的物】
第一百六十八條 【訴訟保全與執行措施銜接】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先予執行時間、範圍】
第一百七十條 【先予執行的緊急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先予執行迴轉】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拘傳範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 【拘傳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 【妨害法庭秩序行為】
第一百七十七條 【訓誡、責令退出法庭】
第一百七十八條 【拘留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異地拘留】
第一百八十條 【拘留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緊急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 【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條 【罰款、拘留適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罰款、拘留不得重複適用】
第一百八十五條 【罰款、拘留複議】
第一百八十六條 【罰款、拘留複議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第一百八十九條 【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第一百九十條 【虛假訴訟】
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虛假訴訟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單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行為】
第一百九十三條 【罰款金額】
九、訴 訟費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 【預交受理費的例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費】
第一百九十六條 【原審訴訟費用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證券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第一百九十八條 【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條 【破產衍生訴訟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一條 【複合性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二條 【上訴受理費】
第二百零三條 【連帶責任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
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
第二百零五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申請費】
第二百零六條 【受理費減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訴訟費用退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