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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鎖定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即告結束。
中文名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
上級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結構類型
政務院部門
機構地址
北京市
成立時間
1949年9月
撤銷時間
1954年9月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簡介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即告結束。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政府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1. 監察全國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公務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或者損害人民及國家的利益,並糾舉其中的違法失職機關和人員;
  2. 指導全國各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工作,頒發相關的決議和命令,並檢查決議與命令的執行情況;
  3. 接受及處理人民和人民團體對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組織機構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設有以下工作機構,分別掌管監察和通常行政事務:
辦公廳(秘書、人事、總務、研究、資料翻譯)
第一廳(財政、銀行、海關、合作、貿易、農業、林墾、水利)
第二廳(工業、鐵道、郵電、交通、勞動)
第三廳(內務、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務、文化、教育、衞生、科學、出版、新聞) [1]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員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劉景範(第一副主任兼黨組書記)
錢瑛(女)(1952年11月15日至1954年9月)
王翰(1954年6月19日至1954年9月)
委員:張秀巖、張慕堯、朱藴山、韓兆鶚、董魯安張難先何燏時、寧武、郭任之、安子文許立羣、劉達潮、丘金、帥孟奇、蕭明
  • 秘書長:李世璋
  • 副秘書長:郭任之(1950年1月7日至1954年9月)
參考資料
  • 1.    蘇尚堯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機構(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