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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準備金
鎖定
- 中文名
- 支付準備金
- 外文名
- Payment reserve
發展歷史
1989年3月
在當時緊縮銀根、資金供求緊張的宏觀經濟環境下,人行省分行根據人行總行關於支付準備金(簡稱備付金)比率逐步達到5%~7%的要求,結合實際,建立金融機構存款備付金制度,既保證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支付和聯行清算,又增強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能力。對存款備付金額度由人行省分行同各專業銀行省分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照人行總行提出的比例要求,根據各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採取區別對待、分別核定的方式:對專業銀行應保留的備付金額度,由人行省分行與各專業銀行省分行協商後,核定一個全省總額,然後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聯合逐級下達;對信託投資機構和城信社、農村金融服務社等的備付金額度,由同級人行核定;對農信社的備付金額度,則由人行省分行委託農行省分行核定管理。備付金額度核定後,對因備付金不足不能保證支付的行處,在檢查分析原因的基礎上,迅速通過增加存款或由上級行及時調撥資金等辦法補足;對因備付金不足而造成客户經濟損失的由開户銀行負責賠償;對因備付金不足而拒付税款的則追查直接領導人的責任。
1966年
繼續規範對金融機構備付金的管理,運用監控備付金率這一間接調控手段來適時調節貨幣供應量。在堅持備付金日報制度的基礎上,組織人行各市(地)分行對金融機構備付金存款進行按旬監測,並在每旬反映各地各行資金備付水平變化情況和引起資金頭寸變化的原因的基礎上,每月對金融機構內部資金營運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為靈活調整人行各市(地)分行的短貸限額提供客觀依據。
1997年1月
執行人行總行頒佈的《城市合作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備付金比率的浮動範圍,由人行當地分行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並報人行省分行備案。對未達到最低比例要求的城市合作銀行,由人行當地分行責成其在10日內補足;對10日內仍未達到最低比例要求的則不準其增加貸款及向外拆出資金,直至達到比例要求為止。同時指導和督促上述城市合作銀行建立二級備付金制度,加強對系統內信貸資金管理和調度,提高全系統資金融通能力。實行備付金制度以來,對規定的備付金率缺乏硬約束,備付金率的波動較大,影響貨幣乘數的穩定,使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基礎貨幣來調控貨幣供應量的操作難以準確進行。
19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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