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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業務
鎖定
支付清算業務是一個經濟學名詞,所屬學科為經濟學。業務主要有電子匯兑、網上支付等。
- 中文名
- 支付清算業務
- 釋 義
- 專業名詞
- 涉及學科
- 經濟學
- 形 式
- 支票
- 最新業務
- 電子匯兑、網上支付等
定義
1. 支票
依據《票據法》和人行結算管理辦法客户可以按規定使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深圳地區現行使用普通支票,它可用於支取現金和轉賬。但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2.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3. 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未指定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丟失,銀行不受理掛失止付,僅作道義上的協助防範。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需持匯票和“解匯通知”到原出票行辦理退匯手續。若因缺少“解訖通知聯”的匯票要求退匯的,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即簽發月開始兩個月後)到銀行辦理退匯。若因銀行匯票丟失,要求退匯的,應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證明到銀行辦理退匯。
4. 商業匯票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
商業匯票承兑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已承兑的商業匯票丟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
對符合條件的未到期銀行承兑匯票,持票人可向銀行申請貼現。
5. 匯兑
收款人既可以是在匯入行開立賬户的單位,也可以是“留行待取”的個人。
匯款人對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回。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繫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收款人,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核實匯款確未支付,並將款項收回後,方可辦理退匯。
6. 委託收款
7. 託收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