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匯票
鎖定
商業匯票當事人
商業匯票一般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是商業匯票上實際載明的收取匯票金額的人。其有以下情況:A、如果出票人是基礎關係中的債務人,收款人應當是其相對債權人;該債權人收到票據後,向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的其他工商企業或銀行提示承兑,該債權人即可憑票據在規定日期收取款項。B、如果出票人是基礎關係中的債權人,那麼出票人應當是收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票人作為債權人向其相對債務人簽發匯票,再由該債務人向其開户銀行提示承兑(並供應充足資金)後,再將匯票還給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規定日期持票通過銀行收取債務人的票面金額。
付款人
商業匯票 結構(2張)
商業匯票特點介紹
第一
與銀行匯票等相比,商業匯票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只有根據購銷合同進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簽發商業匯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結算,如勞務報酬、債務清償、資金借貸等不可採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第二
與銀行匯票等結算方式相比,商業匯票的使用對象也相對較少。商業匯票的使用對象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書人、被背書人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二是具有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户、個人、法人的附屬單位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雖具有法人資格但沒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單位都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第三
商業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都必須經過承兑。只有經過承兑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商業匯票到期,因承兑人無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債權人不能獲得付款時,可以按照匯票背書轉讓的順序,向前手中的一人、多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依法追索票面金額;該匯票上的所有關係人都應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與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一般為 3個月至6個月,最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屬於分期付款的應一次簽發若干張不同期限的商業匯票。
第四
第五
商業匯票在同城、異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沒有結算起點的限制。
第六
商業匯票一律記名並允許背書轉讓。商業匯票到期後,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銀行不支付現金。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超過提示付款期未提示付款後付款人的開户銀行不予受理,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權。
第七
商業匯票出票
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承兑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銀行承兑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兑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商業匯票承兑
商業匯票的承兑:企業籤付商業匯票,不論是商業承兑匯票還是銀行承兑匯票,其到期價值即為票面價值。按照重要性原則,應付票據應按業務發生時的金額即票面價值(亦即到期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企業取得結算憑證並籤付商業匯票後,應按票面價值借記“原材料”、“應交税費”等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企業向銀行申請承兑支付的手續費,應計入財務費用。
[2]
提示承兑期: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業匯票付款
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商業匯票注意事項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票據的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3)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5)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的持票人員均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承兑視為拒絕承兑,承兑無效。
(6)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税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憑發運單據複印件。貼現利息的計生機算,承兑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商業匯票的票款結算一般採用委託收款方式。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開户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户銀行委託收款。
商業匯票鑑別
商業匯票從20世紀80年代在我國重新使用以來,極大地方便了企業的經濟交往,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隨着商業匯票信譽的不斷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們對商業匯票的信譽搞起假票據,對企業的經濟往來進行欺詐活動,嚴重損害和危及企業的利益,必須加大措施,提高防範假商業匯票的鑑別能力。
識別真假商業匯票首先要認清商業匯票的特徵,真商業匯票需要具有7項特徵:一是商業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准的印刷廠統一印製,具有統一規定格式、聯次、顏色和規格。二是在紫光燈下商業匯票在規定的位置應有人民銀行行徽或各專業銀行行徽的熒光反應。三是商業承兑匯票的票號以二位英文字母冠首,其後是八位阿拉伯數字;銀行承兑匯票是以分式冠首,上面是兩位英文字母,下面是兩位阿拉伯數字,分式後是8位阿拉伯數字。四是商業匯票的票號是以滲透性油墨印製,正面為黑色,字跡清晰、端正、間隔相等;反面為淺紅色,整個號碼區域用手摸有明顯凹凸感。五是大寫金額紅水線欄使用水溶性熒光油墨,在紫光下有熒光反應。六是商業匯票在白光的照射下,顯現出滿版水印,銀行承兑匯票和商業承兑匯票水印內容不同。七是商業匯票的背面有二維標識碼,在紫光下有微弱熒光反應。
真商業匯票應具備以下幾點要素:表明“商業承兑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票據無效;收款人名稱與付款人名稱不能相同,其開户銀行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商業匯票的出票日期必須是中文大寫,且到期日與出票日間隔最長不超過6個月;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則簽章無效;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商業承兑匯票的承兑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人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用公章進行承兑的,亦應承擔票據責任。承兑人簽章不符合有關規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分清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於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銀行承兑匯票的原記載人為出票企業,銀行不得更改銀行承兑匯票。商業匯票的流通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限定流通區域的票據,只能在限定的區域內流通,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只能持票到期收款。
商業匯票的真偽鑑別方法是:一是觀看其紙張顏色、印章顏色和形狀是否有異,觀看匯票的紋印是否清晰,觀看號碼、金額部位是否有塗改跡象。二是摸匯票的紙張是否有輕薄的感覺,手感是否有異;摸號碼區域是否有毛糙感覺,是否有明顯凹凸感。三是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觀看號碼區、金額書寫部位,觀看二維標識碼及背書印刷字體顏色,是一樣還是有異。
如果企業領導人、供銷人員、財會人員對上述商業匯票的特徵、要素和鑑別把握不準,應及時送開户銀行進行查詢或幫助識別,謹防上當受騙,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商業匯票貼現規定
(2)國務院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户;
B. 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3)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户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B. 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C. 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税發票和商品發送單據複印件。
(4)《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29號)第十七條規定,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貼現申請人無需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和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通知》(銀髮[2016]224號)規定,企業申請電票貼現的,無需向金融機構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
商業匯票付款期限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紙質商業匯票的最長付款期限為6個月,而電子商業匯票的最長付款期限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