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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納哥議會

鎖定
摩納哥在中世紀起即有負責處理居民日常事務的大會組織,但它並非選舉產生,而是由户主組成。1911年的摩憲法規定摩納哥人擁有選舉他們自己的代表的權利。由此產生的第一屆摩國民議會(由12人組成)的權力十分有限,如議長須由親王指定。1962年的摩憲法從真正意義上確立了國民議會的地位,即擁有立法和審議預算的職能 [1] 
中文名
摩納哥議會
創立時間
1911年
國家/地區
摩納哥

摩納哥議會議會職能與選舉

(一)議會職能
根據摩現行憲法,摩議會實行一院制,即國民議會。
摩納哥議會在開會 摩納哥議會在開會
親王與國民議會共同行使憲法修改權和立法權,但制定和修改憲法須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國民議會還負責審議和批准税收和國家預算。國家對外簽約時必須通知國民議會。
親王在諮詢樞密院意見後,可以宣佈解散國民議會。國民議會解散後,須在3個月內舉行選舉。
政府由親王任命並對其負責。
(二)議會選舉
國民議會由24名議員(原為18名)組成,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最新一輪選舉是2008年2月。
年滿18週歲的摩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5週歲的摩公民均可當選國民議會議員。
(三)議員
議員在任期內享有言論和投票免責權,例會期間未經議會許可不得受到起訴逮捕(現行犯罪除外)。 [1] 

摩納哥議會議會內部結構

(一)執行局(Bureau)
執行局確定議會行政部門的組成與運作,保證議會規則的執行,負責管理議會預算等,其成員為議長、副議長各一名,亦可包括一至幾名書記,任期均一年。每年舉行第一次例會時,選出新執行局。議長、副議長、書記經過議員秘密投票且在獲得絕對多數票後產生。如不能獲得絕對多數,則進行第二輪投票,得票多者當選。如得票相同,年長者當選。
議長的職權主要是:主持議事活動,監督議會規則執行,保證議會安全。
議長在不能行使職權或辭職時,副議長代行其職。書記主要職責是協助處理所有與投票有關的事務。
議長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即辦公廳
(二)議會政治團體
摩無固定政治組織和黨派。在議會選舉期間,一些政見相同或相似的人臨時組成政治團體參加競選。國民議會現有3個政治團體:
——摩納哥公國聯盟(Union pour la Principauté,現有15名成員)
——摩納哥未來國家聯盟(Union Nationale pourl’Avenir de Monaco,現有6名成員)
——團結與挑戰(Rassemblement & Enjeux,現有3名成員)
(三)常設專門委員會
設4個常設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議案,每個委員會包括至少5名議員,每一位議員至少為一個常設專門委員會成員。此外,可根據某一問題成立特別委員會,或因涉及多個常設專門委員會的問題成立協調委員會。
4個常設專門委員會為:
——財政與經濟委員會
——社會公益與各類事務委員會
——立法委員會
——對外關係委員會
(四)輔助機構
總秘書處為國民議會的輔助機構,協助處理有關立法、行政等方面事務。 [1] 

摩納哥議會議會運作

(一)會期
摩納哥議會辦公樓 摩納哥議會辦公樓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2次例會,每次會期不超過3個月。第一次例會為4月第一個工作日,第二次例會為10月第一個工作日。
國民議會視情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議程安排
除特殊情況,如政府認為的緊急法案和特別會議外,國民議會議程由其自行決定。
(三)立法程序(基本)
通常,每項法律均由親王提議,政府起草,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和表決,再由親王批准頒佈 [1] 

摩納哥議會議會對外交往

對外交往十分有限。主要活動有:參加國際議會組織會議;出席歐洲小國議會議長會議(由摩國民議會發起);與法國意大利議會友好小組交流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