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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或者採取秘密手段獲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中文名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屬    性
犯罪
行    為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
客    體
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構成要件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所謂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國家檔案館保管且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檔案。歸集體、個人所有的檔案不是本罪的對象。
根據我國《檔案法》第3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的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任何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檔案管理秩序。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在國有檔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當面奪走或搶取國有檔案的行為,一般是乘管班人員或持有人不備而奪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備時而強行奪取的情況。所謂竊取,是指採取自以為不為國有檔案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既可以當其面竊取,也可以在檔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場時而潛入檔案存放地竊取等。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之一行為,即構成本罪。即若只實施搶奪檔案的行為,構成搶奪檔案罪;只實施竊取檔案行為的,構成竊取檔案罪。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進行搶奪或竊取,如果行為人不知搶劫或竊取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量刑處罰

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九條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多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由國傢俱有所有權及處置權的檔案。“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當然也應包含搶劫檔案的行為。“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取得國家所有的檔案。本款對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的刑事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複製、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實際上是改變了檔案的所有權。並且也意味着國家所有的檔案隨時有可能被公佈。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涉及國家和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不適當的公佈會造成不良的後果。因此,本款規定,對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同時,又犯本法規定其他罪行如何處罰的規定。這主要是指搶奪、盜竊的檔案屬於文物或者國家秘密,行為人同時能犯數個罪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雖然將關於檔案的犯罪放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這並不是説檔案都屬於文物,檔案中只有一部分屬於文物。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相關説明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保護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開奪取和秘密地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仍予搶奪、竊取。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有的著作將本罪分解為二罪:“搶奪國有檔案罪”、“竊取國有檔案罪”。本書定為一個選擇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