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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鎖定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 中文名
- 指示交付
- 外文名
- directive delivery
- 釋 義
- 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 依據法律
- 民法典
- 前提條件
- 當事人有合同、人員匹配
- 所屬領域
- 法學
指示交付簡介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指示交付成立條件
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主要區別
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
指示交付簡易交付
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佔有)。
指示交付佔有改定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指示交付示例
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