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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招工制度
- 外文名
- employment system
招工制度原則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工人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尊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原則。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體現在招工制度上,即用人單位可依法自主確定招用工人的數量、條件和方式,自願選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流動等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我國在過去很長的時間裏,對企業招用勞動者實行計劃管理,即企業招用勞動力,必須首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招工指標,否則,企業不得招用工人。這顯然與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所需要的自主權不相適應。為此,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賦予企業有用人的自主權,勞動部在1996年《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企業擁有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用人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數量的自主權,因此,企業在招工時,勞動行政部門不再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包括跨地區招用的),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是相對於“內招”和“子女頂替”而言的,即要求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應面向社會勞動者,並公開其招收錄用的人數、條件、工作期限、勞動報酬及錄用的條件等情況,為有就業願望的社會勞動者提供平等的擇業機會。
3.擇優錄用原則。即企業對公民的勞動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標準衡量,通過公平競爭擇優吸收勞動力就業,不得進行性別歧視,人為地提高對女性勞動者的錄用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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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制度途徑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自主選擇招工的途徑,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招工的途徑主要有:
1.通過職業介紹所介紹招工;
2.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會實現招工;
3.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進行招工;
4.利用勞動力供需信息網絡進行招工;
5.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途徑。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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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招工制度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