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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制度

鎖定
招工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吸收勞動力招收員工所應遵守的規則、辦法等。一般而言,招工制度是與用工形式聯繫在一起的。在計劃經濟年代,我國一直實行由國家“統包統配”和“內招”的招工制度,與之相對應的是固定工制;現在我國實行由企業直接面向社會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與之相對應的是勞動合同制
中文名
招工制度
外文名
employment system

目錄

招工制度原則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工人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尊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原則。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體現在招工制度上,即用人單位可依法自主確定招用工人的數量、條件和方式,自願選擇職業介紹機構人才流動等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我國在過去很長的時間裏,對企業招用勞動者實行計劃管理,即企業招用勞動力,必須首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招工指標,否則,企業不得招用工人。這顯然與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所需要的自主權不相適應。為此,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賦予企業有用人的自主權,勞動部在1996年《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企業擁有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用人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數量的自主權,因此,企業在招工時,勞動行政部門不再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包括跨地區招用的),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是相對於“內招”和“子女頂替”而言的,即要求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應面向社會勞動者,並公開其招收錄用的人數、條件、工作期限、勞動報酬及錄用的條件等情況,為有就業願望的社會勞動者提供平等的擇業機會。
3.擇優錄用原則。即企業對公民的勞動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標準衡量,通過公平競爭擇優吸收勞動力就業,不得進行性別歧視,人為地提高對女性勞動者的錄用條件等。 [1] 

招工制度途徑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自主選擇招工的途徑,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招工的途徑主要有:
1.通過職業介紹所介紹招工;
2.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會實現招工;
3.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進行招工;
4.利用勞動力供需信息網絡進行招工;
5.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途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