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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拉倫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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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拉倫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於維塞爾市(Wesel),卒於慕尼黑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 [1] 
中文名
卡爾·拉倫茨
外文名
Karl Larenz
國    籍
德國
出生日期
1903年4月23日
逝世日期
1993年1月24日
畢業院校
哥廷根大學
職    業
法學家,法哲學家
出生地
維塞爾市
代表作品
法學方法論

卡爾·拉倫茨生平簡介

卡爾·拉倫茨1921年中學畢業後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於馬堡、慕尼黑哥廷根,並於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並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後任教於基爾大學,成為基爾學派的一員。 卡爾·拉倫茨在納粹德國時被封為“桂冠法學家”(Kronjurist),並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爾學派(Kieler Schule)”成員之一。二戰期間被禁止教學活動。戰後繼續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中國台灣民法學王澤鑑就是他的得意門生。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為《法學方法論》,在納粹時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戰後受到處分,冷戰開始後恢復了教職,思想也發生極大轉變而成為自由主義的鼓吹者。他的學生現在仍是德國各大學主要教職的佔據者,波恩大學法哲學家雅克布斯曾經批評了他的理論,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殺”。這也證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種奴僕,是一種工具性的適用。在任何時期,任何意識形態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適用。此説的集大成者克勞斯·羅克辛(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也是當前德國刑法學最具影響力的人物。

卡爾·拉倫茨主要著作

《新法學總論》,1935
《法學方法論》, 海德堡, 1960(中譯本有陳愛娥翻譯的《法學方法論》,商務出版社2003年版)
《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 1960(中譯本有王曉曄等翻譯的《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