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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文名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主    體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領導人員
客    體
會計、統計人員
相關法律
刑法第255條、會計法、統計法
處    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概念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特徵

1、罪體
主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
行為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行為是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這裏的打擊報復,是指調動工作、撤換職務、強行辭退、剋扣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等。
客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
2、罪責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會計、統計人員是依法履行職責而進行打擊報復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惡劣。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屢教不改的,多次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不敢依法履行職責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精神失常,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構成要件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國家會計、統計管理制度。
建立嚴格完善的會計、統計制度,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國專門制定了《會計法》和《統計法》,要求一切會計、統計機構和人員嚴格履行職責,並賦予了會計、統計人員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的職權。但近年來,一些單位的領導人員為了個人的私利和小團體的利益,不但違反會計法、統計法,還對會計、統計人員的抵制行為進行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和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對於這種行為,理應給予刑事處罰。
本罪的侵害對象為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持有會計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其中“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財政部1996年頒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16條規定:“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所以,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侵害對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備會計資格的臨時受指派從事一些有關會計事務工作的人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於不具有會計資格,臨時從事財會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不能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需要作為犯罪處罰的,可根據其打擊報復行為具體危害性,定以相應的罪名。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非上述統計人員,不能成為打擊報告統計人員罪的侵犯對象。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依法履行職責,對於會計人員來説,是指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第22條的規定履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等。對於統計人員來説,則是指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第22條的規定,履行統計人員的職責如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對月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制度,並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等等。
所謂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是指會計人員、統於人員對於不符合《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依法加以拒絕、揭露、向有關領導反映、提出批評意見等行為。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對本單位有關領導的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命令、授意等予以抵制,拒絕服從或檢舉、揭發的行為。對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加以抵制是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職責中應有的內容,也是其依法應履行的義務,例如,我國的《會計法》除了明確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外,還明確規定了會計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如《會計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會計法》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中第25條、第26條、第27條規定,“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税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税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辦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税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如果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不依法加以抵制,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其中,會計人員所應加以抵制的也主要是上述所列舉的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對於統計人員來説,我國《統計法》除了明確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應履行的職責外,也明確規定了統計人員違反《統計法》或者對違反統計法的行為不加以抵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例如,我國的《統計法》第7條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依照本法和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並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27條第3款規定:“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據此,統計人員應對上述違反《統計法》的行為加以抵制,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形式主要是利用職權篡改人事檔案,出具假政審材料,剋扣工資、獎金,罰款,停止工作、降職降級、壓制晉級晉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調離原工作崗位,在大小會議上進行批判、鬥爭、羞辱,編造材料報送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等。總之,既可以為對有關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肉體、精神上的摧殘、迫害,也可以為對其在經濟上進行制裁,還可以是政治上的迫害。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時,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但是,本條並沒有明文規定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權才能構成本罪,對於一些領導人員沒有利用職權對有關會計、統計人員實行報復打擊,情節惡劣的,也應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才構成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何謂情節惡劣,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加以界定,一般認為主要是指打擊報復致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打擊報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打擊報復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一貫打擊報復他人的,打擊報復造成影響惡劣的等等。雖然實施了打擊報復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惡劣”的情形,則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只能按照有關法律、規章等的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其他人不構成本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認定

本罪與報復陷害罪,存在以下區別: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後者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罪的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後者則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本罪的行為既可以利用職權實施,又可以不利用職權實施,後者則必須要求濫用職權進行報復。儘管如此,有時候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對其行為進行抵制的同時又在公共場合如會議提出了批評甚或對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控告,而行為人如濫用職權報復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報復陷害罪,此時,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後者處罰。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5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相關法律

《會計法》第五條第三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統計法》第七條第三款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侵犯的對象是會計、統計人員。侵犯的客體是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尤其是依法履行職務的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為保障會計、統計制度而增設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