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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約定金

鎖定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擔保方式。在擔保法理論上, 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
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之證明的定金。但如果應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約支付定金,而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主合同生效後,成約定金轉化為違約定金適用。
中文名
成約定金
實    質
合同生效的要件
功    能
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情    況
條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生效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成約定金是德國古法上的制度,現今各國立法上,已經不再規定該種定金。但是,實踐中如果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應當予以允許。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對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附加條件,這就使主合同成為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合同。因此,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且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
但是,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誌,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通知義務、説明義務等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