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迫賣淫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原刑法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
[1]
- 中文名
- 強迫賣淫罪
- 判 處
- 五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客 體
- 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 表 現
- 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 主 體
-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取消時間
- 2015年8月29日
強迫賣淫罪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強迫賣淫罪構成要件
強迫賣淫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強迫賣淫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於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強迫賣淫罪主體要件
強迫賣淫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強迫賣淫罪處罰規定
強迫賣淫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強迫賣淫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並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三)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強迫賣淫罪刑法修正
2015年8月29日,根據刑法修正案,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3-4]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圖書館[引用日期2015-12-21]
-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中國人大網.1991-09-04[引用日期2012-07-01]
- 3. 刑法新修草案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 .新浪[引用日期2014-10-27]
- 4. 我國對現行刑法作出重要修改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