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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淳

(南京大學法學教授)

鎖定
中文名
張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54年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職    業
教師
出生地
重慶市
代表作品
《信託法原論》等
學歷/學位
學士
任職院校
南京大學
專業方向
法學
職    稱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淳人物經歷

北京大學法學學士,自1997年起任中國著作權法研究會理事,自2004年任中國民法研究會理事。 [1] 

張淳主攻方向

民法、合同法、信託法 [1] 

張淳教授課程

《民法學》《合同法學》《民法總論》《部門經濟法專題》等。 [1] 

張淳學術成果

張淳科研項目

1998年獨立完成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國有資產信託管理法律調整",經費0,5萬元。
《關於對我國現階段商業信託關係法律調整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會1992年青年基金研究項目。
《關於對我國國有企業信託管理法律調整研究》,教育部1996年社會科學基金研究項目。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信託法律規制研究》,司法部2006年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
《信託法哲學初論》,教育部2009年哲學社會科學後期資助項目。
《我國捐贈財產管理的信託法規制研究》,教育部2010年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 [1] 

張淳學術著作

《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

張淳論文發表

1,"諾成合同:我國信託法關於對信託合同定性的規定及其完善",《社會科學戰線》07年第2期。
2,"試論受違反信託的賠償責任",《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
3,"條款增補:我國信託法重要創造性規定的完善",《河北法學》2005年第12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6年第4期全文轉載。
4,"第三人欺詐與民事行為效力瑕疵",《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6年第1期全文轉載。
5,"信託合同論",《中國法學》2004年第3期。
6,"論關於能夠成為民事行為瑕疵的錯誤",《浙江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7,"《美國統一謹慎投資人法》評析",《法學雜誌》2003年第5期。
8,"大陸信託法的增補",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2003年第2期。
9,"論我國民法錯誤制度的重構",《江海學刊》2003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4年第2期全文轉載。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英美信託法特有規則的移植及其評析",《中外法學》2002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年第3期全文轉載。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創造性規定及其評析(續)",《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年第4期全文轉載。
12,"民事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法治時代》2002年第11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面面觀",《學海》2002年第1期。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創造性規定及其評析",《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人大複印資料2002年第6期全文轉載。
15,"芻議企業託管擔保",《法學論壇》2001年第2期。
16,"英國法對未成年人合同的調整",《法學雜誌》2001年第4期。
17,"淺議對告知義務不履行與沉默欺詐",《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秋季號。
18,"立法與理論:情勢變更原則中的合同變更權",《南京林業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19,"論《英國錯誤陳述法》",《法學雜誌》2000年第6期。
20,"企業託管經營合同初論",《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0年春季號。
21,"試論對企業託管的法律調整",《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22,"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進一步研究",《南京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4期全文轉載。
23,"論情勢變更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權",《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7期全文轉載。
24,"《關於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補救",《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年秋季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3期全文轉載。 [1] 

張淳獲獎情況

1,2002年"試論對企業託管的法律調整"(論文)獲南京大學第三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
2,1997年《信託法原論》(著作),江蘇省第五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1996年"關於制定我國信託法的宏觀思考"(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中國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論文優秀獎。
曾獲得“全國法律碩士課程教學優秀獎”。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