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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鎖定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及有關法律規範和技術規範,對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使其納入城鄉規劃的軌道,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文名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類    型
有關法律規範和技術規範
分    類
建築工程、市政管線工程
標    準
GB/T50280—98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管理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0280—98)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定義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目的和任務

1、有效地指導各類建設活動,保證各類建設工程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有序地進行建設;
2、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公共衞生、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和有關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3、改善城市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環境質量;
4、綜合協調對相關部門建設工程的管理要求,促進建設工程的建設。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內容

建設工程類型繁多、性質各異,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建築工程、市政管線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類。這三類建設工程形態不一,特點不同,規劃管理需有的放矢、分別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包括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市政管線工程規劃管理和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建築審批管理、建築設計的建築管理和違章建築管理。具體主要管理內容要素如下:
(1)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控制。
(2)建築容積率的控制。
(3)建築密度控制。
(4)建築高度的控制。
(5)建築間距的控制。(日照、消防、衞生、安全、空間等)。
(6)建築退讓控制(退界、退紅線、退鐵路線、退電力線、退河道線等)。
(7)建築基地綠地率控制。
(8)基地出人口,停車和交通組織控制。
(9)建築基地標高控制。
(10)建設環境的管理。
(11)各類公建用地指標和無障礙設施的控制。
(12)綜合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市政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市政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對象是各類城市管線工程,根據其所輸送的不同介質,主要有:電力線、有線通訊線、給水管、燃氣管、供熱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線(如軌道交通的電網、輸油管、輸氣管、化工物料等)。
市政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對象及特點:
(1)整體運行的系統性。
(2)服務對象的公眾性。
(3)工程敷設的綜合性。
(4)配套建設的超前性。
(5)經營管理的壟斷性。
市政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內容
(1)管線的平面佈置(水平排序、水平間距)。
(2)管線的豎向佈置(豎向間距、覆土深度)。
(3)管線敷設與行道樹、綠化的關係。
(4)管線敷設與市容景觀的關係。
(5)綜合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6)其他管理內容。
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及其相關聯的:E程設施,如橋樑、隧道、人行天橋等。近年來,城市高架路、出現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也當屬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的對象。根據市政交通工程設施的空間位置不同,一般可將其分為以下三類:①地面市政交通;②高架市政交通工程;③地下市政交通工程。
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的特點
(1)佈局的系統性。
(2)功能的關聯性。
(3)服務對象的公益性。
市政交通工程規劃管理的內容
(1)地面道路(公路)工程的規劃控制(道路走向及座標的控制、道路橫斷面控制、城市道路標高的控制、道路交叉口的控制、路面結構類型的控制、道路附屬設施的控制)。
(2)高架市政交通工程的規劃控制。
(3)地下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控制。
(4)城市橋樑、隧道、立交橋等交通工程的規劃控制。
(5)其他。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程序為申請程序、審核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前的規劃核實及報送竣工驗收資料。
申請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從事各項建設活動,都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等。需要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後,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單體建築平、立、剖面圖及基礎圖,地下室平、立、剖面圖等施工圖紙文件。道路交通和管線工程同樣提交相應的工程設計圖紙文件。此外,還應提供建設工程設計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等。具備申請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格。
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受理建設工程辦理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後,先後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申請者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報送的有關文件、圖紙、資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核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2個以上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簽發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後,審核依據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做出的應提交的有關圖紙文件,提出審核意見。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建設工程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後符合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經審查認為不合格並決定不給予規劃許可的,應説明理由,並給予書面答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只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才可以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施工。
竣工驗收前的規劃核實
建設工程施工後,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施工現場審核,對於符合規劃許可內容要求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對於經規劃核實,該建設工程違反規劃許可內容要求的,要及時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如果經規劃核實不合格的或者是未經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資料的報送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圖紙和必要的有關材料,以便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集、整理、保管各項建設工程竣工資料,建立完整、準確、系統、可靠的城鎮建設檔案。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核內容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審核內容是審核建設工程申請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工程設計圖紙文件等。
審核建設工程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總平面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土地權屆證明文件等,填寫建設工程申請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鎮人民政府首先要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報送的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審核修建性詳細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主要是指城鎮中的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重要的景觀風貌區、重點發展建設區等重要地塊地段,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另外一些可能涉及周邊單位或者公眾切身利益,必須進行嚴格控制的成片開發建設地段,則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可由建設單位編制,然後對其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定。於是審核修建性詳細規劃成為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環節。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比如房地產商對居住區成片開發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委託據有相應規劃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完成修建性詳細規劃後,應當提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以及《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2年修訂)等技術標準,對該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的內容是:
(1)居住區規劃設計基本原則。居住區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符合因地制宜、合理佈局、節約土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發展的原則,符合該地區的氣候條件、民族傳統習俗和地方特點,符合居民的生活居住活動規律。同時,應當充分利用規劃土地內的地形地貌地物、植被、水系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等,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綠化等要求,併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生活提供方便條件,體現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的綜合效益。
(2)居住區用地平衡指標。審核居住區用地平衡指標,主要是審核其建設用地的合理性和經濟性。包括居住區用地以及其中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的面積,所佔比例(%)和人均用地面積等指標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關鍵是審核居住區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分別與居住區用地的百分比控制數。由於城鎮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用地緊張狀況不同,致使居住區各項用地指標也不一樣,因此,該用地平衡指標有一個合理幅度,供審核時掌握選用。
(3)居住區規劃佈局。居住區的規劃佈局,應當綜合考慮路網結構、住宅佈局、公建配套、建築羣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繫,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審核規劃佈局應遵循的原則:一是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組織管理;二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活動中心,能夠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三是合理組織人流車流,有利於安全防衞;四是構思新穎,能夠體現地方特色和居住區個性。
(4)居住區空間環境。居住區的空間環境,應當綜合考慮居住區外部環境與內部環境的有機聯繫,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羣體建築與空間層次應在協調中求變化,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空間的環境設計,應當處理好建築、道路、廣場、院落、水面、綠地和建築小^l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係,豐富並美化居住區環境。
(5)住宅,公建,道路、綠地。居住區規劃設計,主要對住宅、公建、道路、綠地等進行合理佈局和安排:,因此,還應當依據住宅、公共服務設施、道路系統、公共綠地等的規劃設計要求分別進行審核,包括容積率、建築層數和高度、建築間距、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水平和服務半徑、綠地率、道路等級、線型、路幅、出人口、停車泊位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予以公佈。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是該規劃中各項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批的前提條件和重要步驟。然後,按照工作進度,需分別對施工建設地塊的建設工程依申請進行規劃許可的審核。
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實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關鍵環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和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所編制的該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提交2個以上的設計方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依法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指標分析比較和方案選擇,經一定工作程序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提交規劃設計修改意見。
針對建築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的不同特點,其審核的主要內容是不相同的:
(1)建築工程。對於每一個單項建築工程的審核,主要是審核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道路紅線以及建築體量、造型、風格、色彩和立面效果等。同時,審核建築設計是否符合消防、人防、抗震、防洪、防雷電等要求。對於辦公、學校、商業、醫療、教育、文化娛樂等公共建築的相關部位還應審核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等。如果是重大建築工程項目,還需要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2)道路交通工程。對於道路交通工程的審核,包括對外交通和城鎮道路交通等的工程項目,應當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技術規範對其進行審核。如果是公路和城鎮道路交通工程,主要審核其地面道路走向、座標、道路橫斷面、道路標高、路面結構類型、道路交叉口等是否符合規劃要求,以及道路附屬設施如隧道、橋樑、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廣場、停車場、公交車站、收費站等的設置是否合理等。如果是高架道路交通工程,應注意參照建築工程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核,除審核其線路走向、控制點座標、橫斷面等外,還需考慮對周圍建築與環境是否產生日照、噪聲、廢氣、景觀等影響及其所採取的措施如果是地下軌道交通工程,不僅審核其走向、線型、斷面是否符合軌道交通工程的相關技術規範,尚應考慮保證其上部和兩側現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當地下軌道交通工程在城鎮道路下穿越時,應與相關城市道路工程相協調,並需滿足市政管線工程敷設空間的需要。同時,必須考慮地鐵車站、換乘站等垂直交通、出人口與地面的銜接,還應考慮通風、消防、防爆、防毒、人防等有關方面的要求。
(3)市政管線工程。對於市政管線工程的審核,應當依據《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城市電力規劃規範》、《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範》、《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範》等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對其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管線的平面佈置,包括埋設管線的排列次序、水平間距、架空管線之間及其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水平淨距。審核管線的豎向佈置,包括埋設管線的垂直淨距、覆土深度、架空管線的豎向間距。並審核管線敷設與行道樹、綠化、城鎮景觀要求等方面的關係。市政管線工程穿越城鎮道路、公路、鐵路、地鐵、隧道、河流、橋樑、綠化地帶、人防設施以及涉及消防安全、淨空控制等方面要求的,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簽發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審查工程設計圖紙文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所確定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單體建築設計的平、立、剖面圖及基礎圖,地下室平立、剖面圖等施工圖紙,道路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線工程應提交相應的設計圖紙,以及有關文件,經審查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