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廣州和約

鎖定
廣州和約又稱廣州停戰協議,是第一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政府強迫中國清政府在廣州簽訂的條約。該約於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由英國全權代表義律提出,四月初七日欽差大臣奕山等人會銜蓋印後,由廣州知府餘保純簽字。 [1] 
中文名
廣州和約
外文名
Guangzhou peace treaty
別    名
廣州停戰協定
地    點
廣州
起    源
鴉片戰爭
簽訂雙方
清政府奕山、英國義律
條約性質
不平等條約
簽訂時間
1841年5月27日

廣州和約簽訂背景

英國政府強迫中國清政府於1841年5月27日(清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五日)在廣州簽訂的條約。1840年6月鴉片戰爭爆發後,清政府派琦善和英國代表義律談判。1841年1月,英國將正在談判中的《穿鼻草約》內容單方面地予以公佈。道光皇帝於1841年1月27日宣佈對英作戰,派奕山為靖逆將軍,開赴廣州抗擊英國軍隊。奕山到廣州後沒有積極備戰,反而着力防範民眾的抵抗活動。1841年5月,在同英軍作戰失利後,奕山派廣州知府餘保純向英軍求降,全盤接受了英提出的屈辱條件,簽訂了該和約。

廣州和約主要內容

①清軍於6日內撤出廣州城60英里以外。
②一週內向英軍繳納“贖城費”600萬元。
③待費用付清後英軍撤出虎門。
④賠償英商館、商船損失。

廣州和約條約原文

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1841年5月26日)廣州

廣州和約第一款

要三位欽差大人與同率帶各省官兵,六日內全出城外,遠往二百餘里則可。

廣州和約第二款

要將銀600萬元繳送英國,以為賠還使費之用。要即明日(初七日)先繳100萬元,自初七日起,至七日內,繳清600萬銀全數。

廣州和約第三款

英兵拒(原文如此)佔各處,仍行據守,惟兩邊軍士,不得另行預備交戰。待至繳清600萬元全數,才將城外炮台繳還,連船兵皆可退出外洋。若七日內未能繳足600萬元,就要多繳至700萬元。如十四日內未能繳清,則要多繳至800萬元。如二十日內未能繳清,就要多繳至900萬元。倘能如期繳足銀數,則各船退出外洋,將橫檔及河內各炮台繳還可也。惟各事未能善妥以先,不得再排炮位。

廣州和約第四款

各館被掠諸件,須於七日內如數賠還,並十九年將呂宋船誤燒一事,亦要七日內賠還。

廣州和約第五款

此各端須要廣州知府奉有三位欽差大人會同駐守廣州將軍、兩廣總督部堂、廣東巡撫部院六位會銜公文,令其代行議定依議辦理,方為妥善。 [1] 

廣州和約後續事件

和約簽訂後,奕山向道光皇帝上奏,竟把大敗説成大勝,把自己求降説成是英國人乞求通商,把賠款説成是商欠。道光皇帝為了早日結束戰爭,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批准了和約。

廣州和約條約影響

該和約的簽訂標誌着清政府第一次大規模對英作戰的結束,暴露了清政府的因循守舊和腐敗無能,刺激了英國對中國進一步侵略擴張的野心。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2] 
參考資料
  • 1.    郭衞東.中外舊約章補編(清朝):中華書局,2018-07-01
  • 2.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