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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和約
鎖定
- 中文名
- 廣州和約
- 外文名
- Guangzhou peace treaty
- 別 名
- 廣州停戰協定
- 地 點
- 廣州
廣州和約簽訂背景
英國政府強迫中國清政府於1841年5月27日(清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五日)在廣州簽訂的條約。1840年6月鴉片戰爭爆發後,清政府派琦善和英國代表義律談判。1841年1月,英國將正在談判中的《穿鼻草約》內容單方面地予以公佈。道光皇帝於1841年1月27日宣佈對英作戰,派奕山為靖逆將軍,開赴廣州抗擊英國軍隊。奕山到廣州後沒有積極備戰,反而着力防範民眾的抵抗活動。1841年5月,在同英軍作戰失利後,奕山派廣州知府餘保純向英軍求降,全盤接受了英提出的屈辱條件,簽訂了該和約。
廣州和約主要內容
①清軍於6日內撤出廣州城60英里以外。
②一週內向英軍繳納“贖城費”600萬元。
③待費用付清後英軍撤出虎門。
④賠償英商館、商船損失。
廣州和約條約原文
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1841年5月26日)廣州
廣州和約第一款
要三位欽差大人與同率帶各省官兵,六日內全出城外,遠往二百餘里則可。
廣州和約第二款
要將銀600萬元繳送英國,以為賠還使費之用。要即明日(初七日)先繳100萬元,自初七日起,至七日內,繳清600萬銀全數。
廣州和約第三款
英兵拒(原文如此)佔各處,仍行據守,惟兩邊軍士,不得另行預備交戰。待至繳清600萬元全數,才將城外炮台繳還,連船兵皆可退出外洋。若七日內未能繳足600萬元,就要多繳至700萬元。如十四日內未能繳清,則要多繳至800萬元。如二十日內未能繳清,就要多繳至900萬元。倘能如期繳足銀數,則各船退出外洋,將橫檔及河內各炮台繳還可也。惟各事未能善妥以先,不得再排炮位。
廣州和約第四款
各館被掠諸件,須於七日內如數賠還,並十九年將呂宋船誤燒一事,亦要七日內賠還。
廣州和約第五款
廣州和約後續事件
和約簽訂後,奕山向道光皇帝上奏,竟把大敗説成大勝,把自己求降説成是英國人乞求通商,把賠款説成是商欠。道光皇帝為了早日結束戰爭,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批准了和約。
廣州和約條約影響
該和約的簽訂標誌着清政府第一次大規模對英作戰的結束,暴露了清政府的因循守舊和腐敗無能,刺激了英國對中國進一步侵略擴張的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