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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鎖定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Foundation For Xiamen Education)成立於1988年9月,是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由福建省教育廳主管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募基金會 [1-2] 
中文名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外文名
Foundation For Xiamen Education
主管單位
福建省教育廳
地    址
福建省廈門市湖濱南路20號基金大廈803室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理事成員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第七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職務
名錄
備註 [3] 
理事長
潘世建
廈門市政協原副主席
副理事長
郭慶俊
中共廈門市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
黃揚
廈門華廈學院原黨委書記
秘書長
郭慶俊
中共廈門市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
理事
王民興
廈門華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
方一亮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辦公室主任
方達思
方金銓陳淑卿助學基金代表,市教育局原人事處長
劉金進
福建三安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蘇愛華
女,廈門市紀委教育工委原副書記
邱春陽
廈門ABB開關有限公司工會主席
林華
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副行長
林敏星
廈門煙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副調研員
黃志如
廈門國際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監
劉宗華
廈門市思明區教育局會計核算中心主任
李翔
廈門市湖裏區教育局財務中心負責人
楊桂芳
女,廈門市鳳凰會展創意有限公司
陳露君
廈門市儒商慈善會會長
林碧月
女,翼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唐國鍾
福建省陳章輝福信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黃仁勇(釋向協)
廈門虎溪巖寺監院
蔡琪
女,廈門羣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公益執行長
監事會
蘇水發
廈門市教育局財務處原處長,擔任監事長
陳英祥
廈門新盛洲植物油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周振墉
廈門市教育局宣教處原處長、一級調研員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所獲榮譽

截至2016年6月,廈門市教育基金會先後被授予“福建省先進社團”、“福建省先進民間組織”、“八閩慈善獎”、“福建省5A級基金會”、“福建省三八紅旗單位”等榮譽稱號。 [1]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2011年1月14日第五屆全體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福建省、港澳台及海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優良傳統,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和海內外人士籌集基金,開展資助教育事業的活動,以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激勵學生奮發學習,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自願捐贈和贊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廈門市湖濱南路20號基金大廈8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制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條例;
(2)進行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3)協助市政府對 尊師重教,捐資興學者進行獎勵;
(4)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和各種有利於尊師重教、有利於提高教學質量,有利於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5)接受海外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於發展我市教育事業的基金內或捐贈;
(6)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人,以及市內外、省內外的友好往來和互相合作;
(7)管理、出租本會房產;
(8)開展基金保值增值業務,投資、創業和資助各種教育公益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基金會推舉本市、海內外有聲望、對本會熱心支持的人士及對本會工作作出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擁護本會章程、贊成本會宗旨、熱心教育事業的:
(一)有較高知名度的離退休幹部;
(二)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業務能力強的教育界、企業界、金融界人士;
(三)捐資100萬元以上的捐資者代表。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對本會工作建言獻策,行使理事職權;
(二)執行理事會議決議;
(三)積極募集資金,聯繫捐資者;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獎助活動及教育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的某些重大事項,因時間性較強,未能等到理事會召開而須及時作出決定的,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並在下次理事會召開時説明情況,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和餓主持正、副理事長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帶領理事進行教育基金籌集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教師、學生;
(二)資助特困老師、學生;
(三)資助學校辦學;
(四)獎勵尊師重教單位、個人;
(五)開展教育交流活動;
(六)支付本會辦事機構行政辦公費用、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用;理事會會議、各種獎助頒發大會、捐贈儀式等活動費用;
(七)宣傳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發動全市幹部、職工的捐款活動;
(二)投資房產,購置固定資產;
(三)參股企業,收購股權,開辦經濟實體;
(四)理財產品1000萬元以上,或有風險性的理事長會議不能決定的 ,提交全體理事會議討論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1)存入銀行生息。
(2)購買債券或有價證券。
(3)固定資產出租增值。
(4)其他國家政策允許的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本年度總收入的70%。其定性為“留本基金”的款項,不得動用本金。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非公用開支不得由本會支付。
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本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指派有關教育社團承接財產,用於廈門市教育項目;
(二)由廈門市教育局指派有關教育機構承接財產,用於學校辦學;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1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