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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廳

鎖定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山西省水利廳
成立時間
2009年
性    質
水利廳
管理範圍
水力資源
直隸單位
山西水利職業技術學院等
廳    長
龔孟建

山西省水利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戰略規劃、省確定的重要河湖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安排意見,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核、審批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省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全省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相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對省內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佈全省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組織指導河湖長制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全省重要河湖及河口、河岸灘塗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省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大水網骨幹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指導縣域小水網建設及運行管理。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及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水電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省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市水事糾紛,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全省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依法負責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擬訂全省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組織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查並監督實施,辦理有關水利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省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省水利廳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1] 

山西省水利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信訪、政務督查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及行政後勤工作;協調水利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水利工作政策;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漁政執法;協調市際重大水事糾紛;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
(四)規劃計劃處。
擬定全省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省內流域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審核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權限,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有關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負責省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編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承擔水利綜合統計。
(五)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省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省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六)財務處。
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承擔省級水利資金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水利規費徵收;承擔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七)基本建設處(安全生產辦公室)。
負責大型水利工程及跨市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水利管理處。
編制全省水庫工程改造規劃;指導編制全省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規劃;負責省直大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指導全省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指導全省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開發;負責省管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利用;審定入河排污口設置。
(九)農村水利處。
提出全省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及政策建議;負責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小型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供水排水處。
編制全省農村飲水安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研究提出鄉(鎮)供水、排水和農村飲水政策;負責大型農村飲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批工作。
(十一)水土保持局。
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審核大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小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十二)科技與外事處。
編制全省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貫徹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組織水利科技成果鑑定;組織指導節水技術示範應用;承辦水利外事工作,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三)漁業局(省漁政監督管理局、省漁船漁港監督檢驗局)。
研究擬定全省漁業發展規劃、技術進步措施、政策;對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實施執法監督;指導全省漁業生產結構和佈局調整;指導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並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組織協調漁業生產、科研、技術推廣、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十四)稽察處。
組織開展對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監督;受理工程建設舉報,組織對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的調查;負責稽察專家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發佈稽察信息。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山西省水利廳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1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水土保持局局長1名(按副廳長級配置);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山西省水利廳其他事項

(一)防汛抗旱職責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全省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佈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三)河道採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採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省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
(四)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改為省水資源管理中心,仍為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處級領導職數1正2副。將其承擔的水資源保護節約等行政管理職責劃歸省水利廳。省水資源管理中心主要職責為:受省水利廳委託,承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承擔水資源費用徵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配置、管理、保護的有關技術諮詢和服務等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2]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塗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塗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塗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山西省水利廳廳屬單位

廳水電局
水利建築工程局
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汾河灌溉管理局
汾河水庫管理局
漳澤水庫管理局
汾河二庫管理局
三門峽庫區管理局
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水資源研究所
水利經濟事業管理中心
張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柏葉口水庫建設管理局
水利信息中心
山西水利發展研究中心
水利大廈
坪上水利工程管理局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
水利機械廠
水產技術推廣站
省水電公司
省水利學會
省水資源管理中心
山西省水工機械廠
山西省數字水利中心
興源供水開發中心
引沁入汾和川引水樞紐
禹門口引黃工程管理局
[3] 

山西省水利廳直屬單位

省防汛指揮部辦公室
禹門口水利工程管理局
廳水電局
省水資源管理中心
省水資源徵費稽查隊
省水利經濟事業管理中
省水利建築工程局
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中部引黃建管局
小浪底引黃建管局
汾河水庫管理局
汾河灌溉管理局
漳澤水庫管理局
汾河二庫管理局
三門峽庫區管理局
省三門峽庫區建設工程
張峯水庫建設管理局
坪上水利工程管理局
柏葉口水庫建設管理局
省水利技工學校
引沁入汾和川引水樞紐
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省西山提黃中心
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省水資源研究所
省水利建設開發中心
省河渠建設開發中心
山西省數字水利中心
山西水利發展研究中心
省水產技術推廣站
水利建設監理公司
省水利機械廠
省水工機械廠
省水利學會
省水產育種中心 [6] 

山西省水利廳現任領導

廳黨組書記、廳長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11]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2] 
廳黨組成員 [10] 

山西省水利廳所獲榮譽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4] 
2020年8月,被山西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評為“2019年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優秀單位”。 [5] 
2021年6月,中共山西省水利廳直屬機關委員會被授予山西省“全省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 [7] 
2021年,被授予全國第一批“節約型機關”稱號。 [8-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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