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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

鎖定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是由山東省致力於生態文明研究與實踐的學者和工作者組成的全省性、學術化、非營利社團法人。
中文名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
籌辦時間
2004年
歷    時
4年多
地    點
山東省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會團信息

發展歷史
首任會長、發起人劉愛軍博士在國內較早從事生態文明研究,自開始2004年醖釀籌辦研究會,前後歷時4年多。研究會成立大會於2009年1月11日舉行,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姜春雲同志發來賀信並向與會代表贈送其專著《償還生態欠債》,李兆前副省長髮來書面講話並與研究會部分專家學者進行了座談,原副省長、省政協原副主席謝玉堂同志當選名譽會長並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和正副會長。 [1]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SDECRA)
第三條 研究會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研究生態文明理論,宣傳生態文明理念,推動山東省生態保護與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條 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研究會住所地為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組織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理論攻關,參與山東省生態保護重大課題研究。
第七條 收集研究資料,編撰理論成果,舉辦講座、培訓、會議等學術活動。
第八條 組織學術成果評選,擇優向有關部門及學術刊物推薦。
第九條 與其他社會團體和研究機構開展學術交流。
第十條 推動生態文明研究成果向實踐轉化。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擁護研究會章程,提出申請,經會長或副會長推薦,由會長辦公會批准後,成為單位會員。
從事生態文明研究和實踐的同志,擁護研究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推薦,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批准後,成為個人會員。
在生態文明領域有較大影響或者對研究會做出重要貢獻的同志,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可聘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或者顧問。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研究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參與研究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優秀成果評選;
(四)獲得研究會出版的刊物和研究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研究會章程,執行研究會決議;
(二)參加研究會舉行的活動,完成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研究會的聲譽和權益;
(四)向研究會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要求退會的,須書面向會長辦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退會。
會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參加研究會活動或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研究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選舉和決議須出席會員1/2多數通過。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環境保護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由會長或副會長從會員中提名,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查、監督常務理事會的各項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多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或者會長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表決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由會長從理事中提名,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研究會各項工作,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在理事會無法召集情況下代行職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多數通過。常務理事會至少1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表決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研究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研究通過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提名;
(五)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研究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批准個人會員的入會申請;
(八)決定會員除名;
(九)行使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科學發展觀,政治素質過硬; (二)在生態文明研究和實踐方面有一定影響或做出較大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夠履行職責;
(四)大學以上學歷,熱衷理論研究,熱心環保事業;
(五)秉承研究會宗旨,願意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4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研究會全面工作,提出副會長和秘書長分工;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表決事項;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四)臨時動議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五)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無法召開情況下,就突發或重大事項做出決定,之後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
(六)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七)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分工,協助會長處理研究會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受會長委託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理事候選人;
(六)完成會長臨時交辦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研究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三條 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四條 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個人會員會費自願交納,每人每年100元,單位會費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研究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完成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監督。
第三十八條 研究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環境保護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一條 解散研究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二條 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2/3多數表決通過,並報省環境保護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研究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研究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四十五條 研究會解散後的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研究會宗旨一致的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研究會成立大會到會會員2/3多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圖書專著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生態文明研究

圖書信息 書 名: 生態文明研究
作 者:張鋒
出版時間: 2010年4月1日
ISBN: 9787209048972
開本: 16開
定價: 32.00元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內容簡介

《生態文明研究(第1輯)》內容簡介:生態文明是有別於任何一種文明的嶄新文明形態,是人類文明質的提升和飛躍,是人類文明史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回眸歷史,伴隨着生產工具和技術的進步,人類文明進化經歷了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人類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來越大。特別是進入工業文明以後,人類對大自然展開了規模空前的征服運動,以掠奪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導致不可再生資源枯竭,海平面升高,乾旱、水災頻發,沙漠化嚴重,生物多樣性遭到嚴重打擊,人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與發展危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人類開始了生存與發展的深刻反思和艱難探索,轉換髮展方式,治理生存環境,建設生態文明。人類社會正在跨入嶄新的生態文明時代。
生態文明是當代知識經濟、生態經濟和人力資本經濟相互融通構成的整體性文明。它不僅是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文明,還是一種遵循特殊規律的文明,即遵循科學技術由“單一到整合、一維到多維”綜合應用規律的文明。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生態文明正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文明,即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與環境雙贏、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人人共享、公眾幸福指數不斷升高的文明。走生態文明之路,是當今世界的大勢所趨,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作者簡介

劉愛軍,男,1962年生,中共黨員,山東棲霞人,環境資源法學博士,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會長,山東省法學會常務理事,山東省青少年基金會理事,山東大學研究生合作導師,山東師範大學兼職教授。
長期從事生態文明理論研究工作,出版專著《生態文明與環境立法》,榮獲北方十五省、市、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圖書獎。先後發表《生態文明與中國環境立法》、《生態文明理念與環境法律的立法目的》、《生態文明建設對環境法理論變革的影響》、《論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化》、《以生態文明理論為指導完善我國的環境立法》、《生態文明與我國環境立法體系的完善》等多篇文章,主持《山東生態省法規保障機制研究》、《生態文明及其發展對策研究》、《生態文明與山東環境立法研究》等多個省級課題的研究。其中,《生態文明及其發展對策研究》獲得山東省科技進步二等獎、山東軟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發起成立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

山東省生態文明研究會圖書目錄

生態文明的哲學思考與建構
一、什麼是生態文明
(一)生態文明的內涵
(二)生態文明的特徵
二、為什麼要建設生態文明
(一)生態文明是應對生態危機的總對策
(二)生態文明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
(三)生態文明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礎
(四)生態文明是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指針
三、怎樣建設生態文明
(一)建設生態文明的理念基礎和實踐路徑
(二)生態經濟建設
(三)生態政治建設
(四)生態文化建設
(五)生態環境建設
(六)生態社會建設
論生態文明與生態文化結構
一、生態文明與生態文化結構的一致性
二、建設性的生態文明與生態文化的複合系統性
三、整合性的生態文明中生態文化結構與人的存在
四、文明健康性與生態文化的社會生態結構
(一)人類的生態羣落效應
(二)社會道德生態化
(三)社會生態合力與多樣共生
五、生態文化與經濟生態結構
六、生態文化與精神一文化生態結構
以生態文明理念為統領推動煙葉生產可持續發展
一、生態農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目標
(二)發展生態農業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山東省煙葉生產發展生態循環農業的背景
(一)山東省煙葉生產的歷史概況
(二)山東煙葉可持續發展的有利因素
(三)制約山東煙葉可持續發展的不利因素
三、世界主要煙草生產國發展生態農業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美國
(二)巴西
(三)津巴布韋
(四)加拿大
(五)日本
四、山東省建立生態循環農業運行模式的基本思路
五、建立生態循環農業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深入實施煙葉生產生態村富民工程
(二)探索建立生態循環農業運行模式
海洋生態法體系研究
一、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
(一)維持海洋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的迫切需求
(二)現行“涉海”法律不足以維持海洋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三)建立海洋生態法體系
二、海洋生態法的生態學基礎
(一)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觀
(二)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理論
(三)海洋生態系統的開放性
三、海洋生態法體系設計
(一)海洋生態法體系的開放性
(二)海洋生態法體系的內部聯繫
(三)海洋生態法體系框架設計
四、結語
什麼樣的主義,誰的權利?——生態文明視野下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化
一、文明的生態轉向: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是可能的
(一)人與自然的矛盾和人與人的矛盾
(二)入與自然關係和諧的可能途徑: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化
二、人與自然關係法律化遭遇的困境
(一)人與自然關係法律化的批判
(二)人與自然關係法律化的辯護
三、走出對人與自然關係法律化認識的誤區
(一)發達的人類中心主義是實現人與自然關係法律化的必由之路
(二)與庸俗環保主義決裂——好事也會過分
四、結語
生態文明立法先導:環境利益法律化
一、環境利益解析
(一)“人的環境利益”與“環境的利益”辨析
(二)環境利益的內涵與特點
(三)環境法的部門法益
二、保護環境利益的必要性
(一)實現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正義
(二)保障環境人格權
(三)承認與維護環境要素的價值
三、環境權:理念而非權利
(一)環境權概念肇始
(二)國內學界對環境權的主張
(三)對環境權的質疑
四、權利的法律闡釋
(一)權利的概念與實質
(二)法律權利的衍生過程
(三)環境利益與環境權
五、環境利益法律化的出路
(一)環境損害事件全過程的法益分析
(二)民法法益的保護模式
(三)環境利益法律化的路徑
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生態文明法律化的新視點
一、生態損害:生態文明法律化研究不容忽視的問題
二、海上溢油事故及其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
(一)對海洋資源價值的損害
(二)對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損害
三、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索賠的司法實踐及其啓示
(一)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索賠案例評析
(二)海上溢油所致生態損害難以獲得事後充分、有效的救濟
四、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一)我國現行法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
(二)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基本認識
(三)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法理分析——以生態利益為基點
五、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可行性
(一)生態文明理念: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理念
(二)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指導思想
(三)生態系統整體化管理: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模式
(四)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基本原則
(五)構建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法律制度體系
(六)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法律制度體系的五項基本制度
六、對我國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防治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對海上溢油生態風險預防制度的立法建議
(二)關於海上溢油生態損害應急處理制度的立法分析
(三)關於海上石油運輸、石油產業清潔作業制度的立法分析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