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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

鎖定
2012年3月10日,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舉行“統籌城鄉社會發展 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提案辦理協商會。針對委員們提出的創新社會管理改革户籍制度等提案,公安部副部長黃明透露,《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形成草案,正在徵求意見,年內將報國務院審定。
中文名
居住證管理辦法
審定部門
國務院
起草會議
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
舉辦時間
2012年3月10日

居住證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透露,公安部正在起草《居住證管理辦法》,主要是用以解決當前農民工進入城市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具體包括:提供一個證件,解決其落户通道的問題。已經形成草案,正在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2012年將報國務院審定。另外,公安部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進展順利,經過多年努力已經基本完成信息資源採集,2012年年底將建成基本信息庫框架,2013年開始和各個部門連通。
2014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透露,《居住證管理辦法》、《城鎮住房保障條例》、《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調整方案》等推動新型城鎮化的配套政策即將出台。
朱之鑫在當日舉行的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部際聯席會第一次會議上説,下一步,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編制跨省區的城市羣規劃。發展改革委2014年5月已經啓動了這項工作,長三角、成渝、哈長等城市羣規劃地方層面前期研究基本完成,專家層面前期研究工作正在進行,爭取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並上報國務院。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陳大衞在會上説,在解決“三個一億人”住房問題方面,要科學制定“十三五”住房保障計劃和年度建設規劃;大力推進各類棚户區改造,2015年棚户區改造規模不低於2014年,林區、墾區棚改力爭基本完成;健全輪候制,合理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模,建管並重,突出抓好配套和入住;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 [1] 

居住證管理辦法全面實行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中央綜治辦主任陳訓秋表示,我國將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2012年上海、浙江、廣東等地積極推行居住證制度,把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社會保險、考駕照、辦理住房手續等功能納入其中。下一步要發揮居住證對流動人口實際狀況的記載功能,為其有序落户城鎮提供階梯。國家層面將在適當的時候出台法規,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並更多地着眼於為流動人口服務,而不是管理。

居住證管理辦法户籍改革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杜鷹表示,農民工城市化核心是户籍制度改革。傳統的二元結構,户籍只是一個標識,實際是兩種城鄉人口不同的福利體制。城市福利體制高於農村的福利體制,這種差額就是户籍福利的差額。
杜鷹表示,户籍不是簡單宣佈取消就可以。一方面要不斷提高農村的福利,另一方面要使城市的一些福利貨幣化。兩者真正接軌,户籍福利差額才能逐漸消融。
户籍改革完全可以在有條件的地方加快實施,改革中要儘可能保證農民利益。杜鷹説,以承包地換社保、以宅基地換住房,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這些法律賦予的權利,無論農民在農村還是城市,都應該得到保護,城市化進程中防止改革成本壓向農民。

居住證管理辦法各方建議

應建户籍自由登記制度
台盟中央建議,積極的進行制度改革,創建農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進城鄉平等就業制度建設,還農民與城市居民平等的就業權利,改革户籍制度,變嚴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為户籍自由登記制度,徹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掛鈎的現狀,還農民與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權利。
統一城鄉居民養老醫保
全國政協委員、河北農業大學博士生導師王海波建議,流動就業人員異地參保面臨困難,可通過4種辦法完善社會保障管理制度。一是抓緊制訂完善跨地域接續社會保險的辦法,切實解決流動就業人員難以便利地參加社會保險的問題。二是儘快統一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三是儘快出台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銜接的辦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農民工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待遇計算辦法要簡潔明瞭,使參保人清楚參保繳費與自己年老以後的待遇是如何掛鈎的,以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和農民工參保積極性。
將農民工納入工會管理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席王俊峯建議,鑑於進城就業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各級工會組織成立農民工工作部,將農民工納入工會管理,瞭解訴求,多措並舉。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不合理限制、亂收費等歧視性規定。
掃除進城上學財政障礙
民盟中央建議,改革現有教育財政資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將教育財政資源配置路徑由“政府—學校—學生”轉為“政府—學生—學校”,既能保證學生從政府獲得教育資助,平衡流入地政府與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財政上的關係,也能為學生衝破户籍地限制,根據需要選擇就學地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城市上學掃除財政上的障礙。 [2] 

居住證管理辦法內容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户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範圍,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衞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衞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上述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製作發放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後,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免費接受義務教育;
(二)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
(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基本公共衞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機動車登記;
(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四)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五)辦理生育服務證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3]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户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第十六條 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落户條件:
(一)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並有穩定住所,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穩定住所,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户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應當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户制度,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第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相應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
第二十條 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第二十二條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 [3]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2014年12月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勞動就業等多項權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4] 
徵求意見稿承諾的基礎公共服務共9項: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衞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此外另有6項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徵求意見稿所言的居住證,其附帶的福利並不比地方自行探索的居住證要多。若想與户籍人口立即“同城同權”,也並不現實 [5] 

居住證管理辦法出台政策

官方多次要求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繼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抓緊實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户口遷移政策”後,國務院最近批轉的《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提出,要抓緊實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户口遷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制度。
014年7月底,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統籌考慮,因地制宜,抓緊出台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佈”,隨後“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見陸續出台。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新疆、黑龍江、河南、河北、四川、山東、安徽、貴州、山西、陝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廣西、青海16個省份正式公佈了本地區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見。
上述意見均明確了本地區進一步放寬户口遷移的政策,並提出取消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性質區分,建立統一城鄉户口登記制度,多地提出了具體實施的時間表。
貴州提出,從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別”欄不再登記農業或非農業,統一登記為家庭户或集體户;黑龍江提出,從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户口,羣眾可自願到公安派出所更換居民户口簿。
“取消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性質區分,有利於消除身份歧視。”國際金融論壇城鎮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鵬此前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統一户籍性質僅僅是標誌,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質上的如醫療、就業、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別待遇,真正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全覆蓋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
均提出將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
在公佈的16個省份的户籍改革意見中,對於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襲了“國家版”户籍改革意見中的內容。
在申請居住證的年限上,各地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證提供的公共服務範圍所需條件上,大多數省份並未明確具體年限,僅新疆和貴州較為具體。
其中,新疆提出“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滿二年和參加社會保險滿二年,逐步享有與當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職業教育補貼、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四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三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貴州提出,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與當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養老服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權利。 [6] 
各地的“語焉不詳”也與目前缺乏“國家版”的頂層設計有關。事實上,自2014年12月4日開始徵求意見的《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已經結束徵求意見幾個月的時間,但尚未出台。
《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提出“出台實施居住證管理辦法,以居住證為載體提供相應基本公共服務”,因此,這一辦法年內出台實施應是大概率事件,而這也將為各地建立落實居住證制度提供指導。
“作為户籍制度改革中一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居住證制度將使中國朝着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邁出重要一步。”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車偉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由於户籍制度改革無法一步到位,通過設立門檻並不高的居住證制度,可以那些已經進入到城市的外來人口能享受到一定範圍的公共服務,意義重大。 [6] 
從天津市公安局獲悉,從2016年4月18日起,《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細則)將正式實施。根據細則規定,今後在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户時需根據個人實際情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居民身份證;2、天津市居住證;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等相關材料;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材料(結婚證、居民户口簿等);申請落户集體户口的,提供集體户口簿首頁;申請落單位集體户口的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社保繳費證明覆印件;4.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5.申請子女隨遷的,需提供隨遷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隨遷子女父母的結婚證(隨遷子女血緣關係父母離異的,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該細則放寬了落户條件,申請人可落户到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穩定住所。同時,增加了《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以及結合了新實施的子女隨遷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隨遷相關材料。該細則的實施將讓更多期待來津落户的羣眾獲益。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