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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排量轎車

鎖定
小排量汽車,是指排氣量在1.6L以下的轎車。
中文名
小排量轎車
排量規則
一般指排氣量在1.6L以下的
國家政策
2006年國家六部委聯合發佈
税費介紹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
意    義
排氣量在1.6L以下的轎車

小排量轎車排量規則

一般指排氣量在1.6L以下的轎車。小排量轎車具有節能、經濟、實用等優勢。為促進節能環保,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小排量轎車消費的政策。

小排量轎車國家政策

2006年國家六部委聯合發佈解禁令,取消一切針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限制。
2008年9月1日起,新的汽車消費税調整生效,我國對排氣量在1.0升 (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消費税税率由3%下調至1%。

小排量轎車税費介紹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徵收車輛購置税。從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國家安排50億元,對農民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我國現行車輛購置税的税率為10%,其中,車輛的計税價格為不含增值税價格,即車輛的實際計税價格=發票價÷(1+17%)。以一輛10萬元的車輛為例計算,調整前消費者在購車環節應繳納的汽車購置税為10萬元÷(1+17%)×10%=8547元。而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徵收車輛購置税後,消費者將享受一半的車輛購置税優惠,即購買一輛10萬元的車輛,只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税為42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