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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業務約定書

鎖定
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係、審計目標和範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1] 
中文名
審計業務約定書
簽約形式
切忌採用口頭形式
人    物
會計師事務所客户
用    途
記錄和確認

審計業務約定書簡介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共同簽訂,並加蓋委託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簽訂後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具有其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的經濟合同一樣(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約。如果出現法律訴訟,它是確定雙方責任的首要依據之一。從審計工作本身來看,當委託和受託目標全部實現後,即審計工作全部完成後,註冊會計師應將審計業務約定書妥善保管,作為一項重要的審計工作底稿資料,納入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業務約定書事項

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人

(1)關於委託人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定義涉及“委託人”這一概念。委託人是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業務委託的單位或個人。在獨立審計三個方面的關係人中,由於委託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某種經濟利益關係,出於需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資金變動情況的目的,所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委託審計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機關、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還可以是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係的某個自然人,如企業的股東或董事會成員等。通常我們把那些正式與會計師事務所簽約的單位或個人稱為委託人,即確認委託和受託關係之後才算委託人,而對於那些有委託意向,尚未正式簽約的單位和個人稱之為潛在的委託人。

審計業務約定書簽約主體

(2)關於簽約主體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約主體必須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即委託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與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委託人是個人的時候,受託人仍應是會計師事務所而不是註冊會計師,因為註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在簽約主體雙方中,必須堅持自願、平等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某種關係或某種利益驅使另一方與自己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審計業務約定書簽約形式

(3)關於簽約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委託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切忌採用口頭形式簽約。

審計業務約定書準備工作

(4)關於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如果註冊會計師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委託人的業務委託意向,切不可求之不得地草率地與委託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而應該認真地完成下列簽約前期的準備工作,然後再確定是否同意接受委託和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必須以一種謹慎的態度來對待自己今後的工作,以免落入某些委託人設下的不法“陷阱”或使自身今後的工作陷入難以為繼的境地。

審計業務約定書性質

1.明確準備接受委託業務的性質和範圍
審計業務 審計業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在簽約前必須達到雙方對審計業務、審計範圍取得一致看法。在會計報表審計專項審計、期中審計、驗資等諸多審計業務的委託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必須清晰地察覺今後的審計範圍是否會受到限制,被審計單位能否如實地提供全部資料,註冊會計師能否順利地在審計過程中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審計意見等問題。
2.全面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通常,在簽約前,註冊會計師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經營情況和經營風險,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被審計單位簡況,管理人員的經驗、品行等相關方面進行全面瞭解,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同時也為接受委託後安排下一步的審計工作奠定前期基礎。
3.評價自身的勝任能力
即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自身能否勝任該委託業務進行評價。包括:評價自身執行審計的能力,特別要考慮到確定審計小組的關鍵成員和考慮在審計過程中向外界專家尋求協助的需要;評價自身與委託人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獨立;評價即將參加受託業務應有的謹慎或關注能力。
4.商定審計收費
儘管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統一規定,採用計時或計件方式收取服務費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師事務所更多地採用計時收費方式,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合理估計工作時間,向委託人提交審計約定收費預算,並商定應收的審計收費。
5.明確被審計單位應協助的工作
一般地,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工作離不開被審計單位的密切協助,包括提供全部的會計資料,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以配合註冊會計師的詢查工作,甚至包括提供註冊會計師外勤辦公的場地和設備等條件。對於需要由被審計單位予以配合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提交“提請被審計單位協助審計工作的函”以明確協助事項。
6.初步確定審計風險
註冊會計師瞭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和初步調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後,應初步確定審計風險,並認真評價初步風險水平對審計質量的影響,為確定是否接受業務委託提供依據。如果初步確定審計風險水平過高,註冊會計師需考慮提請被審計單位應做好的補充準備工作,並且提高自身的關注能力,以期降低風險水平,否則可以考慮放棄接受業務委託。
主要對會計報表進行概略性分析,即對未審會計報表中有重大變化的項目做出總體上的概略分析説明,為初步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做到“心中有數”。概略分析一般也可以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後實施,這主要取決於註冊會計師對審計程序的規劃與安排。
(5)關於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法定約束力審計業務約定書等同於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與其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的法定約束力,具有合同性質,不僅從法律上約束着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其責任,也約束着委託人履行責任,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要追究其責任。
內容概括
總括地説,依據《中國會計師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規定,一份從形式上到內容上比較合理、完善的審計業務約定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簽約雙方的名稱
指會計師事務所(乙方)和委託人(甲方),要求在約定書中填寫雙方的全稱。
委託目的
(2)委託目的
會計賬目 會計賬目
即委託人委託受託人去做什麼,要實現哪些結果。就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委託目的而言,委託人委託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意見,並出具審計報告。就驗資業務委託目的而言,委託人委託註冊會計師對被審驗單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及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審計意見,並出具驗資報告
審計範圍
(3)審計範圍
審計範圍與委託人的委託目的密切相關,它是指註冊會計師圍繞委託目的而開展審計工作所要涉及的業務事項及相關資料。開展會計報表審計的範圍不僅包括規定時間內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目等資料,還包括實施符合性測試中涉及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
會計和審計責任
(4)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具體內容參見本章第三節審計總目標中的相關闡述。
雙方的義務
(5)簽約雙方的義務
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如果要獲得一定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就會計師事務所方面而言,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並出具審計報告
2.對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在委託人方面,應履行如下義務:
1.及時提供註冊會計師審計所需全部資料。
2.為註冊會計師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以及給予必要的配合。
3.按照約定金額和方式,足額、及時支付有關審計費用。
時間要求
(6)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註冊會計師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出具審計報告,以便於委託人能及時使用審計報告。
審計收費
雙方應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根據商定結果載明對該審計業務實行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據、計費標準、收費總額以及支付費用的方式和時間。註冊會計師應以審計工作量即審計時間為標準收取費用,不能以審計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審計出的問題和金額大小為標準收取審計費用。如果在實施審計之後,由於審計取證時間的增加、審計範圍和相關工作量超過審計約定書中的約定事項控制預算程度,註冊會計師可以與被審計單位重新商議審計收費或追加審計收費。
使用責任
(8)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這項內容旨在限制委託人隨意使用審計報告和保護註冊會計師因委託人執意亂用審計報告而不會被追究有關責任。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可表述為如下規範語言:審計報告的使用應當與委託目的相關,委託人必須正確使用。如使用不當造成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有效期限
(9)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限
明確規定約定書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違約責任
(10)違約責任
由於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與經濟合同一樣的法定約束力,因此,對於違約方的責任可按有關合同法規的規定來確定。
其他事項
(11)簽約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諸如約定的變更事項、對資料的保管事項等。特別是要充分兼顧到可能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計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審計報告,雙方應如何變更和處理約定事項,協調一致。
簽約時間
(12)簽約時間
包括簽約雙方的全稱、簽章、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或簽名、簽約的日期。
作用
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委託人與受託人的責任與義務,敦促雙方遵守約定事項並加強合作,以保護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的各自利益。在獨立審計實務中,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以下幾方面作用:1.增進了解,加強合作。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過程,就是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和被審計單位之間相互瞭解的過程,體現在會計師事務所對委託目的,被審計單位基本概況等方面的瞭解,也體現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審計責任等的瞭解,有利於加強雙方的合作。
2.明確義務,劃分責任審計約定書應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以求儘可能減少各方對另一方的誤解,減少審計業務中涉及處理事項的互相推諉現象。如果出現法律訴訟,審計業務約定書是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和委託人雙方應負責任的重要依據。
3.為檢查業績提供依據利用審計業務約定書可以鑑定審計業務的完成情況,也可以用於檢查雙方義務的履行情況。
參考資料
  • 1.    羅傑.審計實務:重慶大學出版社,2015.03: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