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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方式

鎖定
審計方式是審計部門在審計實施中所採取的組織形式。通常採取的審計方式主要包括:就地審計、報送審計、駐在審計、派出審計、巡迴審計、輪迴審計、聯合審計等審計方式。在特殊情況下,還可採取委託審計、授權審計、專程審計、審計調查, 以及組織自查和聯審互查等方式。 [1] 
中文名
審計方式
釋    義
審計主體進行審計的行為方式
審計方法
人員採用何種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方法上
採用檢查、分析程序及計算等方法

審計方式審計方式概述

審計方式是指審計主體進行審計的行為方式。
審計方法則是審計人員採用何種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方法上:可以採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分析程序及計算等方法,並且都可以採用抽樣審計技術。

審計方式審計的主要方式

審計方式和審計種類有很多類似之處,但審計方式則主要反映了審計主體進行審計的行為方式——如在什麼地方審,在什麼時候審,用什麼方法審,審哪些內容,由哪些人審等等。
一、按地點分
1.報送審計——在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異地審計)
2.就地審計——在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現場審計
二、按組織方式分
1.授權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
2.委託審計——審計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構審計
3.聯合審計——由兩個以上的審計組織共同進行審計
三、按接納意願分
1.強制審計——根據法律規定實施的審計
2.隨意審計——根據被審單位自身需要而實施的審計
四、按是否通知分
1.預告審計——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2.突擊審計——審計前不通知被審計單位
五、按要求行為分
1.預告審計——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2.事中審計——對經濟業務發生時的審計(計劃和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審計)
3.事後審計——經濟業務發生後的審計(計劃和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
六、按審計手段
1.手工操作審計——對手工簿記的審計
2.計算機審計——對計算機處理記帳的審計
七、按審計範圍
1.全部審計——將被審期間全部經濟活動和資料列為審計範圍
2.局部審計——將被審期間部分經濟活動和資料列為審計範圍 [2] 
參考資料
  • 1.    張鴻傑、賈叢民.中國審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 ,1990-08:17
  • 2.    李鳳鳴.審計學原理(第六版):復旦大學出版社,201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