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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手續

鎖定
審計手續是執行審計任務並取得審計證據過程中的手段。指審計人員就一定的審計項目或應證事項進行審計活動時,需要採用適當的審計技術方法,來蒐集和整理審計證據,以查明其是否正確有效和有無錯弊,為此目的所進行審計取證以完成審計任務的手段,即為審計手續。一般分為常規審計手續和其他審計手續。 [1] 
中文名
審計手續
概    念
指收集證據的一切審計行為
實    施
取證工作的具體安排和具體指令
運    用
一定的審計方法、技術手段

審計手續內容簡介

審計手續與審計取證目標有着非常密切的關係。例如,盤點庫存現金這一審計手續可以證實現金的存在性和計價的準確性;觀察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可以證實存貨的存在性、完整性和計價的準確性;檢查銀行對賬單可以證實銀行存款的存在性、所有權和計價的準確性;向債務人函證應收賬款餘額可以證實應收賬款的存在性、所有權和計價的準確性。
審計手續與審計目標關係緊密,但二者並非一一對應關係。同一審計手續可能會獲取滿足不同審計目標的審計證據,而獲取滿足同一審計目標的審計證據,也可選用多種審計手續。在確定必要的審計手續時,除了要考慮取證目標外,還應考慮可能的審計證據類型、證據質量,證據與審計目標的相關性,以及相關審計證據的獲取成本

審計手續類型

審計手續分為“通常的審計手續”和“其他審計手續”。
1、通常的審計手續
通常的審計手續是審計人員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的場合下通常應該使用的審計手續,它是隻要行得通和行之有理就不可省略的手續。《審計實施準則》指出了通常審計手續的具體內容,但其説明只限於列舉事例。通常的審計手續的內容,以建立有相當完善的內部管理組織的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對象規定出來,包括預備調查的手續、會計事項記錄的審計手續和財務報表項目的審計手續。
預備調查的手續是為收集供編制審計計劃之用的參考資料而調查一切事項的手續。在進行初次審查的場合下,要調查公司的概況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績,還要調查它的會計制度是否合適,會計帳户期初餘額是否正確,等等;在進行連續審計的場合下,則只要調查其會計制度在期內有無重大變動。
會計事項記錄的審計手續是檢查期內日常會計事項記錄的手續,其目的在於檢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是否行之有效和會計事項是否依據會計原則記錄,以查明會計事項記錄的可靠程度。
財務報表項目的審計手續就是檢查所謂決算程序的手續,它要參照會計事項記錄的核查結果,檢查帳户餘額的計算和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是否恰當,以查明各種財務報表是否編制得能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成績和財務狀況。
2、其他審計手續
其他審計手續是指審計人員認為按照當時具體情況有必要使用的手續。它是在通常的審計手續不能取得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為了彌補通常審計手續之不足而採取的補充手續。如果通常的審計手續行不通或搞起來不盡合理的話,就可用其他審計手續取而代之。

審計手續方法[1]

審計手續方法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確定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基本手續所應用的方法和手段。審計手續方法體系是由以下一系列的專門方法組成。
(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具有經濟合同性質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方法。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係、審計目標和範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開始前,按照業務承接的執業道德要求,在瞭解客户基本情況、評價自身專業勝任能力的基礎上,與被審計單位(包括委託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計劃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工作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審計過程中針對審計業務,制定、更新、修改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的方法。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範圍、時間和方向,並指導制定具體審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其內容包括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一系列的初步業務活動,在此基礎上為審計工作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並且在審計過程中對其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三) 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是指為註冊會計師得出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方法。審計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審計憑證據“説話”。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審計計劃所確定的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等審計程序,運用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等審計技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提供合理基礎。
(四)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及時編制或獲取審計工作底稿的方法。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並且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五)編制審計報告。編制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後向委託人提交審計報告以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方法。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最終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向客户提供的產品
上述審計手續五種方法是相互聯繫、密切配合的,共同構成完整的審計手續方法體系。
參考資料
  • 1.    張鴻傑、賈叢民.中國審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 ,1990-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