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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勇

(遼寧省人大原副主任)

鎖定
宋勇,男,漢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曾任盤錦市委副書記,朝陽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中文名
宋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5年1月

宋勇個人履歷

1955年1月12日出生;
宋勇 宋勇
1972年12月為盤山縣古城子鄉知青,團委副書記;
1974年9月在盤山縣革委會知青辦工作;
1980年1月任共青團遼寧省委組織部班幹事;
1983年8月在遼寧省委黨校學習;
1985年7月任朝陽市龍城區西大營子鎮黨委副書記;
1986年5月至1987年7月任朝陽市雙塔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87年8月至1988年5月任共青團遼寧省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8年6月至1989年11月任共青團遼寧省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1989年12月至1994年5月任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94年6月至1997年10月任盤錦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7年11月至2002年3月任盤錦市委副書記;
2002年4月開始擔任朝陽市委副書記、朝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3年1月擔任朝陽市委副書記、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4年3月擔任朝陽市委書記。
2008年1月起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9年10月13日宋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1] 
2009年10月22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勇因嚴重違紀,中央已經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0日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宋勇嚴重違紀

2009年10月13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勇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宋勇的妻子、弟弟已先於2009年年中被查。此後,宋勇被限制出行,並於國慶節後正式實施雙規
宋勇 宋勇
2009年10月22日 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勇因嚴重違紀,中央已經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在按程序辦理。,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違反規定收受禮金經查。
宋勇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宋勇案發原因

宋勇案發源於其主政過的朝陽市的一宗土地大案,並與原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宋久林案有關。2008年9月,已任朝陽市委常委、凌源市委書記的宋久林被雙規
據介紹,宋勇、宋久林主政朝陽市期間,曾啓動了針對朝陽北大街的改造,兩人分任項目正、副總指揮。其中涉及數億土地出讓金,他們以緩繳的形式幫助受其庇護的商人獲得豁免。宋久林在擔任凌源市委書記期間,還利用職權之便為不法商人爭奪礦產資源,引起羣體事件,致一名羣眾死亡。宋久林案現已進入司法程序

宋勇被開除黨籍

2010年2月 遼寧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被“雙開” :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違反規定收受禮金。
宋勇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7月12日,中國共產黨遼寧省第十屆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在瀋陽舉行。通報了中共中央決定免去宋勇的遼寧省省委委員職務、並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的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0年2月,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違反規定收受禮金。

宋勇受審

宋勇 宋勇
2011年1月14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涉嫌受賄1022萬餘元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摺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宋勇涉嫌受賄罪
宋勇受賄案審理了一天,法官宣佈擇期宣判。

宋勇被判死緩

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鑑於宋勇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且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宋勇相關

宋勇案發源於其主政過的朝陽市的一宗土地大案,並與原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宋久林案有關。2008年9月,已任朝陽市委常委、凌源市委書記的宋久林被雙規
據介紹,宋勇、宋久林主政朝陽市期間,曾啓動了針對朝陽北大街的改造,兩人分任項目正、副總指揮。其中涉及數億土地出讓金,他們以緩繳的形式幫助受其庇護的商人獲得豁免。宋久林在擔任凌源市委書記期間,還利用職權之便為不法商人爭奪礦產資源,引起羣體事件,致一名羣眾死亡。宋久林案現已進入司法程序 [2] 
人民網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姜潔)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違反規定收受禮金。
宋勇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宋勇懺悔錄

此時,我的心情是悔恨交加,而且我的這種悔恨交加,是沒有任何宿命結論的真悔真恨,是觸及靈魂的痛恨。我家裏沒有念過書的,沒有當過官的,黨把我從一個窮孩子、苦孩子培養成為高級領導幹部,應該説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而我的行為,往重了説就是恩將仇報,我確實對不起黨,內心特別愧疚。
我之所以成為典型的腐敗分子,主要是由於我放棄了對主觀世界的改造,沒有築牢拒腐防變的堤壩。是貪慾使我變成了魔鬼,使我成為金錢的奴隸。我缺乏對法紀的敬畏之心,陷入了安全困境。領導幹部最重要的和最終的安全保障,就是要遵紀守法,對法紀抱有敬畏之心。在這個問題上,我表現得特別愚蠢,簡直是愚蠢至極。(摘自2013年5月14日檢察日報) [3] 
參考資料